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领导干部履职“十个严禁”规定的后果
——保险业涉刑案件警示教育
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
2023.03
为落实坚持底线思维,营造敬畏法纪、敬畏制度、敬畏规则、风清
气正的良好环境,公司制定了《华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履
职“十个严禁”规定》(以下简称“十个严禁规定”)。
本课程通过剖析违反“十个严禁规定”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及其常
反规定、触犯法律底线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以期公司各级干部员工把个人行为置于党委的全面领导、全面监督下,
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引言
目录
01十个严禁规定具体内容
02违反十个严禁规定的后果及可能触犯的罪名
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增强政治“三力”,严禁任何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任何铺张浪费和超标配备工作待遇。
三.严格执行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严禁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决策行为。
四.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严禁虚增保费、虚挂人力、虚假理赔等行为。
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任何虚假事项列支费用、变相套取费用等行为。
六.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严禁任何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误导销售等行为。
七.严格执行公司集中采购管理规定,严禁任何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送利益的行为。
九.严格执行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和履职回避各项规定,严禁任何任人唯亲、拉帮结派行为。
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准则,严禁任何贪污受贿、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以及从事与本公司利
益有冲突的兼职的行为。
“十个严禁规定”中明确了违反禁令的后果,即对于华夏人寿各级领导干部违反
可能触犯的九大高频罪名包括:
保险诈骗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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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化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类
罪名
侵犯财产类
贪污贿赂类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保险诈骗罪
p【保险行业常见犯罪情形】
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出险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方式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注意: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明知投被保人、受益人虚假理赔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p【刑事责任】
犯保险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p【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保险资金,将保险资金用于资金拆借、发放贷款等非《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保险资
金运用形式,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性。
犯违法资金运用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
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利用保险从业工作便利或假借保险公司名义,骗取客户信
任,以代交保费、伪造保单、假借完成贷款任务之名代客户操作
保单等方式套取保费、保单抵押贷款。
犯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挂人力的方式套取佣金奖励占为己有;
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客户保费拒不上交、伪造客户退保手续
将退保保费占为己有;
利用职务便利制造虚假理赔、虚假列支项目费用骗取公司
财产占为己有。
犯职务侵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
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5.侵犯财产罪——挪用资金罪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客户保费,用作他用(不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若有此目的则构成前述职务侵占罪)
犯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
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
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贪污贿赂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手续费、回扣”,以违法手段开拓业务或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公司领导干部收受下级、或其他人的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违法违规行为大行方便之门。
犯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7.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其常见犯罪情形和“职务侵占罪”相同: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挂人力的方式套取佣金奖励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客户保费拒不上交、伪造客户退保手续将退保保费占
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制造虚假理赔、虚假列支项目费用骗取公司财产占为己有。
【刑事责任】
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张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
明知被保险人刘某某、安某某、徐某某等九人未死亡的情况下,先后伙
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骗取公司理赔款43万元,并收取“好
处费”共计2.3万元。经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共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多次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已构
成保险诈骗罪。
【案例警示】
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指使投被保人、受益人通过编造保险事故、
夸大损失等方式虚假理赔,或者明知其虚假理赔而为其提供帮助的,
骗取保险金达到一定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因此,保险公司从
业人员应恪守职业底线,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同时保险公
司应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并严格执行规范的理赔制度,完善内控和监
督机制,杜绝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的情况发生。
编造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违反国家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案例二
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在经时任董事长的陈某决定及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王某某审核后,由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
责人胡某某操作付款流程,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将公
共计人民币5.24亿元。经法院判决,胡某某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陈某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王某某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寿险公司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将公司资金转至
定运用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保险资金的所有权,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
对保险资金的管理、利用,《保险法》以“白名单”的方式作了严格、
明确的规定,即只能运用于《保险法》规定的领域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
用形式。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监管规定,依法依规运
用保险资金,遵循安全性原则,确保保险资金的良性运转。
案例三
某保险公司银保渠道营销员曹某某以帮客
户转入保单万能账户的名义违规要求客户将续期
保费转账至其个人账户,涉案金额合计295万元。
曹某某以代交保费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将款项实
际用于网络游戏充值,经多次催告后拒不返还。
2021年1月21日,受害人尹某某、马某某赴派出所
报案,次日某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对曹某某进行立
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其作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工作便利或假冒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身份,接近被害人并骗
取其信任,分别以代交保费、销售假保单、套取保单贷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遵守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杜绝违规销售行为;公司续期收费环节应形成有效闭环,加强对投保单等非有价
证券的领用管理,避免销售人员冒充客户名义操作保单骗取利益,对违法违规销售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客户财产
案例四
某保险公司个险代理人李某某
冒充其他寿险公司业务人员身份向受
害人销售该寿险公司年金保险,向其
出具伪造的保险合同及保费收据,并
将收取的9.6万元“保险费资金”据为
己有。接受害人报案后,某公安机关
对其立案侦查。
某保险公司个险代理人张某利用其保险
员工的身份,在对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及推广业务
之际,采取谎称公司派送福利,给投保人送鸡蛋、
购物卡等方式找机会上门,骗取投保人的信任,
盗取其的手机验证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私自以
投保人身份操作办理保单抵押贷款,然后套取被
害人的贷款资金共计86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经法院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
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五
案例六
某保险公司营销续期部高级督导主任侯某,于2015年
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空挂业务员柏某某、林
某某工号,并且私自将其个人手中的续期业务及新单业务划
分到柏某某、林某某工号,将上述两个工号名下的固定薪酬、
奖金占为己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案例六中侯某通过虚挂人力的方式套取公司费用,案例七中的王某通过截留代收保费、伪造退保手续的方式侵占公司已收保费,二者
行为本质上都是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上案例中的被告人因个人私欲滥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谋取不法利益,最终断送美好人生和职业生涯。警示我们身为保险从业人
员,应当恪守道德底线,敬畏和遵守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筑牢廉洁自律的防火墙;公司应加强业务渠道人员管理,及时对人员队伍清虚处理,
防止虚挂人力造成公司损失;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投保、保全、理赔等各环节的业务管控,防范侵占保费、虚假退保的情况发生。
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案例七
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收展室负责人王某,于2007年至
2015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客户直接交由其办理保险业
务的保费截留,截留保费累计9.8万元;任职期间曾伪造客户退
保手续,向公司办理退保,将所退保费占为己有。2017年4月,
经法院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八
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邓某某,于2011年至2019年在任
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通过某省联社主管领
导在全省50余家农商行拓展保险业务,以违法违规返还业务提成、
返还个人所得包干佣金等形式向该领导及其家属行贿6160.87万元。
经法院判决,邓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
罚金260万元,没收赃款及孳息。
该案中邓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为手段违法
拓展业务,虽然暂时获取了巨大的违法利益,但因此触犯法律和公司管理规
定,锒铛入狱,自毁前程。
领导干部应加强党性修养,奉公守法,恪守道德底线,不越纪律红线,
自觉抵制各种腐朽诱惑,带头秉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开展业务,确保合规经
营与管理;同时可通过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干部员工观
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剖析金融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
例等形式,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震慑、教育作用,增强“不敢腐”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