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发展分析范文

2003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安盟等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的试点。这些农业保险,普遍存在两大困惑:一是经营机制不活,业务拓展不顺;二是受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的困扰,骗保现象时有发生,农险业务经营困难重重,进而限制了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险业务的开展。由于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缺位,现有的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商业保险业务呈萎缩趋势

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从保费收人来看,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到8.17亿元,达到历史最高。随后农险业务迅速减少。1993年为5.61亿元,2000年为5.2亿元,2002年为3.41亿元,2003年为2.36亿元,2004年为3.77亿元。其中,2004年农业保险费收人同比减少0.8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18.04%,农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按全国2.3亿户农户计算,户均保费不足2元。保险的险种数目,也由农业保险开展较快时期的60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四)农业保险法规建设滞后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我国于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只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条文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是一片空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仍处于法律盲区。

(五)政府行为存在缺位现象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我国政府却存在缺位现象,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系统,如对农业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对投保人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实行农业风险再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例如,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补偿;菲律宾的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在我国,除了对经营农业风险的保险机构减免营业税之外,目前,还没有专门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力的措施。政府在推行农业保险时,应该尽快设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业保险涉及单位的矛盾和问题。

(六)现有试验收效微小

近年来,我国逐步组建了一些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开展了试点工作。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发了多种农业保险品种。然而收效并不明显。2006年,尽管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8.5亿元,较上年增长16.2%,但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仅为0.15%,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贡献仍然微不足道。

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新模式

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支持,是WTO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特色农业保险模式

纵观世界,农业保险的制度中支持农业保险的主要财政

政策有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税收优惠等。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官僚习性严重,效率低,而且容易产生腐败,实践中利少弊多,是不足取的;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是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是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qk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对我国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这种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但是,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

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但也不宜过于多元化。设计中国农业保险模式,应坚持农民买得起、保险机构微利、政府合理补贴、适度竞争的原则。在设计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时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自主自愿、政策扶持引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的新模式过程中要考虑到5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政府主导,但不包办;二是由若干专业性保险公司办理,但不垄断;三是农民自治组织中介;四是农户和农业企业自愿投保,但不放任;五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给予优惠。

(二)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

美国对不同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政策。日本保费补贴比例则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我国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政府的财政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险费补贴。保费补贴比例太低则调动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太高则会加大政府的同定补贴支出,其他利益集团有意见。目前。可将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生猪、奶牛等的保费补贴上,平均补贴额为保费的50%为宜。

我国可在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即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初期,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条件成熟时,可将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这既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质量,保险公司又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范围,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减轻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我国政府也应给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以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以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设立更多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

(四)建立农业风险准备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农业的弱质性及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利民利农,却一直供给不足,需求不旺。在现阶段政府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产品供给达不到最优状态,而农户对补贴的高期望也促使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处于低迷状态。与我国总的保费收入直线上升趋势相比,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时起时落,这说明了外部因素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影响巨大(见表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

经营模式与组织形式趋于多元化

目前,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除了传统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外,还涌现出了黑龙江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等一批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由全国性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农业保险经营网络初步形成,已覆盖全国各省市。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可归纳为:“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股份制经营”、“相互制保险经营”、“商业保险公司自营”、“保险公司和政府联办”、“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和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六种模式。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日益丰富,并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态势(见表3)。

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进入了一个空前繁荣的阶段,从绝对规模来看,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9月,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达到120亿元,同比增长31%,保费规模超过2008年全年,成为全国财险的第三大险种,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30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承保种植业8亿多亩,承保牲畜、家禽5.1亿头(只),覆盖1.2亿户。2009年,中央财政性险种已经扩大到9种,农业保费收入达133.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3812亿元,同比增长59%,承保农户1.33亿户,同比增长48%。

服务领域逐步拓宽

目前,我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其中中央财政性险种9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除了种养两业之外,开办了农房、农作物大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机具等农民财产保险。同时不断扩大保险的责任范围,我国目前农业保险承保责任较发达国家更为广泛。

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控制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特别是近两三年来,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逐年上升。同时,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通过保险方式,将政府临时性的救灾行为转化为市场化的灾害应对机制,促进了农业生产。

供给不足与需求缺乏同时并存

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虽然已经显著增加,但是还比较有限,尤其是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农业保险形成了鲜明对比。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财政支持乏力之间的矛盾突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势头虽然良好,但商业化运营的供给不足与农户需求不足共存。从表2中可以看到,农业保险密度很小,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障依然较低。同时,保险赔付与实际损失之间比例小,农险覆盖面很低,农业保险承保率全国平均不及保面的5%,种养两业有95%以上处于缺保状态,农业生产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供需矛盾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美国著名的保险学者哈泽尔(Hazell)把商业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农业保险的条件界定为(A+I)/P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缺乏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际农业保险的发展经历,农业保险都是立法先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的实践带来较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农民支付水平有限

近年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下,农户真正可以支配的资金微乎其微,再加上农业保险高费率,大大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速度。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多更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很高,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这种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

农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得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农业保险风险单位大、区域性明显、发生频率高并且损失大。这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缺乏巨灾风险分摊机制

国际上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国家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承担超赔责任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等方式,对分散农业巨灾做出制度安排。农业保险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散安排,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缺乏专业技术和人才

由于农作物保险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目前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匮乏,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推进。

农民风险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自给自足观念根深蒂固,大部分农民没有风险意识。他们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也不放心把钱交给保险公司,信任危机和缺乏互助互济的风气,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政府的支持力度小

我国目前抵御农业自然风险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较少运用保险转嫁的方式分散农业风险,导致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价格补贴等方面的投入与年俱增,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则十分有限。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吉林等六省区的五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和能繁殖母猪保险给予支持。这充分说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相应的政策支持仍然不够。比如,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仅免交营业税,政府还没有支持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这与外国政府大量投入和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形成了鲜明对照,如日本政府补贴农民保费占农民应缴保费的50%~70%。

对策建议

第一,加快制订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保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以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和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对经营农保的企业除了免征国家统一的营业税之外,应该给予其他一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营管理费用,确保其财务的稳定,处理好政策性保险与其他财产性险种的关系。

第四,加强政府救济与政策性保险的合作。建立巨灾风险分摊基金,尝试巨灾风险证券化,从而既可以实现投资转嫁,又能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从而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尤其是要培养核保、理赔方面的人才,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控制道德风险奠定基础。

从经济学上看,农业保险既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又带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若交易双方成本利益出现失衡就有可能导致交易效率的损失,因而为了促进农业保险在经济市场中的稳定发展,政府应该从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方面对其进行扶持,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一)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带有的正外部性,其所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投保方还是保险商都无法对其进行收费,因而必须有政府提供第三方的支持,以弥补在农业保险投入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效益外溢。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经济扶持

经济扶持是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最直接手段,政府可以采取的经济扶持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商,而且还包括农民投保方。政府在给予农民适当的经济补贴后,农民支付的保险费用会降低,投保需求会增加,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需求。各地政府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地的农业风险情况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民的投保热情,增加投保需求。且政府对农民的保费补贴能够填补农民在投保过程中经济利益外溢的部分,增加农民经济受益,使农民受益与社会受益相等,从而削弱了农业保险消费方面的正外部性。再者,政府在给予保险商适当的经营补贴并给予管理费用等经济支持后,保险商自身的经营成本降低,农业保险供给增多,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供给。我国政府一般是以管理费用的形式对保险商进行补贴,刺激保险商增加农业保险业务,增加保险供给。政府对保险商的经济补贴也能够弥补在保险过程中成本费用外溢的部分,降低保险商的成本投入,从而为健康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做准备。

2.经济扶持的另一种方式是税收优待。税收优待是通过给予农业保险经营方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给予保险经营方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通过免征其营业税,减少保险商的税收成本来实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在特殊时段内适当减免经营方的所得税或其他税种来实现。另外,税收优待不仅仅是给予保险经营方,而且还可以给予投保方。对投保方投入保险部分的个人收入可以给予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激发农民投保的热情。

(二)法律法规扶持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是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发展的前提,只有让农业保险做到有法可依,农业保险才能实现依法经营。用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性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基金管理、经营范围及费率、赔付标准等方面进行界定,能够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规范化,避免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过程中因缺少法律法规限制而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法律扶持方面,2013年3月我国开始施行最新的《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发展农业保险、发挥农业保险机制、分散转移农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措施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措施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条例》共分为总则和五章内容,分别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合同签订、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使农业保险发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行政扶持

政府给予农业保险发展的行政扶持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成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发展进行管理并附有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等职能,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二是各级政府机构应高度重视各地农业保险发展,针对各地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实施相应领导并负有对农业保险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的责任,促进本地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针对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及在经济市场中出现的供需失衡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扶持,从经济、行政、法规等多个方面进行。同时,又要注意实施保险补贴的效率,从各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入手,制定适合本地区农业发展的保险补贴政策,使农业保险能够真正为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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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有机结合,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基于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农业经济持续增长,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中山市积极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构建和完善经验,在受灾农户救助、灾后生产恢复、农户风险意识培养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中山市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历程中的经验值得总结与借鉴。

一、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和现状考察

中山市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多次试办保险业务,均因农业保险风险过大,发生严重亏损而被迫停办,发展曲折。2007年,省委农办决定在中山等九个地级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中山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8年6月出台的《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从2008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800万元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巨灾超赔再保险费补贴及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为推动农业保险开支的其他费用。

2010年,鉴于中山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承担也进行了调整。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全额承担保险费补贴;其余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市围垦公司承担管理范围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包括:水稻、香蕉、杂果、蔬菜、花卉、水产、能繁母猪、牲畜、家禽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方面,水稻、能繁母猪保险,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80%;其他保险项目,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40%。

2009年,中山市共承保水稻种植保险102118亩,保险费收入199.4万元,赔付59.6万元,赔付率为30%,其中种植大户自费投保水稻补充保险11026亩,保费收入6.1万元;承保能繁母猪33160头,保险费收入198.96万元,赔付65.7万元,赔付率33%;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206117户,保险金额20.61亿元,保费收入115.4万元,尚未发生赔付。保险公司发挥管理风险的优势,在没有政府直接补贴的条件下,依靠自身的逐渐积累实现了持续发展。

二、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农业的产业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政府应该在农业保险的推进过程中提供资金支持、进行组织协调、发挥宏观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基于以上思路,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推动模式进行,初步形成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实际开展方面,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商议,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保出单,然后以分保方式将部分保险责任以再保险的方式转到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中山市组建专业团队并以太平洋保险公司名义经营。

具体流程上,投保流程是农户向村委会提出投保的意愿,村委会汇总后以投保清单方式填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投保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流程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农户向村委会汇报损失情况,经村委会组织核查后,汇总填报农业服务中心。保险公司以镇为单位对损失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据实赔偿给农户;对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以数理统计方式与镇农业服务中心商定受损农作物的平均损失率,以此计算部分损失的赔付金额。镇农业服务中心通过民主评议,以保险救助方式支付给农户。

保费支付方面,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水稻保险费的80%;经营规模达到7.5亩遇上的农户可以选择自己另外支付20%购买补充保险。赔偿方面,分为保险赔偿与保险救助两种方式。对于购买了补充保险并且遭遇重大损失(损失超过90%)的农户实行保险赔偿,而参加了补充保险但是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程度以及没有参加补充保险但是达到重大损失程度的农户实行保险救助。

三、对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评价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推动的经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有关精神,木兰县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木兰县下设了分支机构,成为木兰县首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县农委和县农经管站组织开办了各乡镇农经管站长和各村村长、村委会成员及一些种养大户参加农业保险培训班,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分支机构总经理讲解了农业保险业务和一些有关农业保险知识及农业保险理赔流程。

目前,人保财险是木兰县唯一的农业保险机构,机构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下设网点11家,木兰县农业保险的一个发展现状就是农业保险过于单一。截至2013年,人保财险才在木兰县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据调查在部分山区乡镇,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人保财险在木兰县还开展了养殖业农业保险的,更是很少有人知道该保险公司有哪些农业险种。

二、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

(1)部分农户缺乏购买意愿。通过木兰县下设的11家网点信息反馈中了解到,目前在木兰县仍有部分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的认可,进而导致这部分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机构(也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基层的宣传业务存在不足,导致许多农户因对农业保险缺乏认识而没有购买农业保险;二是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农田或者家畜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即使购买了农业保险也是“白花钱”,索性对农业保险的许多作用也无视掉;三是由于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限制,许多农户不愿意为一亩地或者一头牲畜购买保险,认为如此小的规模还“不够麻烦的”。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木兰县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购买意愿。

三、提高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针对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的情况,保险机构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对保险机构的基层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让农户感受到保险机构的正规性,确保农户在理赔范围内一定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用、作用及价值有足够的了解;三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促销”策略,让农户从“实践”的角度对农业保险有切实的了解。

(2)提高政府补贴力度。在部分农户仍然无法承担现有保费金额的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得补贴。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发展农业保险,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从长远来看,无论采用何种农险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当前,木兰县财力还比较有限,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机构在保险标的的选择上,应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把木兰县长期实行的以直接的农业补贴、价格补贴和发生自燃灾害时中央财政的救济款,逐步转到对农业保险的投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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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的法治现状

(一)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立法现状

(二)农业生产中的行政法治现状

(三)农村法治建设现状

二、完善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建议

(一)加强全面性立法,贯穿农业生产活动

(二)推进农业现代化行政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速度却相对较慢。目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也就成为我国保险的发展重点。

商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03.048

1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概况

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从1939年开始试验,到1996年之前,其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以承保多种自然风险为主的以产量保障为目标的保险产品,称为产量保险。从1996年开始,美国开始了以保收入为目的进行农业收入保险探索试点,研发了种类多样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经过多年的产量数据积累和经验总结,实现了目前较为完善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体系,主要分为针对农作物的收入保险产品和针对农场收入的保险产品。

1.1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规模

1.2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迅速发展原因分析

1.2.1符合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目标

2014年,美国出台新农业法案,将维持美国粮食安全、确保美国民众廉价粮食供应、帮助美国农民收入平稳增长和确保美国农产品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从稳定农业生产目标扩展到农村收入稳定,进一步扩大美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一定物质条件下,此目标可概括为最大程度地为农业的产量和价格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前者受自然灾害影响,后者受市场价格影响,收入保险即为符合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综合保障的农业政策走向。

1.2.2符合农民愿望及经营目标

1.2.3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价格风险对于商业性保险来说是不可保风险,承保面临一定困难,而将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结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来讲是避免单纯的价格风险保障,经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减小,从美国近20年农业保险的经营绩效情况来看,也能证明收入保险的迅速发展,没有带来超常经营风险。

2发展面临主要问题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较窄,保障的风险单一、保障水平不足、农民参与程度低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农业保险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美国的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法推动。美国的农业保险法规完善,建立了系统的农业保险运营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在农业保险上只是靠政策推动来实现,存在较大的困境。

2.2当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待完善

我国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处于低水平阶段,据《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有60%左右的县级政府能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10%以下,能承担20%以上的只有12%左右。报告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县一级的财政收入有限,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压力较大。2012年陕西省和河南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中,每公顷小麦、玉米、水稻等保险金额降到了4000元左右,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急需进一步加强。

3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条件

3.1农产品交易完全市场化

3.2充分的农作物产量数据

没有完整的充分的准确的当地作物的产量数据,是无法讨论收入保险问题的。美国、加拿大因为法律的健全和大农场商品化经营,农作物产量的历史数据相对完整。由于我国统计制度的前后变化以及我国统计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我国的农业产量数据质量不是很好,特别是乡镇以下的数据极度缺乏,所以,在我国开发设计收入保险,要根据我国产量数据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于美国的开发设计思路,而不能完全按照美国的做法。

3.3较好的农产品价格数据和完善的期货市场

由美国的经验可知,收入保险需要的价格应根据期货数据来估计。因为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期货市场建立较早,一定程度上市场价格的变化比较齐全,从而全国和地方农产品的价格数据有较好的统计基础。相较之下,我国对农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掌握以及准确作出预测的困难较大,相应保险费率的精算也就显得更加困难。

农业收入保险需同时评估价格波动风险与产量下降风险,使得农业收入保险的定价较传统的产量保险要复杂得多。加强农作物产量数据建设和农产品价格数据建设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建设有重要意义。

3.4保险费补贴和大灾风险条件下的政府支持

农业收入保U也需要政府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没有这种支持,收入保险是不能得以发展的。与产量保险一样,收入保险的价格较高,仅靠农民出价参与性会大大降低。

同时,大灾风险问题还是寄希望于政府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包括政府提供的价格低廉的再保险和进一步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或者事先准备的融资渠道,或者建立国家和省级大灾风险准备金。

3.5法律规范和保险监管足够严格

法律和监管对于收入保险的重要性与产量保险相同,都是为了有效防范保险公司和农户的道德风险,更好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也保护政府的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监管不到位,收入保险难以进行。首先条款是否科学合理需要监管部门来审定。美国产品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研究和开发的,虽然他们也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开发,但是要经过FCIC的审定和批准。批准之后会给出几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法律的规范性和保险监管的严格性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4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尽管两国在制度政策和国家环境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仍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结合我国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借鉴启示如下。

4.1加强立法对农业保险制度的保障

4.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科学化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与保障水平高低、农户的种植规模、农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状况均无关,采取统一保费补贴比例政策,难以实现保费补贴效用的最大化。现阶段,我国应根据不同风险保障水平,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制度的不同将支付能力较的农户补贴资金转移到支付能力较低的农户,考虑了农户支付能力和对风险保障水平的不同需求,有利于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4.3加强农产品价格数据化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佳,张卓.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及对我国启示[J].农业经济,2016(4).

[2]庹国柱.论中国及世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趋势及其约束[J].中国保险,2014(2).

农业保险是以防止损失为目的的专门险种,对维护农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农户投保意愿差、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两难局面,造成农民损失加剧的恶性循环,亟待农业保险运行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气候复杂多样,频发的冰雹、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着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给国民经济造成很大损失。然而,农业保险机制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充满坎坷,并没有完全起到防损的作用。

农户存在侥幸心理,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较弱,投保意愿差,导致比较效益偏低。同时,农户投保意愿受地域影响较大,位于高自然灾害风险地域的农户更愿意投保农业保险,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难以在全国广泛开展。此外,农民的文化素养偏低,在投保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增加了道德风险和保险公司确认赔偿的难度,不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尚未形成农业保险业务全覆盖,而办理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存在险种数量单一、配套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其次,保险公司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的力度不足,不利于农业保险的普遍化。

政府在农业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没有承担起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调节人”的角色,同时,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不够完善,缺少法律保障。

综上,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三大主导因素的不匹配严重阻碍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其投保意愿差的最主要因素,r业损失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农业保险对象发展不稳定。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高赔付率、可保性低的特点,自然灾害发生,保险公司将担负巨额损失。此外,自然灾害是否发生和强度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农业损失程度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定损困难,加大了赔付的实际难度,使得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综上,在农业保险发展大环境滞后的情况下,分析现状和原因对改善应对策略和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姜芳《中国农业保险需求和供给影响因素的分析》根据中国农业保险供需自检情况,提出目前存在供需不均、农户与保险公司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吕晓英从发展模式角度指出中国农业保险自2004年新一轮试点以来,长效机制建设仍严重滞后,不利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阻碍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中国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王海洋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中指出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近乎为零、风险分散机制弱是阻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梁永明、王风芝等提出农民投保效益低、农业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商业化保险业务发展势弱化以政策性为特点的农业保险的可保性的研究结论。

(二)国外文献综述

Duncan等将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加入农业保险模型,计算出新的保险市场均衡点以及联邦政府的补贴支出和再保险业务的影响程度。

Hayes等运用历史数据,对联邦政府承担的巨灾风险进行估计,并对其所运用的风险分散转移手段进行效果评估。

关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工具应用的研究,Ennoliev等人认为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和再保险性质一样,都可以采用类似再保险结构的分散机制将巨灾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

(三)文献评述

综上所述,国内问题指明中国农业保险的主要问题,国外文献对风险分担机制的介绍为中国农业保险提供新思路。然而,这些研究也存在保险系统研究环节不尽合理,部分内容不够完善的局限性,在研究方法上也未能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面有系统的阐述。

四、模型分析

(一)样本和数据描述

一、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条件与基础

世界范围内,农业是一个特殊的“弱质”产业,对自然条件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抵抗风险能力差。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弥补经济损失的一种机制,特别是作为对农业进行适度保护的国际惯例,农业保险不仅是农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与中西部内陆地区相比较,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1)沿海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现实条件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好。东部沿海地区适合优先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可概括为3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异明显,东部沿海地区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值都要显著高于中西部内陆地区。经济的平稳高速发展,可以为政府积累一定的经济资本,能在财政上给予农业保险高度支持,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创造条件。第二,地区城乡产业和区域发展格局适合农业保险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布局与调整,沿海地区基本呈现大工业小农业格局,即农业产值比重下降,符合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第三,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试点良好。东部沿海地区保险模式创新水平高,保险的本地适应性较强,农户参保积极性高,农业保险试点相对成功,表明这类地区的保险市场已经有了一定发展,具备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

(3)沿海地区农业市场化程度和面临的风险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高。沿海地区农业技术水平高,经济活动范围广,农业生产除了面临自然风险外,还面临较强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农产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该地区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仅包括自然风险的分散,还包括市场风险的分散,既包括农产品风险,还包括价格保险及农业生产设备价值保险。基于此,沿海地区农业发展的这种高市场化程度与高技术风险并存的局面,使得沿海地区的保险模式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沿海地区农业保险所需技术含量高,赔付工作精细,保险工作量大,保险服务质量高等的要求。

(4)沿海地区农户受教育程度和保险观念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强。我国正处于知识经济兴起和发展阶段,知识的产生、积累、传播可以转变为财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知识面相对较广,工作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较强,而且更容易接受新生事物,学习能力更强,思考问题比较理性。统计分析表明,小学毕业的从业人员比文盲从业者的劳动生产率可提高47%,初中毕业从业者比文盲从业者的劳动生产率可提高1.08倍,大学毕业从业者比文盲从业者的劳动生产率可提高3倍[7]。东部沿海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发达,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比中西部地区高,人力资本投资观念强烈,知识面宽,对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相对较高,对农业保险的接受能力较中西部地区强。

二、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效应的理论分析

1.政府支持对沿海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效应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降低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民的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此外,农业保险普遍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一步使得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开办农业保险难以成功。Wright等的研究发现,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历史上农业保险的所有险种和多种农作物保险的商业化经营都未获得成功[8]。可见,农业保险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不同,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性,纯商业化的运作受到利润水平的限制无法调动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性。政府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介入和支持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

从国际上农业发展的经验来看,要发展好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在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发展不畅的情况下,沿海地区各级政府考虑到其区域内部保险市场需求,凭借其相对强大的财力支撑,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探索和积累了一定的先行经验,较大程度上推动了沿海农业保险的发展进程。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政府为沿海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提供优惠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对沿海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减轻保险公司的赔款压力,保障沿海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经营。第二,政府利用信息优势,为保险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通过沿海农业灾害预测、产量估算等手段为保险公司提供宏观指导。第三,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包括减免沿海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这样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增强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第四,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和有效监管,使得沿海农业保险的运行有法可依,保障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地开展。

2.财政补贴对沿海农业保险发展的拉动效应

为了分析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拉动效应,对政府行为做2个基本假定:

(1)政府行为追求效用最大化。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各项政策的颁布和施行都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农业保险本身可以有效地分散农业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社会效益的正效应,但是农业的高风险特征使得农业保险的成本较高。政府在通过各种补贴等途径支持农业保险时会受到财政实力的限制,政府在有限的资源前提下会以追求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的确定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2)政府行为是有限理性的。政府各项决策在产生过程中会受到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同时,由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政府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政府的决策是有限理性的。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农业保险供需曲线来进行分析(如图1)。从图1可知,D为无政府干预情况下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曲线,此时农户受到支付能力以及预期收益的限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S为无政府干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供给曲线,该曲线由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确定。在无政府干预的条件下,S和D两条曲线不相交,农业保险市场处于失灵状态。当政府为农户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时,农户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农业保险需求曲线将会向右上方平行移动至D1。该情况下,农业保险需求曲线D1与农业保险供求曲线S相交于E1,成交数量为Q1。同时,如果政府给予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管理费用补贴及亏损补贴,保险公司的实际成本将会降低,供给曲线将会向右下方平行移动至S1,并且与需求曲线D1相交于E2,此时成交数量为Q2。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的影响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的共同增长,使得农业保险最终的交易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已有研究也进一步证明,相比直接的灾后财政救济,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能实现对财政投入效果的放大[10]。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正效应,其利益是社会性的,这反映了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又决定了政府支持的必然性。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手段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以保费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和亏损补贴来弥补农业保险相当于外部社会效应的那一部分成本。

3.沿海农业保险发展对区域经济的促动效应

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通过对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生产总值及人均生产总值进行整理分析,发现东部沿海六省(市)的生产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grossdomesticproduct,GDP)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稳定在GDP的45.5%~49.1%之间,详见表1。沿海六省(市)人均GDP要远远高于全国人均GDP,是全国的1.6倍左右,详见表2。沿海六省(市)在经济总量快速发展的同时,还保持了和国民经济基本同步的增长速度,为当地农业保险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东部沿海地区不仅经济发达,农业也很发达,农民的收入也要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发达的农业在形成了巨大保险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进行整理分析,发现东部沿海六省(市)农林牧渔业的总产值在逐年增长,但是其占全国比重在逐年下降,近几年维持在28.5%左右,这一比例要低于六省(市)总体经济占全国的比例,详见表3。其原因在于沿海六省(市)的经济发展更偏向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农业在其经济总量中的贡献降低。反过来讲,正是由于农业在其经济中的比重较小,沿海地区更能借助自身强大的财政实力大力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考察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如表4),可以看出沿海六省(市)农村的人均纯收入大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1.5倍,但是其年均增长速度(10.86%)不及全国年均增长速度(12.33%)。就目前状况来看,沿海地区农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要高于全国其他地区。

对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来的成灾面积的整理分析如表5。由表5可知,2003-2010年的8年间,沿海地区平均每年的成灾面积达到2584.75khm2,成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3.4%,略低于全国17.9%的平均水平。自然灾害频发给农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形成了强烈的农业保险需求。进而对山东、福建和广东三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保险赔偿支出、农业保险赔付率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表6、表7、表8。从山东、福建和广东三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在2006年三省普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后,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赔偿支出都有大幅度的增长,2003-2010年间,沿海三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26.0倍,年均增长60.1%,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6);赔偿支出增长30.0倍,年均增长63.2%,同样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7)。从表8可以看出,由于受到地域和每年灾害情况不同的影响,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初步表现出不规律的波动性,但是普遍处于一个很高的水平,平均赔付率达到71.3%,农业保险业难以盈利。全国的平均赔付率为66.2%,比沿海地区略低,原因主要是沿海地区的灾害水平略高于全国。

三、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效应的实证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从表12可以看出,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X1)、农业保险费用支出(X3)、成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比(X4)、地方财政支出(X5)通过了检验,其对农业生产总值(Y)的影响方向与理论预测方向相同。其中,农业保险费用支出对农业生产总值的影响为正,且农业保险费用支出每增加1万元,农业生产总值增加50万元,影响较大。

四、结论与建议

2003年以来沿海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对规避和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具有积极而显著的影响。然而,相对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险业在全国的发展情况,沿海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仍然偏小,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依然不够宽,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尚需进一步拓展,沿海地区先行探索和完善农业保险的道路依然漫长。结合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沿海地区政府在改进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

3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绩效分析

3.1社会福利

2008年我国保险业承保了各类农作物3546.67万hm2,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0%、80.7%和113.0%。涉农保险保费收入24.4亿元,提供风险保障1.3万亿元,支付赔款19.2亿元。2009年1~9月,保费规模已超过2008年全年,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120亿元,同比增长31%,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300多亿元的保险保障,承保种植业逾5333.33万hm2,承保畜牧、家禽5.1亿头,覆盖1.2亿户。

3.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年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数值越大表明保险发展越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完善,保险深度约为4,但是农业保险作为其中一项,单独研究保险深度使得这一测算值偏低,因此采取将国民生产总值缩小1000倍的数值来计算保险深度(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截止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处于停滞期。2007年,随着“三农”问题的提出,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展现出积极良好的发展态势。

4建议

5参考文献

[1]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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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珊,杨艳林.从scp范式看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1):55-59.

二、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机理分析

耦合关系,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耦合关系是各要素通过良性互动,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同理,我们可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作如下定义:即二者各自耦合元素所产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

(一)农业保险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二)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三、我国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实证分析

(一)变量描述

本文当中所提到的数据资料和变量主要包括农业保险保费、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保险赔款与给付额。本文所涉及的全部数据都是以1990年为基期,全部指标均使用《中国金融年鉴》(1991—2011)以及《中国统计年鉴》(1991-201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数据如下表1所示:

(二)实证结果分析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二者之间的耦合关系进行研究,采用非线性耦合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结果发现:1990-2010年,我国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发展之间呈现出显著非单调的互相影响关系。具体说来,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水平随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的速度是递减的;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收入亦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增加而增加,且增加的速度是递增的。针对以上结论,为促进农民增收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良性互动,本文建议如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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