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枣庄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金罚决字〔2023〕4号、5号)显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将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三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将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检查发现,2020年12月16日,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召开“华泰保险新老客户答谢会”,所使用《答谢会》课件存在“3年定期、金账户4.5%、金账户6%”的对比图,且仅采用中、高两档演示产品未来利益给付。
枣庄监管分局表示,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建永作为时任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中止、终止具有决定权,有直接管理职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枣庄监管分局决定对张建永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监管分局表示,上述将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监管分局表示,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枣庄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