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察总局、全国总工会,要求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的3‰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费率。
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五、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适应建筑业从业人员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建筑业参保和享受待遇。
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契约关系。《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