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有哪几种形式?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试用期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能否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6、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7、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以上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答:(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以上情况,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1、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在什么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6、《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8、被派遣劳动者与哪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被派遣劳动者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19、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答:(1)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时,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是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2、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3、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25、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如何支付?
26、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作,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答: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27、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28、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劳动者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29、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30、最低工资不包括哪几项?
31、哪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32、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答: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那么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就不得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04天)÷12月=21.75天
3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9、法定休假日包括哪些?
答: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其中春节、国庆节放假3天,其他法定休假日放假1天。
41、哪些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也包括在以前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3、年休假是否包括探亲假、婚假等假日?
答: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44、休年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45、用人单位是否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直接支付没休年休假工资?
答: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或者少休年休假,职工不同意,要求休年休假,单位必须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6、劳务派遣职工能享受年休假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47、劳务派遣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8、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9、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有何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0、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政策上有什么特别照顾?
51、对未成年工政策上有什么特殊劳动保护?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53、劳动监察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尼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再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55、劳动者如何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答:劳动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时效是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7、劳动监察机构的管辖权是怎样区分的?
答: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59、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工作期间替劳动者保存证件、收取押金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退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监察机构不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退还,而且可以每位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0、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育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欠或克扣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查实,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责令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超时加班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超时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查实,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超时加班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62、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查实,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改正,并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利息。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