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王某将其私有富康牌汽车向某市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8月,王某伙同几名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策划制造该车停车时被其它汽车撞毁、肇事车辆逃逸的伪造现场,分别从各保险公司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30多万元,事后王某与其它几人私分该款。不久,此事败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2.案情分析
第一,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分摊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一般说来,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总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王某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第三,王某等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30多万元属于非法所得,构成保险诈骗,已触犯了刑律,应追究其及其同伙的法律责任。
3.结论
绝大多数车辆所有者参加保险的目的是预防风险,防患于未然,但也有个别人心术不正,道德败坏,为了骗取保险赔款,不择手段地制造假案。我国刑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造、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收买、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论处。”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双方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多名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共同参与蓄意骗赔,属于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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