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一般情况下,保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也就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恶意骗保
二、关于保险合同等待期的争议
保险合同等待期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1、保险人擅自设立保险“等待期”,免除理赔责任。
某财保公司在《学生幼儿短期健康保险》中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罹患疾病,在县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专家意见:保险公司为了预防客户带病投保,往往设置长短不等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患病的,被推定为投保前就已经患病,保险公司据此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保险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预防性的措施。但这样的规定,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在自己设定的等待期内,一边收取投保人相应期限的保险费,一边却不必承担保险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属于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
2、等待期条款背离其存在的价值目标:
首先,对于投保时没有患病却在等待期内患病的投保人来说,这种患病的不确定风险依然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现行等待期条款的立法和实践却将这种不确定的风险也挡在了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外,不管等待期内所患疾病是否是投保时已患疾病,对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所致保险事故保险人都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却得不到保险保障。
其次,现行等待期条款虽然实现了保险人防范经营风险的目的,却将等待期内不属于带病投保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置之不顾,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刚刚投保就患上保险人应该承保的疾病,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而处于不利地位,保险人不能因此规避责任,因为保险业本身是一种风险性比较强的行业。
最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制定者,投保人没有话语权,保险人可以置投保人利益于不顾,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规避自己的风险而对等待期内发生的所有疾病所致的保险事故都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