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了解这些“时期”,才能更好地解读合同条款,明白保险的保障内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今天,就带大家解析一下这些“期”都是什么意思!
生效期
即保险合同成立后,并开始产生效力的日期。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会约定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
但也有一些意外险会约定合同成立后过几日(如3天、7天)生效,主要是防范道德风险,防止有人发生意外后再投保。
犹豫期
犹豫期,也称冷静期,一般是指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一般为10天或15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其所缴保险费。若过了犹豫期再反悔,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现金价值来办理退保,而现金价值一般低于已交保费。
当然,并不是所有保险都有犹豫期,通常1年期产品没有犹豫期,只有长期产品有犹豫期。如部分旅行意外险、家财险等短期产品就是没有犹豫期的。
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即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不过要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但若过了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中止期
中止期,也叫复效期,指投保人在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从宽限期结束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在中止期间,即使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中止期内可以申请恢复保险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复效,投保人需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产品需重新计算观察期。所以,为了确保自身保障的延续,一定要及时缴纳保险费。
终止期
保险合同中止超过两年仍未交费的,保险合同一般会终止。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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