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资助医保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2009〕5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长沙市政府于2009年11月3日下达了《关于驻长高校大学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从2009年秋季学期将驻长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办。

二、参保范围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

1、普通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国家、省政府补助80元,参保费用共计120元。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校人数20%)每人每年缴费30元,国家、省政府补助90元,参保费用共计120元。

5、以上须缴医疗保险费由学生工作部(处)收取后直接按规定上缴省医保中心统筹使用。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不同医院级别分别设置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700元50%二级医院400元60%一级医院200元7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70%(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简称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自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基金与个人分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最大数额(也叫“封顶线”)

(三)门诊、急诊

1、普通门诊:负责实施大学生门诊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2、急诊: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并在72小时内符合住院标准或转院治疗的,其急诊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特殊门诊病种:特殊病种经审批后可享受特殊门诊病种待遇,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人员自付50%。

4、伤害门诊:参保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四)住院

1、在长沙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学生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就近在当地住院就医。

4、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治疗。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衔接

居民医保是基础保险,商业保险可作为居民医保的有益补充。如果两个险种都参保缴费,参保的大学生在就医时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如属符合商业保险公司规定报销范围的疾病,可再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

六、组织与实施

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落实政策,综合协调处理问题,医保费统筹管理,监督使用情况。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提供参保学生学籍认定,宣传组织动员,办理经费收缴拨付,学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及重症门诊的办理、审核与报销,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学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其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普通门诊医保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学院医务室各指定一名人员组成。学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指导、业务办理和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

湖南女子学院大学生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为贯彻和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1、健康公平、公正原则、广覆盖原则;

2、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原则;

3、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提高健康可及性原则;

4、厉行节约原则;

5、循序渐进原则。

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落实政策,综合协调处理问题,医保费统筹管理,监督使用情况。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提供参保学生学籍认定,宣传组织动员,办理经费收缴拨付,学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及重症门诊的办理、审核与报销,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学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其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普通门诊医保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长沙仁和医院和湖南女子学院医务室各指定一名人员组成。

三、保险待遇

2、医务室建立门诊基本帐户和费用使用情况数据库。学生门诊诊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一个缴费年度内总计不超过200元,按70%报销;200元—500元,按50%报销;500元—800元,按30%报销;超过800元部分,全额自费。

3、特殊专科门诊,报长沙市医保中心批准,取得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后按市医保中心有关政策报销。急诊,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并在72小时内符合住院标准转住院治疗的,其急诊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4、学生已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先凭原始住院票据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商业保险按规定对学生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5、下列情况按自费处理

(1)对医保限制性规定专科疾病才能使用的药品(专药专病)(如醒脑静注射液限神志障碍):紫雪(颗粒、胶囊)限高热;参麦注射液限急症、重症用药;羟苯磺酸(多贝斯、昊畅)限糖尿病眼底病变;洛伐他汀(血脂康、阿乐)限高胆固醇血症;替米沙坦(立文)限高血压二线用药、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万可宁)限二线用药;头孢哌酮舒巴坦纳限耐药菌旨起的重度感染等),如确需要使用,而又不在专科疾病之列的;

(2)对医保规定的诊疗服务项目限制性诊疗之外的项目;

(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自费项目的二类疫苗如流感疫苗)费用;

(4)门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救护车转运、邀请外院专家会诊费等;

(5)学生的各种计划生育避孕工具和在校期间意外受孕所导致的门诊医疗费;

(6)寒、暑假期间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安排在统筹范围内报销,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学生异地住院、门诊重症按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学校门诊统筹医保基金亦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2)自杀、自残以及酗酒的(精神病除外);(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如打架、斗殴等);(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5)医疗保险已明确规定重症疾病范围,口腔、牙科等矫形、正畸、种植、修补项目。门诊特殊检查费如彩色B超、CT检查。(6)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1)如病程在1周以上的急、慢性疾病患者,医疗经费金额较大(在500元以上)一时难以控制的;(2)学生病情一时无法确定,需要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和治疗的;(3)涉及到医疗安全和医疗隐患的;(4)可疑发生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5)自身条件受限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湖南女子学院大学生医保门诊、住院报销流程说明

一、门诊医疗费报销流程:

学生普通门诊:

1、凡参保学生须凭学生证、身份证、医保卡统一到学院医务室就诊。学生在学院医务室就诊时,其流程为登记、就诊、记帐、收费、报销、治疗。学生门诊诊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一个缴费年度内总计不超过200元,按70%报销;200元—500元,按50%报销;500元—800元,按30%报销;超过800元部分,全额自费。

2、凡凭学院医务室转诊单到指定医院门诊就诊的,学生先自付全部门诊费用,返校后凭原始票据和病历到学校医务室按比例报销。无学院医务室转诊单到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一律不纳入学院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3、学生在学院医务室就诊,医保卡作为学生就诊记帐和报销的主要凭据,无身份证和医保卡就诊一律不予以报销,按全额自费处理。

学生异地门诊:学生寒、暑假期间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安排在统筹范围内报销,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学生须凭急诊病历本原件、原始发票、费用清单、药品清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意外伤害经过的报告及旁证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由学校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流程

1、在长沙市本地住院:持入院通知单到长沙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请先咨询是否属于大学生医保住院定点医院)医保科交验本人长沙市大学生医保卡、居民身份证→查验确认身份后办理住院手续→预缴个人自付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费用)→住院治疗→医疗终结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每周星期三、四办理异地住院报销手续,每周星期五办理校外门诊(有校医务室转诊单的门诊、符合政策的异地门诊、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手续。

地址: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邮政编码:410004Email:hnndedu@tom.com管理平台

THE END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须知注:1、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表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http://www.ylsfy.com/News/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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