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总工会实施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是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以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精神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保障事业。让参与职工实现“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是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它虽然具有与社会保险相同的公益性,与商业保险相近的操作性,但是仔细研究它的全部机制,可以说它是一种社会保险难以涵盖,商业保险也不能囊括的具有自身特性的保险。它们的区别解答如下:
职工互助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起着基础性作用,覆盖面广;职工互助保障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讲求“商业利润”;职工互助保障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参加商业保险须有足够支付能力,交费高,是为少部分人“锦上添花”;职工互助保障适合于绝大部分的职工,交费低廉,互助互济性强,是“拾遗补缺”,“雪中送炭”。
商业保险投保要求严格,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有严格限制,同样也才存在理赔“门槛高”,免赔额高;职工互助保障入保单位统一操作,住院走医保即可报销,门诊慢特病拿药同样报销,一年不限次数,方式灵活简便。
会员参加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在领取互助金时有冲突吗?
不冲突,在职职工住院,互助保障是补充性保障,在医保报销后,可进行二次报销,有“小医保”之称;互助保障的理赔不影响商业保险的理赔。
职工互助保障种类是不是有局限性,只能住院报销吗?
目前,职工互助保障已开展职工医疗A方案、职工医疗B方案、(AB方案即住院理赔、门诊慢特病报销)、职工重大疾病、在职职工意外伤害、女职工特殊疾病等互助保障计划,可自行组合搭配,为广大职工群众铸就了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