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对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修改密码。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
1.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仅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
2.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中国光大银行:95595
中国农业银行:95599
广州银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96699
参加住院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下列基本医疗费用:
1.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等基本医疗费用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买非处方药的费用;
4.国家、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1.城镇职工、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及参加住院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保待遇设有等待期。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下列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1)原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后3个月内转为参加“住院保险”的人员;
(2)符合享受医疗待遇条件期间停止缴费的,在3个月以内补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
(3)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欠缴费次月起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可补付延期缴费期间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缴费年限并将相应金额补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在3个月后补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缴费年限并补划拨个人医疗账户,不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参保人员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
3.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4.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5.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7.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8.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三)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普通门诊统筹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就医须知
除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外,参保人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自2010社保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新年度”)起,普通门诊选点、改点业务按如下方式办理:
(1)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院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院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2)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
(3)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年度未在原选定医院门诊就医的,如需选择到其他医院门诊就医,在新选定医院办理选点手续。
(5)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审批的当月,仍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次月1日起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审批的当月,仍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次月1日起,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