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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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2]曹凤鸣.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9)。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几年,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美元,占世界平均每年损失(500亿美元左右)的1/4左右。我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长期以来,谈到我国农业保险的问题,无一例外地归结为农民缺乏经济实力,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农民缺乏信用等。这些判断与实际符合。

(一)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小

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狭窄。据调查,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0.02%,大牲畜1.1%,奶牛3.6%,生猪0.8%,家禽1.3%,水产养殖2.5%。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而且,即使这么低的保险,基本上全是农业龙头企业投保并受益,广大农民几乎没有参与,无法通过农业保险得到任何补偿。加拿大农作物投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左右;日本的农作物投保率达90%;美国2000年农作物保险承保占可保面积的76%。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水平比较落后,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单一

2003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安盟等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的试点。这些农业保险,普遍存在两大困惑:一是经营机制不活,业务拓展不顺;二是受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的困扰,骗保现象时有发生,农险业务经营困难重重,进而限制了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险业务的开展。由于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缺位,现有的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商业保险业务呈萎缩趋势

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从保费收人来看,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到8.17亿元,达到历史最高。随后农险业务迅速减少。1993年为5.61亿元,2000年为5.2亿元,2002年为3.41亿元,2003年为2.36亿元,2004年为3.77亿元。其中,2004年农业保险费收人同比减少0.8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18.04%,农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按全国2.3亿户农户计算,户均保费不足2元。保险的险种数目,也由农业保险开展较快时期的60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四)农业保险法规建设滞后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我国于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只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条文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是一片空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仍处于法律盲区。

(五)政府行为存在缺位现象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我国政府却存在缺位现象,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系统,如对农业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对投保人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实行农业风险再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例如,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补偿;菲律宾的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在我国,除了对经营农业风险的保险机构减免营业税之外,目前,还没有专门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力的措施。政府在推行农业保险时,应该尽快设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业保险涉及单位的矛盾和问题。

(六)现有试验收效微小

近年来,我国逐步组建了一些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开展了试点工作。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发了多种农业保险品种。然而收效并不明显。2006年,尽管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8.5亿元,较上年增长16.2%,但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仅为0.15%,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贡献仍然微不足道。

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新模式

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支持,是WTO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特色农业保险模式

纵观世界,农业保险的制度中支持农业保险的主要财政

政策有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税收优惠等。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官僚习性严重,效率低,而且容易产生腐败,实践中利少弊多,是不足取的;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是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是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qk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对我国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这种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但是,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

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但也不宜过于多元化。设计中国农业保险模式,应坚持农民买得起、保险机构微利、政府合理补贴、适度竞争的原则。在设计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时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自主自愿、政策扶持引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的新模式过程中要考虑到5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政府主导,但不包办;二是由若干专业性保险公司办理,但不垄断;三是农民自治组织中介;四是农户和农业企业自愿投保,但不放任;五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给予优惠。

(二)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

美国对不同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政策。日本保费补贴比例则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我国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政府的财政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险费补贴。保费补贴比例太低则调动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太高则会加大政府的同定补贴支出,其他利益集团有意见。目前。可将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生猪、奶牛等的保费补贴上,平均补贴额为保费的50%为宜。

我国可在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即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初期,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条件成熟时,可将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这既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质量,保险公司又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范围,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减轻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我国政府也应给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以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以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设立更多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

(四)建立农业风险准备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一)有利于抵御自然灾害

对特色农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吉林省大部分地区属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洪涝、夏季低温冷害、霜冻及冰雹。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涝较频繁发生,西旱东涝是吉林省的旱涝分布特点。据历史资料表明,平均每3年左右吉林省就出现一次灾情,灾害已经成为阻碍吉林省农业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吉林省农作物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统计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1亿元。相对于这个数字,现有的农业保险能够提供的风险保障十分有限,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金额。

(二)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控制农村信贷风险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但由于缺乏抵押物或质押物,使得贷款难以收回,很多农民无法从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获得充足的资金,全国很多省市的农村信贷缺口都在50%上下,吉林省面临同样的情况。而农业保险可以允许农民将保单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或者通过购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方式保证银行能够收回贷款,既免去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又可使农民放心大胆地从事特色农业生产,极大优化了农村信贷环境,激活了农村金融服务链,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十分必要。

二、吉林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特色

(二)特色农业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缺位

1.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一项规定农业保险的基本法,2012年10月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基本法的缺失将会导致执法冲突、稳定性差等问题,因此应制定独立的农业保险法来规范农业保险的实施管理。

2.针对特色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中,对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主要有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譬如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可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对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超过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这虽然填补了多年来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的空白,但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的特点(在特色农业保险中尤甚),很多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都比较大。如美国政府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而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这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可以起到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三)吉林省农业保险公司存在超赔现象

农业灾害保险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的几率大大高于其他险种,普遍存在超赔现象。数据显示,2007-2008年由于发生历史罕见的旱灾,吉林省农业保险公司超赔3.4亿元。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吉林省的巨灾风险准备机制还不健全,极端天气导致的农业灾害多发、重发,使得保险公司在扩大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快速累积集中、超赔压力急剧增加的困境。农业保险分散风险一般会采用再保险的方式。作为吉林省政策性保险的主力军,目前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分保协议,也储备了一定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但仍然缺乏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超赔压力仍然存在。

(四)农民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有下降趋势

虽然近年来灾害频发,农户对农业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实际购买意愿却有所下降,在2007年至2009年,松原市甚至出现了保费收入逐年下降的态势。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增收压力大,难以承担农险保费

近年来的惠农政策使农民收入增长一直较为稳定,但由于政策补贴的基数已经增大,可以预见今后的增长幅度将极为有限,依靠直接增加补贴来增收的幅度将越来越小。此外,农业生产人工成本不断提高,土地流转承包费用居高不下,使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阶段,给农村居民增收带来压力。

2.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未达到农民预期

三、对吉林省发展特色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探索新型特色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集中在战略性农产品中,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又无法完全满足特色农业保险的需求,因此对于特色农业来说,解决资金不足的关键还是要探索新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吉林省现有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政策补贴,以险养险”的安华模式,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这种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参考国内外经验,吉林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在原有基础上,可拓展为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

1.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与安华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下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经营主体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保险公司,可由市、镇、村农业互助保险社组成,经营主体为被保险人自己。这种模式能够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较好地控制核保理赔中的道德风险,适合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并且可以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在日本以及国内的黑龙江省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

(二)完善特色农业保险的政策环境

1.加强立法

国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业保险基本法,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确认和强调农业保险的地位。吉林省也应针对本地特色农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弥补现有农业保险条例对特色农业规定的补丁,维护本省的特色农业保险体系和运行。

2.政策优惠

3.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合作

地方政府应明确农业、财政、税收、水利、金融、民政、科技等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打破农业保险单一筹资渠道,科学调配各部门可用资金,使各部门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作用于特色农业保险的运行。

(三)加快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1.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拓展多元化的分保渠道

除中再集团外,应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在国内建立由财险公司组成的农业再保险联合体,更好地转移巨灾风险,缓解并逐步消除超赔现象。

2.调动各级力量建立大灾风险基金

完善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将农业防灾防损纳入到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统一管理。

3.加强农业灾害防范,建立灾害预警系统

在做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农业生产基础的同时,努力改善生产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此外,加大对风险控制的力度,做到对风险的提前预测、干预和控制。

(四)努力提高农民对特色农业保险的认可度

1.开发适应农民需求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

有针对性地根据特色农产品的地域特点、种植特点开发新险种,厘定合理费率,尽量适应农民经济能力。政府财政补贴的运用应加强监督,保证及时到位,满足农民保障需求。

2.创新农业保险技术

提高服务质量。在特色农业风险检测、保险精算、核保理赔以及银保合作领域积极创新,适应农民参保理赔的需要,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二)存在问题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4.人和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属性和特点,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承保、理赔等业务方面还存在一些复杂性和问题。

三是产品本身方面。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三低和三高。三低指的低收费、低保额和低保障。低收费是指向农户收取的保费较低。有些种植险农户只需要交几块钱,有些保险机构为快速承保,会出现村委或者乡镇企业等单位代为农户缴款进行投保的情况,造成理赔纠纷。低保额带来的低保障让农户缺乏投保意愿。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经营风险大,种植业农户大多为小农经营,种养业农户大多规模较小,承保理赔技术含量高,灾情判断和损失估算程序复杂,赔付率很高。

二、下一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农业保险惠及千万农户,涉及国家根基。政策性农业保险能有效转移农户经营风险,提升农户抗风险能力,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条例》从体制上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制度模式,不仅包括政策性保险,还包括商业险保险。农业保险不仅有政府政策支持,还有各部门共同协助。这是中国农业保险多年发展,不断尝试而得到的正确选择,符合农业保险历史的演变结果。这种制度也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且已显示出巨大的制度红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二是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必须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根据当前财经现状,可适当加大中央、省、市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农户自缴部分可适当降低,甚至取消。可采取村庄或乡镇集中投保形式,降低业务成本,激发保险公司承保热情。建议加大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节约经营成本,或者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经济手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是提升创新驱动力。从体制、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创新,构建各具特色的政策性保险模式。在现行农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框架内,鼓励不同区域创新机制,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模式。如试行农业保险无赔款优待制度,即对未发生赔款或未达到赔付比例的种植业保险按一定比例无赔款优待,返还给农民一部分保费用作下年度保费,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如简化农险承保理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创新销售渠道,突破现行直接销售模式,发展间接营销,适度发挥机构、农村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优势,提升推广力度。创新产品,农业保险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发合适的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险种,从传统的种养扩展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需求。

四是加强机构人才等基层建设。农业保险技术性强,不仅需要大量精算、管理等复合型人才,更需要懂农业技术和保险技术的一线人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导致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人才断层,队伍薄弱,发展受限。支持承办农险公司在乡镇铺设基层农村网点或者建设三农服务站。支持通过引进和自己培养等方式吸引人才进入农业保险领域。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探索切实可行的高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技术,积极推广。为从业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和平台,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奠定发展基础。五是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没有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是发展不起来的。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差,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农民认为支出加重家庭负担,没有必要,有些农民认为灾害短期内不会发生,保费白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向农民宣导农险保费的重要意义,让农民了解投保的益处,切身感受参保的积极作用,逐步由依赖政府意识向自我保障转变,提高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于真正提高农民风险防范和自愿投保意识,只有农民真正了解保险、选择保险,才能有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是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农业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要想让更多的农民购买这种商品,必须提高商品服务质量。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农业防灾防损服务,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将农业风险防线向前移。按照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农业保险应该是“一条龙”服务,即把科学技术、信贷、供销、气象等服务统筹运作,全方位、立体化地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一)日本采用相互式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保险主要以政府扶持、补贴,由非盈利团体进行经营模式。养殖业和种植业能够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并对农民的生活和收入产生决定性作用,国家会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强制性保险,而对其他险种则以农民自愿为准。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非盈利的民间保险互助社,他们是由村、镇、市各级农业共治组以及府县、道、都各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组成。政府指导和监督农业保险行为,并提供管理费补贴、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风措施对农业保险进行扶持。

(二)公助民办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

西欧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采用公助民办的农业保险构建形式。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不参与或者经营农业保险,全国没有农业保险统一的体系和制度。所谓公助就是政府和国家在保费和税收等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助和扶持。而民办就是由保险互助会、合作社或者各大私营公司进行联合经营。

(三)以政府主导的美国、加拿大的模式

加拿大、美国、智利、瑞典等国家采用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这是一种以国家专门机构经营和主导关于农业类的保险,经营过程中实行私营和政府相互作用和联系的农险双轨制模式,以强制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并构建完善的法律作保障体系。政府支持、鼓励保险互助会、股份联合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农业保险,并对农作物承保的各种险种提供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重点扶持是亚洲国家农业保险普遍选择的方式

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等亚洲国家农业保险都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模式。这种险种少,承保范围小,利用政府与联合共保的方法模式,主要的承保的对象主要为粮食作物,对畜禽养殖类鲜有涉及。在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政府负责贷款、业务补贴、保费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对世界各国经营的农业保险进行分析,虽然模式不尽相同,但是政府的扶持方式基本相同,大多采用行政指导、法律保护、减免税收、财政支持、以及农业信贷和业务发展的衔接等方式,这对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启发性作用。

二、我国选择农业保险模式受国外先进经验的影响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一些自然灾害,会给农业的生产带来影响,从2004年开始,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新一轮试点。发展推广农业保险经验欠缺,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一)农业保险需要法律作为基础

我国农业保险若要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依赖于严格完善的法律。我国《农业保险条例》虽已颁布实施,但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所以国家要加速立法的进程,以法律为基础为保险发展保驾护航,能够切实的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用法律形式将政府在实施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担负的责任进行明确,这样能够避免实施农业保险过程中政府的随意性,并以法律为契机将农民的保险意识进一步提高。

(二)科学、正确的对农业保险进行定位

对我国农民进行分类和定位是设计和开发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进行有效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对农民进行正确定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方式。国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其目标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发展农业推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其二是稳定农业发展。对于我国来讲,就是要运用农业保险,让农业在经受灾害后能够尽快的恢复生产,为农业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了农民在受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水平,政府会在提供保险的基础上提供物质保障。

(三)顺利开展农业保险需要财政以及正常的大力扶持

农业保险要顺利开展并蓬勃发展下去,就需要政府的扶持,首先国家要在推行农业保险过程中带有一定强制性,以便树立起政府推进保险的信心以及重要地位。其次,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保险拨发专项资金,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应用在农业保险上。2007年财政拨发22.5亿元支持农业保险,2008年财政拿出60.5亿元对保险品种和范围进行扩大,由此可见,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不断扩大中。

(四)科学经营模式是基础

在研究和借鉴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主导进行混合经营,以发展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机构和组织。建立起具有鲜明地区特点、带有较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允许外资参与农业保险,在运行方式上学习证券公司的运作模式,将金融业和保险业融合与借鉴,建立具有政策性、商业性体系完善的农业保险模式。

(五)培养人才,引进和创新农业保险技术

任何领域都需要人才,而农业保险的人才缺口特别大,所以要加强人才培养,可以在高校增设农业保险专业或者课程,为推广农业保险提供人才储备。农业保险如果缺少必要的技术和管理,那么开展业务经营将举步维艰,只有通过创新来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先进的通讯技术和气象技术为发展农业保险技术提供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农业保险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创新和发展出一条具有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六)农业保险需要再保险机制

(七)农业保险要先进行试点研究,再向全国推广

三、结束语

[关键词]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文化;财政支持

近年来,积极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已在我国形成共识,全国一些地区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农业保险不断萎缩的态势得到一定缓解。但是,从现有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看,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总体上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强化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将农业保险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化地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坚持发展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三、加快农村保险文化的建设和传播,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同度,刺激农业保险需求

保险文化是在长期保险实践中形成的关于保险价值观念、社会心理、伦理思想、经营哲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等范畴的总称。保险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包含保险精神文化、保险制度文化和保险物质文化三个方面。保险文化决定人们对保险的认同程度、所持的社会心态、行为规范,以及受这些因素影响构成的保险关系。因此,保险文化不但影响保险供给,更影响保险需求,保险文化在保险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村保险文化发展和传播滞后,农民保险知识匮乏,对保险了解较少;保险意识落后,保险的认同度很差。保险是一种知识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产品,特别是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有效利用,其程序和环节较为复杂,制度和规则十分严格,要求投保人具有一定的保险知识。农民对现代保险知识和文化的接触较少,缺乏对保险功能和作用的科学认识以及对合同与契约的了解,甚至形成了错误的认识,例如如果没有发生损失、没有赔付,那么购买保险就是浪费钱财;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遭受损失,就应该退还保费等,显然这些认识是对保险缺乏基本了解。

农村保险文化发展落后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传统自然经济因素的影响。传统农业的典型特征是封闭性和非市场性,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农业文化,是以家庭或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生产组织,缺乏广泛的社会分工与协作。人们在面临风险损失时,缺乏运用市场手段寻求缓解社会矛盾的方法。传统农业文化重视家庭保障,没有建立起现代商业意义上的风险意识,而缺乏全社会普遍保障的思想,这种思想几千年延续下来,使家庭保障变成一种思维惯性,逐渐形成一种文化的力量,在这种力量的作用下,人们相信、信赖于家庭单位,不太容易接受现代社会保险。二是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少人存在迷信心理,认为保险不吉利,宁愿以血汗钱去祈求菩萨保佑,也不愿花小钱获得保险保障。

四、建立农业风险信息系统,创造农业保险发展基础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关系,切实保障农业保险中政府的投入力度

六、制定并实施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扶持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

七、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加快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

八、循序渐进、有选择、有重点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农业保险的试点和在全国的推广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而且经营风险和难度很大,主要表现在:国家的财政支持能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育进程、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农民的接受程度都有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于当时的急躁冒进,引起许多农民的反感,最后被迫叫停;到80年代末期,很多地区盲目推进农业保险,在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和有效管理情况下,结果造成很多保险公司严重亏损,甚至少数保险公司拒绝向农民赔付,引起农民的不满,同时,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在农民心中的形象。这些教训都表明,农业保险的试点和推广,一定要遵循客观规律,特别是要同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产品的设计要讲求科学性,要遵循市场规律,要赢得农民的理解和接受,片面追求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近段时期来看,应优先选择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商品化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进行农业保险项目试点,待经验逐步积累,示范效应逐步显现,农民的保险意识渐渐增强时,再深入推进。将农业保险作为主要的农业风险管理手段是有条件的,主张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并不等于不顾实际一哄而上,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

九、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运行

农业特别易于发生巨灾风险和巨灾损失,严重巨灾损失的发生将会使农业保险系统崩溃。农业巨灾风险的存在是影响农业保险市场发育的重要因素,是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的重大障碍。无论是从保护农业,稳定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方面,都必须重视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包括农业再保险、农业巨灾基金、农业灾害救济,三者之间并非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除了分别建立起完整的体系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巨灾保障体系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使三者相互促进。农业再保险的目的是分散农业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农业巨灾基金是为农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提供分散风险保障,而农业灾害救济则是起到补充作用,弥补农业保险的不足。

十、强化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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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家智.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问题[J].改革,2004,(6).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

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

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

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

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2、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

3、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国家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应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分保。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恰恰反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只要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和保险公司坚持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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