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奖惩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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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处理中的违法、违规情况

1.1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1.2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

据报道,安徽省医保中心仅2005年第一季度就查处了92起骗保行为(其中尤以三级医院居多,达到50人次),核减30多万元。合肥市医保中心2004年核减500万元医疗保险金,2005年上半年核减了70多万元医疗保险金。2006年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骗保的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家二级以上的医院进行了查处。长春市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违规办法侵吞医保基金等现象进行严格治理,截至2007年7月共查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违规、违法行为91起,扣罚违规资金达642万元。2005年至2008年深圳市六联医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6万余元;安徽蚌埠传染病院套取医保资金32.67万元,全院73名医务人员参与骗保。骗保医院数不胜数,骗保金额也越来越大。

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后果十分严重。它将严重损害城镇参保职工的利益,使其个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长期违法、违规套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如不严惩,一旦出现赤字,医保经办机构就难以维持正常运转,无法及时、足额报销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医保经办机构甚至有可能采取提高缴费标准或降低报销比例的办法来维持医保基金整体收支平衡。毫无疑问,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健康权益、经济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另外,从定点医疗机构角度来讲,原本是“悬壶济世、妙手回春、救死扶伤”,其医务人员也被冠以“白衣天使”的美名。而这些机构一旦骗保,势必损害医疗卫生行业原本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形象,经济利益相应也会受到不小影响,不利于医疗机构长远发展。总之,医保基金失衡使参保患者各种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破坏了医保诚信原则,挫伤了人们参保缴费的信心和积极性,导致基金不能顺利足额收缴,影响旨在“利国惠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不利于社会整体和谐。

2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医保管理的重点。作为基金的主要流出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既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医保基金开支的直接影响者。它起着“阀门”的作用,控制着医保基金的流出量,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平稳运行,也事关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及医保制度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强化监督管理。

2.1网络监测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弥补医保基金监管漏洞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强调系统设计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发挥网络管理准确、安全、连续的优势,保证医保信息及时、安全、联网运行,重点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人均费用、住院天数进行动态全程监控,实现费用计算准确、医院结算快捷的程序化规范管理,使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清晰明了,满足医疗保险费用审查的要求。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有疑点费用、高额费用,便可展开实地调查,检查住院人员、住院人次、人均费用、住院天数等指标,及时制止和纠正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尽力堵住因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造成的医保基金流失的漏洞。

2.2建立医保基金举报激励制度,增强医保基金监管力度

2.3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提高定点医疗机构保护医保基金的积极性

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对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认真履行协议、服务优良、诚信度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彰,继续保留其定点资格,并酌情予以奖励。也可设立医保诚信奖,颁发给规定时期内未发生骗保行为的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并向社会宣传。而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规问题的状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处。轻者给予警告、扣款;重者则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可采取终止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等严厉措施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布。同时,政府要对非定点医院进行全面、公正的考察,对于那些有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予以充分肯定,并创造条件让其尽快进入定点医疗机构队伍。上述奖惩分明的动态管理模式会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树立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促使其妥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也逐步增加。社会医疗保险自建立发展以来,规模越来越大,覆盖面越来越广。

【关键词】

医疗;有效;管理成本;市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也逐步增加。社会医疗保险自建立发展以来,规模越来越大,覆盖面越来越广。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启动再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普遍推开,特别是包含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对国民的全覆盖。社会医疗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的扩大,同时产生了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效率低等问题,因此,如何提高管理效率就摆在了我们面前,而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公司这样一种市场机制,是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办法。

从广义上说,医疗保险既包括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包括由市场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基础,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除了社会性医疗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形式之外,两者之间还可以有一些中间形式的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把具有不同医疗需求群体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也就是当参保人员因疾病接受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筹资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对患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对超出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保险,称作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是市场竞争,市场机制对其起很大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低和业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管理效率高和业绩好的企业相对而言更能占据市场,而低效率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奖惩机制的惩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因此,各保险企业及其员工认识到这种市场奖惩机制是可信的,只有努力提高管理效率才能受到市场机制的“奖励”,在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

据X效率理论,员工工作的努力程度或理性程度在一定情况下与所受的竞争压力成正比,竞争压力越大越能激发人的工作理性和斗志。而在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下,竞争机制缺乏,外在压力不够,集体努力程度和个人努力程度不高,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没有被很好地激发,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在这种模式下,没有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流失。

商业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效率大大提高。商业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作,采取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通过诸如招聘、选拔、培训、薪酬管理、绩效评估、福利管理、组织变革等具体管理行为来实现生产力进步、工作生活质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改善、促进组织变革、建设组织文化等企业目标。它强调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强化了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增加了员工的竞争压力,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减少了管理和监督成本,从而使效率大大提高。

同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还具有如下优点:

一是可以充分发挥和利用商业医疗保险的新方法、新技术。商业保险产生较早,许多原理和技术都比较成熟。如商业医疗保险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各种疾病的发生概率,并且对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寿命等都作过精密的计算和科学的预测,这些做法在各级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措施时,都应加以考虑和利用。

二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市场两个主体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基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督和引导,不仅可以对其不合理的供给行为进行制约,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支付措施促使医疗机构降低费用,提高质量,使广大参保人获得实惠。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关键词:医保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医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国医院医疗保险服务规范》的出台及新医改的不断深入,全民医保的逐步实施,医保管理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影响和制约着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同时,我国医保种类增多,参保人员覆盖面扩大,国家财政支付医保的费用起来越高,使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针对这些情况,规范和完善各项规范制度建设的同时,医院医保管理工作将会面临更多的困难与挑战,医保管理应抓住契机,深化内部管理,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医保管理的职能作用,规范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医保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实现医保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医保覆盖率的提高以及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剧及业务量的成倍增长,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保险风险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第二,医保基金不容乐观,控费方式发生转变。转变支付方式,转变医院补偿方式,建立分级诊疗体系,鼓励形成医疗竟争。医保基金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医院经济补偿方式发生转变,生存与发展亟待规范管理。

2.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医保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医院的医保管理,是为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是为了保证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提升医保服务内涵。

2.1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保险管理计划,并对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形成医院、主管部门、科室三级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及时进行总结和改进。

2.2健全医保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医保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形成奖惩并重的管理机制,并不断完善、持续改进。

3.建立宣传培训体系

4.建立沟通协调体系

与上级部门间的沟通。良好的沟通是成功的关键,在工作中,面对上级部门我们要积极为医院争取政策。如我市出台的大病保险政策中是不含事业单位儿童统筹这一类患者的,但有多名儿童统筹白血病患者,需要通过骨髓移植来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按正常的规定来报销,对于患者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患者的实际困难。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建议,使“低水平、广覆盖”这项原则能真正让更多的人得到实惠。

与职能科室间的沟通。医院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效果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整体利益,因此通过相互协调、相互交流,进行有效沟通,达到相互补充,互相信任的沟通效果,这样才能保证各部门间的团结合作。

医患间的沟通。医患关系是互动的、双向的。面对一些不了解医保政策的患者,我们不仅仅是首问负责、耐心解答,而且要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使患者在了解医保政策的同时能享受到更多的关怀,同时也让患者真正了解基本医疗保险中“基本”的含义,降低对基本医疗保险过高的期望值。

5.加强网络监控,建立反馈机制

医保信息透明化。医院加强了HIS系统的功能完善,向临床提供准确、正确和完整的数据。通过社保监控平台,实时、动态监控在院医保患者的费用情况,审核在院费用明细,对用药量较大、用药费用较高的医生及均次费用较高的科室进行跟踪监控,实行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的管理目标,同时,临床科室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了解科室指标完成情况,形成双向反馈机制,以便进行合理有效的决策调整。

6.建立阳光监督机制

建立阳光监督机制,通过社保监控平台,监控医生的行医轨迹。同时按照《无锡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及《员工奖罚条例》要求,对在年内各类医保检查中发生违规行为的,除罚没违规金额外,年出发生一次违规的,处以一级违规;累计二次违规的,处以二级违规;累计三次违规以上的,当事人离岗学习、撰写心得体会并作出书面整改承诺,同时追究科主任的责任。

7.建立容错机制

容许人犯错,尊重客观规律,有利于促使人们审视过去,展望未来;不宽容失败,就会导致缩手缩脚,不敢创新。当然,有些界限必须厘清。宽容失败不是听任失败;宽容失败更不是允许腐败。正如论者所言:“容许其出于利国、利民,加快改革发展而犯的小错。如果出于权力、利益自肥,再小的错误都不可容忍。”

8.结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最重要的是依法经办,医院最根本的是依法行医,而《全国医院医疗保险服务规范》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医院的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今后医院医保将纳入法制轨道,同时给医院规范医保管理和服务提供了依据,对完善医保工作制度和管理,实现医保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内涵建设和服务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进一步促进了医保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2010年,从21个统筹区当年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来看,有12个统筹区出现统筹基金负结余,基金出险率57.14%,但是,从全省的角度来看,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分配68394.04万元,统筹基金支出68038.92万元,基金略有结余,符合新农合基金管理要求。因此,统筹层次过低,会造成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下降。2010年海南省共有188家医院、10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3个街道卫生院、305所乡镇卫生院、24所妇幼保健院,这些医疗机构中,绝大多数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海南新农合累计受益696.74万人次,新农合经办机构在编(在岗)人员121(151)人,1年365天人均审核160(127)人/天,如此庞大的单据审核,无疑会加大基金流失风险;另外,统筹区外就医给单据审核带来较大困难。目前,海南省新农合属于市(县)级统筹层次,筹资标准及待遇给付均存差异、统筹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降低、参合农民统筹区外就医人次不断增加、核保审核难度加大、参合农民疾病经济负担正在加重,这些新问题严重影响到参合农民的就医效率[3],新农合发展遇到制度瓶颈。

新农合省级统筹的必要性

基于海南省新农合实际情况,结合医疗保障制度发展规律和特征,只有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才能逐步满足参合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1满足参合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加快富余劳动力转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外出务工成为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获取经济收入的重要途径。海南经济成带状分布,海口、三亚、东部沿海城市经济发展相对较好,而西部和中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对较低。现有的新农合统筹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跨统筹区流动人员就医选择。省级统筹的实施,可以方便参合农民就近就医,降低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外出务工农民的收入损失,增加经济收入,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3提高卫生服务可及性,提高参合农民健康水平

医疗卫生资源往往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城镇、人口密集的地方,由于行政区划的存在,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卫生资源也相对分散,处于市、县行政区划分界线附近的农村居民卫生服务可及性相对较差,影响到参合农民健康水平。由于受新农合转诊制度、待遇支付制度等的限制,处于市、县行政区划分界线附近的参合农民,更多的时候会舍近求远,选择统筹区内就医,从而耽误治疗时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省级统筹的实施,有助于打破医疗机构行政区划束缚,更好地为全省参合农民服务。

4扩大参合农民受益水平,降低疾病经济负担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011年,新农合住院264037人次,住院医疗总费用138772.19万元(实际补偿68041.45万元),人均住院费用5256元(人均补偿2577元),实际住院补偿比49.03%。在人均纯收入6977元的情况下,显然补偿比偏低,参合农民可能因此而陷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怪圈。如果实行省级统筹,人均实际住院补偿至少上升10%;另外,就医还有门诊补偿,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5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新农合制度良性发展

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合作是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根本保障。2011年全省828.7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491.1万人(参合农民485.4万),占总人口的59.25%。2007年,海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以区域统筹区(海口、三亚、其他市县)的形式出现;2012年1月1日起,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而新农合经历了10年的发展还停留在市(县)级统筹层次,与另外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渐拉开了差距。实施省级统筹,能够缩小与另外两项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差距,推进新农合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衔接,为适时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作铺垫。

海南省新农合实施省级统筹的基本条件

海南省建立新农合省级统筹必须实现“四统一”,即“经办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目前海南省新农合已经具备了省级统筹的基本条件。

1稳定的参合率,是新农合省级统筹的前提

2统一的信息平台,是新农合省级统筹的基础

目前,海南省已经打造起了全省统一的新农合信息处理平台,替代了原来“各自为政”的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的局面,已经形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三位一体的信息管理平台,大大提高了经办管理效率。

3良好的经济发展,是新农合省级统筹的保障

4稳定的经办队伍,是新农合省级统筹的关键

新农合经过10年的发展,经办队伍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稳定到稳定、从无经验到经验丰富的发展过程。2010年、2011年海南省新农合定编人数稳定在121人,经办人员大多是从新农合试点开始一直工作到现在,对新农合的经办管理具有相当的水平和经验。

近期,河北省秦皇岛市对38家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在接受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35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合理收费。有的医院无检查报告却有收费记录;有的一级护理按重症监护标准收费等。二是不合理用药。有的医院用药无依据,有的随意使用医保限用药品,有的滥用抗生素类药品,有的过多使用辅助药品,有的出院超量带药。三是“挂床”住院。在接受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21家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占接受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的55%;有的医院四个患者同住一张病床;有的患者无固定床位和床头卡片;有的住院患者在门诊大厅输液。四是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病种转由医疗保险结算。如:意外伤害、矫形手术、吸宫、刮宫、上节育环等。

以上这些违规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改革不到位。近年来,国家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是,“以药养医”体制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迫使医疗机构从医疗费上去想办法,以弥补经费的不足,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中药费所占比例居高不下就是有力的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二、利益驱动。因为医疗保险是第三方付费,共同利益的促使医患双方合谋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从中各得其利;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医务人员利用医患之间的信息高度不对称,诱使患者使用医保限用药品、抗生素类药品、辅助药品、超医保范围用药、超量带药,以从中获利。三、制度漏洞。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包括医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这给定点医疗结构违规行为的发生有了可乘之机。四、监管不力。主要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稽查力量与医疗机构定点不相匹配,稽查力量明显薄弱,在实际工作中感到力不从心。五、工作不到位。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政策宣传、社会监督、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作用等方面存在着欠缺,也是出现违规现象不可忽视的因素。

管好用好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神圣职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费用支出的监控,是管好用好医疗保基金的关键环节。定点医疗机构大量违规现象的出现,给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必须给予高度的警惕和重视,要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为契机,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管好用好医疗保险基金这一百姓的“救命钱”,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国家应下大的决心冲破阻力和干扰,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彻底实行医药分开,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互适应、相互配合,促进定点机构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合理用药、合理施治。

2认真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促进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牢固树立在医疗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制观念,为定点医疗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参保人员就医、医保经办机构监管以及社会各界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在正确的轨道上平稳运行,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3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建立必要的考核指标,要重点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备药率、医疗服务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率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费药品负担率,同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确定各项指标合理的比例,写入定点协议,定期考核。认真执行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违规的给予一定的处罚。激励和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4建立驻院代表制度。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具有医疗管理经验的人员派驻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与医院医疗保险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及时发现违规苗头,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关口前移,也使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也弥补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稽查力量的不足。

5推行医保医师制度。在此项制度建立之初,可由医保医师自行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在日常管理中,签订协议,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和奖惩机制,对认真履行协议、参保人员满意度高的要予以奖励;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暂停或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直至追究定点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由此管住医生手中的笔,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严格自律,认真服务参保人员。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从*年10月起,确定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先期启动,*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底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是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统筹;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

(五)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地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经研究测算,我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设区的市市区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0元,县(市)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不应低于每年每人70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变化,统筹地区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办法。

三、参保缴费和补助办法

(六)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七)补助办法。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先期启动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和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以后扩大的试点城市省级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统筹地区也应根据财政能力,增加对上述困难居民的缴费补助。省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商省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启动初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用药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适当增加少年儿童的基本药品,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根据本地学生儿童的统筹缴费水平,结合学生儿童健康状况、群体性强等特点,单独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特别是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可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四、管理与服务

(九)组织与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与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人群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的城市劳动保障社区服务站作用,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或出资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管理和服务队伍。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展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建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应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及时拨付到位,资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不得挤占其他医疗救助基金。

(十一)完善其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要完善制度安排,按照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制定可行措施,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实施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查询制度和责任业务员制度,购进药品要上网核查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办法,落实药械购销发票和清单管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在处理医疗保险基金会计业务过程中,对会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主要包括会计凭证控制、会计账簿控制、财务报表控制、会计档案控制、会计工作交接控制等方面。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基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系统控制涵盖了医疗保险会计业务的各个环节,对于确保会计信息系统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2.业务环节控制

开发使用医疗保险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数额的计算、医疗管理业务和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均实行计算机系统统一管理,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有业务人员的操作权限进行设定,实行造作口令保密制度,定期进行更换,加强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设计与控制,对业务处理各环节进行监督,防止人为因素的影响,杜绝暗箱操作。

3.资产安全控制

医疗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的救命钱,且数额巨大,保证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责任,这是医疗保险会计控制的重点。它包括货币资金的管理、财产物资的管理、债权的管理。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日清日结,定期检查盘点,按月与开户银行、财政专户核对余额,并编制余额调节表;货币资金的盘点与核对工作必由出纳以外的财务人员办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定期对账包括定期与征缴、发放等部门对账,与缴费单位对账,与银行对账,与机构对账,与财政部门对账。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4.内部报告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信息;按内部管理的要求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管理。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预、决算报表制度,加强报表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确保会计数据的权威性,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5.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

6.完善措施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

(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及参保人员异地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总结汇报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评估本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注册登记及医疗保险卡发放工作;

(二)负责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缴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三章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镇居民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对城镇居民医保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履行规定的义务。其义务是: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金;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破坏和干扰城镇居民医保的行为。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不同年龄实行不同的标准缴费:

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40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18岁以下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75.2元,州财政补助20.4元,县财政补助20.4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4.2元,州财政补助15.9元,县财政补助15.9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89.2元,州财政补助23.4元,县财政补助23.4元。

(三)民政部门从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城镇低保户按标准缴纳参保金,残联为重度残疾人按标准代缴参保金。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缴费,逐年滚动筹资。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止筹资当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以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缴费由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动上缴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银行缴纳参保金的凭据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详细注明参保人数、年龄、性别、缴费金额、缴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

第二十三条州、县政府安排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参保个人缴费到位情况,于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确定的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数据为准。重等残疾人以残联核查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医药费用后,提出支付申请,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门诊基金。占总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三)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凡在参保年度内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结转后城镇居民应当继续缴纳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应缴未缴的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封顶线和报付线。起付线是指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补助,规定数额以内的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封顶线是指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不予补助,也就是一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额。报付线是指在起付线和封顶线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助。

(一)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4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250元。

(二)报付线: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

(三)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0元。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规定补助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十个百分点。

(五)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将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级)、冠心病(陈旧型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药物治疗等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400元。

第三十二条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多补助额不超过80元。对集体参保的各大、中专及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金40元,有校医务室的全部返还学校统一调剂使用,无校医务室的由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一)诊疗检查费:包括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各种诊疗检查费。

(二)药品费: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药品费。

(三)住院费: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四)门诊费: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家属陪住费、伙食费、取暖费和手术矫形、镶牙、美容、救护车费、就医交通费以及保健药品费、营养费等。

(二)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不予补助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草山、水事、土地等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未在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州外医院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七)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刷卡就医。

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刷卡费用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垫付直报制,由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初审并垫付应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持费用发票,结算单等有效凭据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由病人或家属持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出院证明及转诊审批手续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核报。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居民就医的需求,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给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对患者实施正确有效的治疗时,可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难病例、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

(二)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凡近期内做过检查,一般不重复检查;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能确诊的,不做两种以上检查。参保居民需到州外医院就诊住院时,必须要有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转诊证明,并且必须到医疗保险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承诺医疗优惠服务。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内部管理,各种收费项目要公开公示,明码标价,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方和虚假发票及疾病证明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考核、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条由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监督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证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居民的监督,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城镇居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四十八条社区居民医保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对参保居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反映。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贪污挪用和虚报冒领医保基金,隐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处罚,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结算弄虚作假。

(二)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开支以及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

(七)对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数,多开医药费用的。

(八)开虚假疾病证明的。

第五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报销的医疗费用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居民医保卡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回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自缴费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内患病治疗者方能享受各种补助。

THE END
1.首页根据地区、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等情况的不同,起付线标准也各不相同。 封顶线指的是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能从医保基金获得的最高报销金额。封顶线以外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http://yncxym.gov.cn/info/egovinfo/1007/overt_centent/11532328015177503N-/2024-1121005.htm
2.中国人寿寿险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知识科普:什么是“起付线”中国人寿(41.770,-2.62,-5.90%)寿险天津市分公司将通过系列保险知识科普,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相关规定,以便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保险决策。今天,为大家介绍“起付线” 的定义。 起付线指的是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自己要先承担起付标准以下...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4-11-13/doc-incvxhxk8002514.shtml
3.医保实际报销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举个例子,假设李大爷作为退休职工可以享受90%的报销比例,那么,他最终需要支付的费用=不可报费用+可报费用中的不可报部分+可报费用中的可报部分×(100%-90%)。因此,许多参保人所理解的最终需要支付的费用=总费用×(100%-90%)是不准确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除起付线、封顶线、医保目录外,还有一个因素同样影...http://wbpaper.jzrb.com/Article/index/aid/8607353.html
4.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负责分管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室,工伤生育部,基金管理部工作 副主任兼基金征缴部部长:负责分管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部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兼监督管理部部长:负责分管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党务工作 (三)内设部室及职责: 1,办公室 https://www.360doc.cn/article/1243688_40627920.html
5.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预约挂号(二)报销比例:每次住院起付线以上可报部分,县内县级医疗机构报销75%,县内其它医疗机构报销80%;县外定点医院报销50%;非定点医院报销42%(必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三)报销封顶线: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加特殊病门诊累计最高可报销12万元,慢性病门诊累计最高可报销2000元。 http://sj.hongdagj.com/show.php?classid=6&id=2706
1.国家医保局印发重要文件,事关这件大事!时事评论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2020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参保覆盖和保障范围的“扩面化”成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完善的主要方向,差异化的待遇支付方式也使得保障水平更加适度...https://zgcsswdx.cn/info/11434.html
2.医疗保险论文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疗保险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医疗保险论文1 目前,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社会以及政府对煤炭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的参保越来越重视。https://www.ruiwen.com/lunwen/6324585.html
3.农村医疗保障方案(精选15篇)三、报销范围和比例 (一)可报销范围 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为100的中西药费(丙类药除外)、手术费、治疗费和50的化验费、检查费、放射费(肿瘤病人放射治疗享受特殊病种待遇的除外)、材料费。 (二)门诊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在镇乡、街道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https://www.wenshubang.com/fangan/2777963.html
4.浅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论文(精选13篇)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从新农合实施的配套制度及措施来分析,配套制度尚不完善,配套措施的实施尚不到位。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新农合的政策宣传不到位。通过调查了解到,对于政策中规定的门诊报销比例,80%的人表示不清楚,并且出现同一个村对同一项政策有不同说法的`情况,这充分说明表明农...https://www.yjbys.com/shebao/yiliao/776042.html
5.济源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通用13篇)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 1.一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 2.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 (1)一级医院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86%调整为91%;退休人员由91%调整为96%。 (2)二级医院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83%调整为88%;退休人员由88%调整为93%。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4moejaq.html
6.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无锡市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23年)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住院)是如何规定的? 1.起付线:在职和退休职工的住院起付线为9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住院年内在起付标准以上,封顶限额以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万元,大额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我院属三...https://www.wx2h.com/ywzc/ywzcdetail/index/id/21/tid/6.html
7.2024年牙科医保报销范围(烤瓷牙能用医保卡吗)五、提高大病保险水平,2024年度职工大病起付线降至30404元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自2024年度起,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39525元降至30404元。 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 https://digi.shenchuang.com/mouth/2024/0320/1648894.shtml
8.医保统筹金范文10篇(全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执行号文的规定(即报销比例为20%,年度最高报销额为600元)。 六、就医管理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方便参保居民就医,采取定点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结合的医疗服务方式,对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划片管...https://www.99xueshu.com/w/ikey2352cipy.html
9.@龙岩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可以报销了!三、普通门诊起付线和封顶线是多少?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部分(2021年5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计入起付线),由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基金支付最高限额6000元(不纳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年度封顶线)。 四、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多少? https://m.loupan.com/longyan/news/202008/4658083
10.医疗保障工作总结(精选8篇)(二)依规提高待遇水平 1、住院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县域内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年度内封顶线为7万元;参保人员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截止9月30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3456人次,基本医保报销1707.54万元。 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5000元,报销比例为80%。截止9月30日,建档立卡贫困...https://www.elanp.com/zongjie/552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