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伪保险大V”,首先,“伪”在“伪资质”,深蓝保背后的运营主体是深圳市蔚蓝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改名为深圳深蓝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根本没有任何保险行业资质:
下面是营销号惯用的“伪评测”——“保险产品表格式评测”:
上面的表格中的投保案例简称“营销号的案例”或者“案例1”;下面是律保根据组合投保的原则拿来用于和营销号进行对比的投保案例(简称“组合投保案例”或者案例2):
好了,下面分别对两个案例进行对比:情形1、假设客户在投保后第5年发生了重疾,该重疾超出了案例1中唯一的重疾险达尔文2号的120种重疾范围,则:案例1中的客户,一分钱也无法理赔,而案例2中的客户,其投保的达尔文2号重疾险30万保额无法理赔,但是,如果组合搭配的国富人寿嘉和保的疾病范围涵盖了其实际发生的重病,那就还有机会赔偿20万。当然,如果届时发生的疾病既不属于达尔文2号的疾病范围也超过了嘉和保的疾病范围,那么,无论案例1还是案例2,被保险人一分钱赔偿也拿不到,而且,在面临沉重的治病压力的同时,还可能需要继续每年支付高额的保费;
情形2、假设客户在投保后第5年不幸身故,但是,该客户身故的理赔发生了纠纷,那么,案例1中,仅仅只投保了一份国富人寿的定海柱1号,如果该产品理赔发生纠纷,客户面临的情况就是:要么理赔拿到钱,要么一分钱也没有。
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按照案例2分散投保两个定期寿险,那么,即使50万的A产品理赔存在不确定性,剩下另一个产品依然有机会理赔成功(不同保险公司可能理赔口径不同),因此,这时,客户也有可能理赔成功50万,然后,进一步地,拿到50万理赔款后,拿出其中1-3万元去请最有名气的律师,最大限度反过来在第一个A产品的理赔过程中通过诉讼等程序争取最大利益。而且,这还没有考虑案例2中,客户可以自行返现首年保费的60%-80%。
情形3、假设客户在投保后第5年不幸发生意外,经鉴定后导致10级伤残。那么,在该情形下,案例1赔偿的金额(理赔顺利的话)是100万×10%=10万元。也就是说,该客户永久性失去身体某肢体的生理功能,换来的,仅仅是一辈子只有10万元的理赔款;同样的情况,案例2又如何呢?虽然案例2相当于比案例1多了一倍的保费,但是实际上仅仅多了300元,而一旦发生10级伤残,该客户可以拿到的就是20万元。同样,和情形2类似,如果其中1家保险公司的理赔出现纠纷,而此时的所谓经纪人、代理人又发现已经被保险公司利用基本法考核一脚踢开了,同样,也可能是另外一家理赔顺利,从而自己先从第二家保险公司拿到理赔款10万元,然后拿出一笔钱作为律师费,自己找可靠的律师决定是否和第一家保险公司走程序走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