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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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1年第1期(总第72卷)
专题研究
1.李文涛:债权让与中的不当得利——以债务人非债清偿为论题(10-33)
2.李亮:违约损害可预见性判断标准的动态体系论(34-52)
3.周平奇:论罗马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及其对我国法的启示——以“关于辱骂”的裁判官告示为例(53-79)
4.孙慧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夫妻姓氏制度的传承与发展(80-103)
5.朱晓峰:孝道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表达及适用(104-120)
6.孙思琪:包价旅游合同标的及其展开(121-142)
7.王家骏:商业健康保险中等待期条款的性质定位与规则适用(143-164)
8.邹青松:德国债券组织法的理念、构造及启示(165-186)
法条评释
9.李建星:《民法典》第528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评注(190-212)
10.唐波涛:添附求偿权释论(213-235)
11.付一耀:《民法典》患者知情同意规则释论(236-253)
12.李东宇:无权占有人费用求偿权规则解释论(254-280)
域外法
13.〔英〕理查德·布朗著;陈永强译:英格兰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284-311)
14.〔以色列〕米加·S.多尔著;王延川译:作为非法协议的算法(312-360)
法律资料
15.席斌译;汪渊智校: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人工智能系统运行责任条例(立法动议、提案及解释性陈述)(364-388)
16.高昱滋译: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389-455)
1.债权让与中的不当得利——以债务人非债清偿为论题
作者:李文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向受让人做出清偿而债权并不存在,此时,债务人应当向何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对该问题的回答,首先应当从不当得利中给付的基本概念出发,而不宜径直对当事人利益进行衡量,针对该问题的争论正是基于给付概念的不同理解展开。一般而言,基于给付关系,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但是,在特殊个案中,尤其在个别债权让与时,应充分考虑并尊重当事人的给付意思和给付安排,当债务人对受让人的给付同时符合债务人向让与人给付的要件时,可以构成债务人对受让人以及让与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竞合。另外一种思路是,债务人可改变其清偿目的,转而向让与人主张求偿不当得利。
关键词:债权让与;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2.违约损害可预见性判断标准的动态体系论
作者:李亮,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违约损害可预见性标准的功能在于合理划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预见性标准背后存在复合价值构造,主要包括私的自治、给付均衡和交易效率。该复合价值构造为可预见性判断的动态体系化提供了运作空间,成为可预见性判断的“内在体系”。可预见性判断标准的动态体系化,需要从违约方的知识和损失发生可能性两个基础因素出发,形成初步的可预见损失范围,然后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损失与利益的均衡度两个辅助因素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可预见损失范围。其中,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与损益均衡度之间的互动、违约方的知识和损益均衡度之间的互动构成可预见性判断的动态体系化的基础评价和原则性示例。
关键词:可预见性;损害赔偿范围;动态体系
3.论罗马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及其我国法的启示——以“关于辱骂”的裁判官告示为例
作者:周平奇,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意大利米兰大学访问学者
关键词:辱骂;侵辱之诉;名誉权;人格权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夫妻姓氏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作者:孙慧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
关键词:夫妻姓氏;妻冠夫姓;《中华民国民法》
5.孝道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表达及适用
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关键词:孝道;民法典;赡养规则
6.包价旅游合同标的及其展开
作者:孙思琪,上海海事大学博士、讲师
关键词: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旅游服务;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地
7.商业健康保险中等待期条款的性质定位与规则适用
作者:王家骏,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等待期条款;逆向选择;保证条款;重要性标准;因果关系
8.德国债券组织法的理念、构造及启示
作者:邹青松,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共同代表
9.《民法典》第528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评注
作者:李建星,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学博士
摘要:《民法典》第52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民法典》第528条的规范目的在于,达至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状态,避免债务关系陷入悬而未决状态。先给付义务人未及时通知,不影响不安抗辩权的形式,但是须承担因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后给付义务人可以提供担保排除不安抗辩权,但是,先给付义务人不享有要求提供担保的请求权。应采取缓和客观标准,视个案增减担保与对待给付的比例,判定担保的合理性。《民法典》第528条第3句将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拟制为期前拒绝履行合同,缺乏拟制的必要性。先给付义务人应根据后给付义务人违约确定性与严重性,确定是否应先行给予其提供担保的机会,再行使解除权。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附随义务;拟制;合理期限
10.添附求偿权释论
作者:唐波涛,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添附求偿权的产生基础为添附制度,基于该制度而取得或丧失所有权,其本质为不当得利。对于添附求偿权成立要件的判定,关键在于处理好其与强迫得利的关系,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真正得利。添附求偿权法律效果可分为两个方面:在消极方面,得利人可主张排除以恢复原状为中心的请求权,但失利人存有取回权除外;在积极方面,失利人可主张返还相应的替代价额。此外,对于添附求偿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套用“补充性原则”或《民法典》第987条所规定的“并存原则”,而要结合不同权利产生基础的差异来判断是择一关系、聚合关系还是竞合关系。
关键词:添附;加工;附合;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11.《民法典》患者知情同意规则释论
作者:付一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民法典》第1219条并非独立于《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则,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应视为医务人员的过错。《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但其第2款中的“损害”宜是对患者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损害,不包括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损害。基于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民法典》第1218条、第1219条均非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的救济路径。患者知情同意权宜是《民法典》第109条与第990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人格权。对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宜是《民法典》第1183条,《民法典》第1219条的作用在于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提供一种客观标准。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12.无权占有人费用求偿权规则解释论
作者:李东宇,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了无权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其文本与原《物权法》第243条几近相同。但这一条款置于民事单行法中与《民法典》语境中,应当作出不同解释。原因在于,第460条的规定会与《民法典》中的其他规则相互关联,以此形成不同的规范群。我国法院既往的裁判立场忽视了无权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在某些特定情形中所具备的受保护的正当性,而此前立法中的无因管理规则与不当得利规则也不完备,致使法定之债制度规制此类问题的可能性落空。因此,《民法典》施行后应从解释论上矫正这种忽视的态度,并借助完善后的无因管理规则与不当得利规则,为无权占有人费用求偿权的实现构造可能的规范路径。
关键词: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3.英格兰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作者:〔英〕理查德·布朗,格拉斯哥圣芒戈学院普通商法教授
译者: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对价理论是英美法系合同法最为基础的理论之一,通过历史方法来阐明“对价”的真正含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价可以是现在的或将来的,但不能是过去的,纯粹的道德义务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其价值是否充分也不重要。英格兰法上的对价理论是独特的,不同于罗马法上的“原因”。对价在买卖中的特殊规则尽管也可以在罗马法和欧洲大陆民法典中找到,但大陆法系的对价规则并不是建立在一条单纯的“对价”原则之上,其强调的是价值的充分性,而英格兰法之对价却与实际价值是否充分无关。对价理论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组复杂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非正式合同,其用于讨论合同的形式问题和作为检验允诺的拘束力的一项标准测试。对价理论被描述为确保合同周全考虑的一种形式,通过它合同双方可以受到保护,免受不谨慎的交易的伤害,但也遭受到了名称误解、虚假对价、适用不统一等反对意见。
关键词:对价理论;合同;英格兰法
14.作为非法协议的算法
作者:〔以色列〕米加·S.多尔,以色列海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兼任“法律与市场论坛”主管,国际竞争法学者协会(“ASCOLA”)主席
译者:王延川,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摘要:作为一种结构性决策程序,算法具有的独特优势可以帮助企业之间进行更为高效的价格协调,以获得超竞争收益。数字经济中企业开始普遍使用算法达成共谋,这些合谋并不存在明确的协议,这给反垄断执法带来挑战。目前通过算法消费者来解决算法共谋问题这种市场方案存在一定的局限。为了有效地处理以算法促进协调这个问题,必须扩大法律的解释范围。通过将算法视为反垄断协议的附加因素或者促进做法,让法律在一定范围内涵摄这些算法实践,是未来需要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算法;价格协调;共谋协议;意识并行;附加因素;促进做法
15.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人工智能系统运行责任条例(立法动议、提案及解释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