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2017年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洪府发[2017]6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增加、限额提高
《办法》较原来增加了1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达到了33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调高了,最高达到了50万元。具体如下:
调整后的门诊特殊病病种及最高限额变化情况
序号
i类
调整前
调整后
限额
1
恶性肿瘤
7000
50万
2
系统性红斑狼疮
2500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
4
血友病
5
帕金森氏综合症
2000
6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8
地中海贫血(含输血)(新增)
Ⅱ类
9
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
5000
10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000
11
慢性肝炎
12
结核病
13
精神病
1000
14
艾滋病
10000
15
高血压病
16
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
17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
4500
18
老年痴呆
6000
19
慢性肾病
20
糖尿病
21
慢性房颤(新增)
22
心肌病(原发性)(新增)
23
慢性支气管炎(新增)
24
慢性支气管哮喘(新增)
25
肝硬化(新增)
26
脑卒中后遗症(新增)
27
癫痫(新增)
28
重症肌无力(新增)
29
血吸虫病(新增)
30
痛风(高尿酸血症)(新增)
31
重度骨质疏松症(新增)
32
骨关节炎(新增)
33
青光眼(新增)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更方便、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
为方便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办法》将门诊特殊病就医医院从原来的三级医疗机构覆盖到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同时提高了在一、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血透或腹透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费用
其它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费用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
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
90%
10%
80%
20%
二级医疗机构(新增)
95%
5%
85%
15%
一级医疗机构(新增)
98%
2%
三、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提高
《办法》明确,未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四、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重大疾病36个月等待期
此前,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登记前患有各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各种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设立36个月的支付等待期,本次《办法》则取消了此项规定,极大提高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待遇享受。
五、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享受与企业进行了分离
为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享受的问题,《办法》规定欠费的困难企业可按“退谁补谁”办法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并将单位已经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分户统一管理。已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而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六、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办法》规定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国有、大集体困难及关破改企业)在职职工(含改制企业协保人员、2009年以后改制企业经济补偿人员)大病保险费由财政资助缴纳。
七、参保职工就医购药更加便捷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即时结算,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分别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公司与定点医药机构实行结算。
八、医疗保险缴费实行累计年限制
办法》修改了原来连续缴费的规定,采取了缴费累计制度,即医保缴费中断前后年限可累计计算。
本次《办法》的出台,整合了之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进行完善,提高经办统筹层次及工作效率,逐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策应医改工作推进,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使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及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