2020年9月15日,小琳(化名)为自己的母亲汪玟(化名)在支付宝平台购买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400万元。
2020年10月12日,原告汪玟发现有大便带血的情况,以为是痔疮导致的便血问题,遂于2020年10月14日到人民医院预约检查,医生当天开具了检查日期为2020年10月17日的肠镜检查单。
原告按时至医院进行了肠镜检查,报告显示为直肠癌。
2020年10月18日,医院对原告取活检检查后,确诊为直肠中分化腺癌。
出院后,原告汪玟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本次出险疾病属于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赔付医疗保险金。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
1.原告汪玟的出险疾病属于等待期出险疾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2.5.1条约定了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同一种疾病”,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被告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合同2.6条亦约定“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时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被告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据被告保险公司调查,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在人民医院进行了结肠镜检查,检查结果为直肠癌,结肠多发息肉。原告申请赔付的疾病事由为结直肠癌,与该检查结果一致。结合原告2020年10月20日的病历所载其在2个月前开始出现便血情况,即在保前保后直接关联为同一疾病,明显属于保前已有疾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原告汪玟在投保时是否已知悉病情、是否属于等待期内出险?
1.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人民医院电子结肠镜检查预约单及医学影像结果记载,其在2020年10月17日进行影像检查后,内镜检查诊断为“直肠ca结肠多发息肉”。另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31日在第六医院住院治疗,据其《出院记录》中记载,原告“2月余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便血,5天前便血加重”。其《疾病证明书》记载的诊断结论为“直肠癌Ct3n1bM0”,出院意见为“出院后2天复查血常规,以后每3天复查血常规1次,有异常及时处理……”。上述证据显示,人民医院于2020年10月17日作出的诊断结论为“直肠ca结肠多发息肉”而非结直肠癌。虽然在此前两月即有“无明显诱因出现便血”症状,但鉴于导致便血的原因有多种,按照普通人的医学知识,并不足以认定原告在投保时已经知晓其患有结直肠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