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张先生的遭遇,可能有不少人还真遇到过。
车险投保者可能有一个概念,觉得所谓车险续保,顾名思义在保障期间上肯定是“无缝链接”的。其实这里面存在认识误区。
通常,消费者都会在旧保单到期之前几天就办理续保业务,续保保单的生效日期绝大多数都是承接上一份保单的,这样当然能实现车险保障的“无缝链接”。
但是,作为一种投保行为,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续期投保,新保单的保障到底是从哪一刻开始,其实是由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也就是约定起讫日期),再由保险公司方面接受要约。然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在约定车险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说,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以便“无缝链接”。
为此,如果类似张先生这样,车险上一年度保单已经到期,新的保单还没有续上,其实是会出现保障间断的“空档期”的。车主在这一段间断期开车上路只能享受交强险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所以在这个无保险的“空档期”内,车主一定要谨慎,最好不要上路。
所以,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链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单结束的当天再想起来去投保,可就比较危险了。
医疗健康险:等待期内无法提供保障
邬女士在201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201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1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遵照合同精神,邬女士只能哑巴吃黄连,苦水往自己肚里咽。虽然邬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病情,但因为还没有过观察期,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生效,她的赔偿金也就没了希望。
原来,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或称观察期或免责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0天:犹豫期
犹豫期是每个保险公司都有义务提醒消费者的重要内容: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10天内,可无条件撤销保险合同,而损失最多不会超过10元的成本费。
60天:宽限期
2年:停效/复效期
2年:不可抗辩
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并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这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5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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