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如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0%,均由个人承担。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如何建立?
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收入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100%和单位缴费约30%划入个人账户,余下部分作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按以下比例: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为本人月工资的3%;45周岁以上为3.2%;退休人员为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5%,其中59328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59328)为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药店购药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包括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的费用)。
四、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①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②药店购药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包括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的费用);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三个目录”外的门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④支付参保人员在区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⑤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体检费用;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产品)费用,但不包含带有投资理财性质、保险期内返还条款的产品;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五、职工退休后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之月起,必须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应当达到25年(女职工20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须按拉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包括住院、特殊门诊费用),超过60万元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中属公务员身份的参保职工统筹基金超出60万元部分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非公务员身份的参保职工可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大额医疗费赔付。
七、城镇职工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对符合规定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且符合目录规定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90%。每次审批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360天;每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180天。
八、城镇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或者个人现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比例分段进行支付,起付线-20万元报销比例93%,20-40万元报销比例96%,40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报销比例98%。
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有哪些?
答: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线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00、300、4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的70%;当年第三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的50%。参保退休人员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主要有:一是在指定的可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二是符合基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三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四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对符合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
(一)药品目录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全额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乙类药品首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在目录内的药品品种由个人全额负担。
(二)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三)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设备、医疗材料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98%;
十二、参保城镇职工住院报销床位费如何规定?
答:床位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80元/床日,二级医院60元/床日,一级医院40元/床日。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有哪些?
答:(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C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异体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类。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有哪些?
十五、哪些住院情形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治疗的;因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病进行医疗的;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的;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其他责任事故导致伤病进行医疗的;属于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其它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
十六、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病种有哪些?
十七、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应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生育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
(二)城镇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按照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包干:顺产6000元,剖宫产8000元,以上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用在上述包干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十八、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待遇如何规定?
答:计划生育医疗费: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办法》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手术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包干: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1200元,怀孕2个月(含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3000元;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4000元;宫外孕及葡萄胎终止妊娠6000元;绝育手术1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800元。失业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十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含哪些?
答:(1)女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2)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实施结扎手术期间享受生育津贴。(3)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4)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二十、职工生育的津贴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有下列情形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天数:(1)难产的,增加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3)两个及以上婴儿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增加30天;(4)按规定第一胎为晚育的,增加30天。同时符合前款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计计算。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标准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一、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的生育津贴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待遇:(1)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2)怀孕2个月(含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3)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4)宫外孕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5)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上述⑴至⑷项,终止妊娠同时放置节育环、实施皮下埋植手术的分别增加3天、5天的生育津贴。
二十二、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答: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足额支付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扣除已经领取的工资后按时足额支付给职工。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实施接扎手术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二十三、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二十四、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
失业职工除提交上述⑴至⑵项材料,还须提交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未就业配偶除提交上述⑴至⑷项材料,还须提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二十五、生育之前、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治疗因生育引起的各种并发症的费用如何报销?
二十六、参保职工不能提供生育胎次证明而无法确定生育津贴天数的如何领取待遇?
二十七、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答: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十八、是否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答:2021年7月31日24时起,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我市正式上线运行,拉萨市参保人员可在区外所有已接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当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直接联网结算。
注:在西南五省就医时,参保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就医购药,其余省市须凭社保卡。
二十九、哪些参保人群可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答:一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常驻异地学习人员;二是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三是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指休假探亲、旅游或出差期间,因突发疾病急需就医的)。
注: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异地定点药店购药等个人账户支付的不需要备案。门诊特殊病目前国家局规定了5个病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
三十、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渠道有哪些,备案后如何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三十一、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多长?
答: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等一次备案、长期有效(需由工作人员在系统中设置)。异地转诊人员、临时异地就医人员等一次备案、一次有效。
三十二、跨省异地就医享受的医保待遇是否与参保地一样?
答:异地就医执行“参保地的政策、就异地的目录”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十三、如何查询跨省异地统筹区或医疗机构开通情况?
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如下表:
序号
医保经办机构名称
机构所在地址
1
拉萨市医保中心
0891-6361584
拉萨市城关区江冲路和纳如路交叉路口
2
城关区医保局
0891-6403032
拉萨市林廓东路38号
3
堆龙德庆区医保局
0891-6158712
堆龙德庆区东嘎东路
4
达孜区医保局
0891-6671971
达孜区德庆中路
5
曲水县医保局
0891-6659633
曲水县曲水镇拉热路1号
6
尼木县医保局
0891-6377798
尼木县人民路24号
7
林周县医保局
0891-6314599
林周县政府所在地
8
墨竹工卡县医保局
0891-6468290
墨竹工卡县工卡镇1路
9
当雄县医保局
0891-6575234
当雄县当曲河南路政务大厅2楼
10
经开区医保经办机构
0891-6503723
国家级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11
柳梧新区医保经办机构
0891-6855046
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社会事业局
12
空港新区医保经办机构
0891-6507642
空港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下表:
医院等级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三级
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0891-6371794
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18号
西藏军区总医院
0891-6858333
拉萨市城关区娘热北路66号
西藏自治区藏医院
0891-6323893
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26号
西藏成办医院
028-85566727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侨横街20号
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
0891-6820973
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119号
西藏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0891-6829918
拉萨市金珠西路163号
拉萨市人民医院
0891-6364356
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东路1号
参照
西藏阜康医院
0891-6371799
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14号
二级
西藏武警医院
0891-6373011
拉萨市城关区色拉路77号
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
029-33755107
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中路10号
西藏康城肿瘤医院
0891-655571
拉萨市城关区书山路与勤学路交叉路口
参照一级
拉萨市妇幼保健院
0891-6325990
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12号
13
拉萨厚北医院
0891-6875150
拉萨市城关区太阳岛一路18-20号
14
拉萨厚兰医院
0891-6771150
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
15
拉萨阳光泌尿生殖医院
0891-6376666
拉萨市城关区夺底北路42号
16
西藏神猴医院
0891-6359041
拉萨市小昭寺路19号
17
阳光妇产医院
0891-6402222
拉萨市城关区夺底北路88号
18
现代妇产医院
0891-6637808
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中路63号
19
广升医院
0891-6357150
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西路与藏热路中门
20
拉萨恒大医院
0891-6909033
拉萨市城关区江苏东路向南1号
21
西藏五洲医院
0891-6375666
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中路
22
雅博士口腔医院
0891-6816669
北京中路
23
拉萨洪贞医院
18294346188
拉萨市城关区藏热北路18号
24
西藏卓玛医院
0891-6320641
拉萨市城关区曲米路2号
25
葛康门诊部
0891-6534019
拉萨市城关区嘎玛贡桑路
26
成义门诊部
17789006131
堆龙德庆区和平路东嘎村安居苑大门东侧C座2-3号1-2
27
城关区金珠西路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
18189915816
金珠西路街道办事处
28
城关区八廓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
18308008900
吉日街道铁崩岗社区洽采巷17号古艺酒店旁
29
城关区扎细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
0891-6387988
色拉路58号
30
城关区吉日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
13518916957
拉萨市城关区夺底南路水电设计院对面巷子100米处
31
城关区吉崩岗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
0891-6557751
小昭寺路5号
32
城关区公德林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
0891-6505661
拉萨市城关区雪新村雪小学巷内100米
33
城关区两岛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
18308009950
太阳岛2路6号
34
城关区嘎玛贡桑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
0891-6507677
纳金路卫星地面站斜对面
35
城关区纳金街道办事处卫生院
13638982119
纳金街道办事处旁
36
城关区塔玛卫生服务中心
13308909094
城关区塔玛村委会旁
37
城关区藏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891-6553436
城关区拉堆路79号
38
城关区加荣社区卫生服务站
0891-6468271
城关区藏热北路17号
39
城关区娘热街道办事处卫生院
18989907292
娘热街道办事处旁吉苏村70号
40
城关区夺底街道办事处卫生院
0891-6845744
夺底街道办事处旁
41
城关区蔡公堂街道办事处卫生院
13308984645
蔡公堂村白定小学斜对面
42
恩城关区惠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0891-6526129
易地搬迁安置点恩惠苑社区旁
43
经开区德吉康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8008999640
堆龙区乃琼镇经开区B区德吉康萨社区
44
柳梧乡卫生院
18184912168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街道办院内
45
曲水县人民医院
0891-6162420
拉萨市曲水县曲水镇加热雄路2号
46
曲水县才纳乡卫生院
13308996363
曲水县才纳乡
47
曲水县茶巴拉乡卫生院
13618903947
曲水县茶巴拉乡
48
曲水县达嘎乡卫生院
13638912831
曲水县达嘎乡
49
曲水县南木乡卫生院
17808919274
曲水县南木乡
50
曲水县聂当乡卫生院
13889001006
曲水县聂当乡
51
曲水县曲水镇卫生院
13989991109
曲水县曲水镇
52
堆龙德庆区人民医院
0891-6159957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5号
53
堆龙德庆区德庆镇卫生院
15889001282
堆龙德庆区德庆镇
54
堆龙德庆区马镇卫生院
18989007827
堆龙德庆区马镇
55
堆龙德庆区古荣镇卫生院
13989011907
堆龙德庆区古荣镇
56
堆龙德庆区羊达街道卫生院
13659581040
堆龙德庆区羊达街道
57
堆龙德庆区乃琼街道卫生院
18089087876
堆龙德庆区乃琼街道
58
堆龙德庆区高海拔生态搬迁点卫生院
18184976106
堆龙德庆区高海拔生态搬迁点
59
达孜区人民医院
0891-6142306
拉萨市达孜区镇江路26号
60
达孜区邦堆乡卫生院
0891-6140431
达孜区邦堆乡
61
达孜区塔杰乡卫生院
0891-6140628
达孜区塔杰乡
62
达孜区章多乡卫生院
达孜区章多乡
63
达孜区唐嘎乡卫生院
达孜区唐嘎乡
64
达孜区雪乡卫生院
0891-6140357
达孜区雪乡
65
墨竹工卡县人民医院
0891-6132981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工卡镇6号
66
墨竹工卡县扎西岗乡卫生院
0891-6741863
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扎西岗乡扎西岗村
67
墨竹工卡县尼玛江热乡卫生院
0891-6137913
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尼玛江热乡宗雪村
68
墨竹工卡县扎雪乡卫生院
0891-6132411
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扎雪乡
69
墨竹工卡县日多乡卫生院
18108989485
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日多乡
70
墨竹工卡县唐加乡中心卫生院
0891-6137858
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唐加乡
71
墨竹工卡县甲玛乡卫生院
0891-6358100
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甲玛乡
72
墨竹工卡县门巴乡卫生院
0891-6512295
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门巴乡仁多岗村
73
林周县人民医院
0891-6122395
拉萨市林周县甘曲路12号
74
林周县强嘎乡卫生院
0891-6221376
林周县强嘎乡强噶路
75
林周县卡孜乡卫生院
0891-6121378
林周县卡孜乡卡孜村
76
林周县春堆乡卫生院
0891-6121379
林周县春堆乡春堆路1号
77
林周县阿朗乡卫生院
0891-6121039
林周县阿朗乡
78
林周县旁多乡卫生院
0891-6123930
林周县旁多乡旁多路1号
79
林周县唐古乡卫生院
0891-6121371
林周县唐古乡唐古村
80
林周县边林乡卫生院
林周县边林乡当杰村
81
林周县松盘乡卫生院
0891-6121377
林周县松盘乡松盘路1号
82
林周县江热夏乡卫生院
0891-6121036
林周县江热夏乡江夏路1号
83
当雄县人民医院
0891-6112284
当雄县
84
当雄县公塘乡卫生院
18889082021
当雄县公塘乡
85
当雄县羊八井镇卫生院
13549001242
当雄县羊八井镇
86
当雄县格达乡卫生院
18989006459
当雄县格达乡
87
当雄县宁中乡卫生院
13908992696
当雄县宁中乡
88
当雄县龙仁乡卫生院
18076937319
当雄县龙仁乡
89
当雄县乌玛乡卫生院
18143895202
当雄县乌玛乡
90
当雄县纳木湖乡卫生院
15889018385
当雄县纳木湖乡
91
尼木县人民医院
0891-6172392
尼木县塔荣镇人民路3号
92
尼木县尼木乡卫生院
18108985708
尼木乡
93
尼木县普松乡卫生院
13618900985
普松乡
94
尼木县续迈乡卫生院
13518981588
续迈乡
95
尼木县卡如乡卫生院
13989003051
卡如乡
96
尼木县吞巴镇卫生院
13989909359
吞巴镇
97
尼木县帕古乡卫生院
18108903776
帕古乡
98
尼木县麻江乡卫生院
18008997017
麻江乡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宣
2021年10月
拉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问答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1.具有我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西藏班学生(含高中散插班学生)及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西藏民族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各类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取得我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国籍人员。
4.在编寺庙僧尼参加寺庙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5.高海拔生态搬迁、三岩片区跨市易地扶贫搬迁等自治区政府安排的政策性跨地(市)搬迁安置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参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6.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购房落户人员。
7.未满1周岁的婴儿在取得我市户籍后,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受登记缴费期限制。
三、参保人员如何选择缴费档次?
答: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可自愿选择130元、320元两个档次进行缴费。
四、哪些人可以享受参保缴费特殊政策?
答:缴费时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缴纳费用由区、市两级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缴费320元全部由医疗救助资金代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且纳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保人员(简称“低收入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320元中个人缴纳32元,差额的288元由医疗救助资金代缴,享受320元档次的医疗保障待遇。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在编寺庙僧尼个人缴费按本人所选缴费130元和320元档次,依照现行《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34号)《关于做好拉萨市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拉宗组办发【2014】13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配套补助是多少?
答:2021年中央、区、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615元/人。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哪些医疗费用?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发生的药品费用。符合医疗保障部门要求的日间手术当日合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予以报销。
七、参保居民住院统筹基金起付线如何规定?
答:起付线标准。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起付标准的70%;当年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线为首次起付线标准的50%。
八、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床位费如何规定?
答:床位费标准。乡镇卫生院20元/床日,一级医院40元/床日,二级医院60元/床日,三级医院80元/床日。
九、参保居民不同缴费档次如何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十、门诊特殊病病种有哪些?
十一、门诊特殊病认定时限有何要求?
答: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并存档,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不受认定医院限制,但不得在同一时限内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每次审批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360天;每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180天。
十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员个人选择缴纳320元、130元档次,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90%、60%比例给予报销。
十三、普通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起付线标准为累计100元,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员个人选择缴费320元档次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60%,选择缴费130元档次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4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起付线以下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以上的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四、“两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两病”是指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800元,糖尿病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合并报销限额每人每年2000元。“两病”普通门诊待遇和门诊特殊病中高血压和糖尿病医疗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十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住院、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报销限额累计6万元。
十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是什么、是如何执行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区统一的“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需由参保人员自付10%;“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部分支付费用需由参保人员自付2%,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中不予支付费用部分需由参保人员自付100%。
十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哪些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答:(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出国出境就医的。
(4)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等治疗的。
(6)因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进行治疗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8)未参加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产生的医药费;虚挂床位或冒名顶替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的。
(9)国家和自治区、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的。
十八、参保居民产生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何报销?
答: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1200元,怀孕2个月(含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3000元,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4000元,宫外孕及葡萄胎终止妊娠6000元;绝育术1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800元(以上费用均按包干执行)。由参保人员先行支付后交由所属医保经办部门进行系统结算。城乡居民实施人工授精(卵)、保胎、治疗不孕不育等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十九、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对困难人群有何倾斜政策?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年度最高赔付限额14万元。2022年起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保障,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十、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1.特困供养人员2.孤儿3.弃婴4.返贫致贫人口5.重残儿童6.低保7.城乡低收入人口8.重病儿童9.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艾滋病人10.重点优抚对象
二十一、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是多少?
答: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2022年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弃婴、返贫致贫人口、重残儿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进行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按95%比例救助;城乡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按90%比例救助。重病儿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按80%比例救助。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艾滋病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按70%比例救助;重点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按30%比例救助。2021年至2025年对未纳入低收入和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程序审核确认给予相应救助。
二十二、医疗救助对象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统一执行为普通医疗救助15万元、重特大医疗救助30万元。对重特大疾病亟待解决的个案不受封顶限制,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医疗救助专题会议,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因素一事一议专题研究,限时解决。
二十三、是否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答:2021年7月31日24时起,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我市正式上线运行,拉萨市参保人员可在区外所有已接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当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直接联网结算。(注:在西南五省就医时,参保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就医购药,其余省市须凭社保卡。)
二十四、哪些参保人群可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答:一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常驻异地学习人员;二是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三是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指旅游等外出,因突发疾病急需就医的)。注: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不需要备案。门诊特殊病目前国家局规定了5个病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
二十五、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渠道有哪些,备案后如何实现联网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