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丙方与甲方下属单位:签署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丙方系与甲方下属单位:签署的客户,丙方自愿参加“保险”。
第三条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办理以丙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期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丙方同意将其法定继承人指定为该“保险”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提供给保险公司一份。
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手印:
指定受益人:手印:
人身保险合同篇1颜先生为儿子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在投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就在他将保险费存入对方指定账户后仅4天,儿子却因溺水意外离世。背负中年丧子之痛的他从保险公司得知,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时其儿子已死亡,他无法获取20余万元保险金。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该院成立全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后审理的首起保险类案件。
颜先生在20__年11月22日通过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陶女士,为儿子进行了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次日,他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账户。不想,就在当年11月26日,儿子意外死亡。
颜先生诉称,保险公司同年11月28日从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但并未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对方以收取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已身故,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理由拒赔。仅与他又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4.5万元。他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在欺骗他。去年双方交涉后,从拿到当时人身保险单的复印件后得知,合同生效日期为20__年11月23日零时,因而保险公司应该给付其保险金202427元。
人身保险合同篇1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丙方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签署(编号:)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丙方系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签署《》的客户,丙方自愿参加“保险”。
第三条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办理以丙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期间为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审核
丙方:(签字)手印:
指定受益人:(签字)手印:
自然人人身保险代理合同篇1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篇1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
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篇1颜先生为儿子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在投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就在他将保险费存入对方指定账户后仅4天,儿子却因溺水意外离世。背负中年丧子之痛的他从保险公司得知,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时其儿子已死亡,他无法获取20余万元保险金。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该院成立全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后审理的首起保险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