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20年8月期间,邓某杰在明知曾某彬、曾某明、邓某桃等人(另案处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某石场股份的情况下,仍接受曾某彬、曾某明、邓某桃的安排担任某石场总经理,负责该石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在明知该石场有设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该石场的违法收益,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共计3269余万元。2022年1月17日,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杰犯洗钱罪案作出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68万元。
(二)湛江黄某林涉黑洗钱案
(三)清远周某东涉黑洗钱案
2017年6月周某德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委托其儿子周某东行使其在A公司65%股权股东权利。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周某东明知A公司股权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下,以较难监管的现金方式进行分红,分得利润665.6万元。2018年8月份,周某东经与A公司其他股东商议后将A公司发包给B公司经营,并在A公司账户被查封的情况下要求B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承包费。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周某东以现金方式领取承包费共455万。2022年6月17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周某东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通过提供银行账户转移涉黑非法资金
梅州邓某杰洗钱案中,邓某杰在明知某石场有设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该石场的违法收益,并将转入资金与个人收入、支出混用。经查,至案发时该账户共流入资金3726余万元,其中某石场违法收益共3349余万元,个人收入376余万元。在此期间,邓某杰3269余万元流转用于该石场的收开支、偿还曾某彬等人债务、提供资金给涉黑组织成员曾某华、曾某强等,使违法受益合法化。
(二)通过投资方式转移涉黑非法资金
(三)通过收取现金分红及承包款的方式躲避监管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二)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适时介入指导。结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实际,检察院和法院适时介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并在法条允许范围内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二是顺利推动判决。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案情明晰、争取充足的条件下,推动洗钱案件快速审理和判决。
案例评析
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强化跨部门合作机制
持续加强与海关缉私、公安打私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洗钱及走私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案情会商,提升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质效。
建立已办案件回溯洗钱线索机制
洗钱罪属于伴生型犯罪,为深入打击、惩治洗钱犯罪,人民银行联合检察院对近年已破案的涉黑犯罪案件进行回溯,深挖洗钱犯罪线索,锁定洗钱犯罪的关键对象,再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推进洗钱案定罪宣判。
(一)涉黑洗钱危害大,守护正义靠大家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资金通道,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进一步壮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反洗钱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手段,精准“打财断血”,助力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于遏制黑恶犯罪、促进追赃挽损,维护黑恶受害者合法权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有重要作用。反洗钱,人人有责。
(二)自觉远离洗钱陷阱,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账户规避监管和侦查,我们要擦亮眼睛,增强反洗钱意识,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在办理金融业务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守护好钱袋子。
(三)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和洗钱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02涉毒洗钱罪简介
2022年,广州分行辖区成功推动涉毒洗钱案件判决68宗,其中自洗钱案件53宗。本期7宗案件涵盖珠三角、粤西、粤北地区,均为涉毒自洗钱案件。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自洗钱行为人参与了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全过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删除了洗钱罪“明知”认定标准、删除了构成洗钱罪行为中“协助”表述,明确“自洗钱”入罪。“自洗钱”入罪后,实施掩饰、隐瞒等“自洗钱”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每年的“6·26”是国际禁毒日。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由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并将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解决及宣传毒品问题。
(一)广州陈某颖涉毒洗钱案
(二)汕头李某武涉毒洗钱案
(三)阳江张某兴、封某莲涉毒洗钱案
(四)惠州蓝某群涉毒洗钱案
(五)广州杨某越、谭某涉毒洗钱案
(六)惠州肖某中、肖某粦涉毒洗钱案
(七)东莞刘某其、刘某涉毒洗钱案
(八)河源黄某良、黄某强涉毒洗钱案
(九)茂名彭某、林某平涉毒洗钱案
(十)清远张某伟、梁某聪涉毒洗钱案
(十一)阳江朱某新、赖某繁涉毒洗钱案
(一)通过协助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掩饰涉毒资金性质
(四)通过提供支付宝收款码供他人收取毒资并协助转移
(五)新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接收毒资
(七)通过不同账号转账切断涉毒资金链条
(八)通过转换现金掩饰、隐瞒毒资
(九)利用关系密切的人清洗毒资
一是发挥金融情报的作用。在毒品洗钱案件中,洗钱犯罪分子常通过跨平台、跨机构、跨地域的方式进行毒资转移,试图通过物理隔绝切断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链条,人民银行在开展反洗钱调查时,充分发挥资金监测分析专业优势,突破洗钱分子人为设置的洗钱屏障,为侦查部门查清洗钱犯罪事实提供金融情报指引。二是发挥推动洗钱入罪的协同联动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工作部署,人民银行统筹协同各有关部门联合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与各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深化联合打击洗钱犯罪共识,着力提升洗钱入罪工作质效。
一是适时介入指导。司法部门结合已有毒品洗钱经典判例,引导侦查机关实现证据服务审判,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让每一宗洗钱罪都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二是依法从快判决。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快的洗钱案件的审理进度,及时理顺案件审理工作思路,适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证据确凿、案情清晰的有利条件下,依法从快审理和判决。
当前的毒品案件常利用跨平台、跨机构、跨地域等方式转移毒品资金,应当持续强化与有关部门间的联动配合,强化部门间情报会商以及资源共享,结合毒品资金链、毒品运输链、涉毒人员动向等综合分析,进一步提升毒品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工作实效。
(一)除毒拔根,让我们一同斩断毒品洗钱资金链
涉毒洗钱的存在,为毒品的进一步蔓延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持续发展的血腥动力,必须打击涉毒洗钱犯罪,斩断毒品洗钱渠道,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才能筑牢禁毒防线,为建设绿色无毒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远离洗钱,让我们向毒品洗钱犯罪说不
毒品犯罪分子常利用身边人的金融账户试图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稍不注意,我们就可能变成毒品洗钱犯罪的帮凶。这需要我们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增强我们自身的反洗钱意识,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等,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帮助。
(三)警民同心,毒品无处藏身
毒品侵蚀我们的肌体,给我们的家人、朋友带来无尽的苦难,毒品不除,社会不宁。为了更好打击毒品犯罪,我们在生活中发现有人吸毒或从事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都应该勇敢地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微小的一点光,将组成禁毒伟业的满天星。
(四)自觉远离毒品危害
毒品危害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危害社会安定,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和社会,甚至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问题,我们要清醒认识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自觉远离毒品。
(五)避免掉入涉毒洗钱陷阱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毒贩通常会以各种理由向关系密切的人提出借用账户的需求,试图掩饰涉毒资金交易、逃避侦查打击,我们务必要明辨是非,谨慎交友,清楚认识哪些是洗钱行为,对关系密切的人提出的不合理需求也要谨慎处理,坚决拒绝为他人收取、转移不合法资金的要求,防止掉入涉毒洗钱陷阱,避免成为毒品犯罪的帮凶。
(七)自行“清洗”犯罪所得也可独立定罪
03涉金融诈骗洗钱罪简介
(一)韶关肖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8年7月,集资诈骗团伙通过注册公司、网络推送手机APP等方式,以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800多万元,2019年11月,集资诈骗团伙将APP关闭,致使受害人投资款被骗。肖某为将集资诈骗资金转换为现金,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待诈骗资金转账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再将账户内的资金取现,取现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2022年8月,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二)东莞张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三)珠海燕某中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四)佛山蔡某华涉保险诈骗洗钱案
(五)梅州黄某乾涉金融诈骗洗钱案
黄某乾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了童某、张某志。经童某邀约,黄某乾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忙转移网络上来路不明的钱以获得转账金额百分之四的提成。2022年6月6日黄某乾通过名下银行卡和手机银行接受上线转入的赃款,并通过转账及取现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计67036元(含金融诈骗犯罪所得27036元),从中获利2700元。2022年11月9日,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乾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1部。
(一)通过高收益率噱头诱导受害人投入资金
(二)提供账户接受赃款并通过取现或转账方式转移诈骗资金
(四)将犯罪所得取现后用于投资工程项目
在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燕某中明知是集资诈骗所得,仍提供其名下的账户接收集资款,再陆续将集资款取现后用于与他人合伙联系工程项目的开销。
一是一案双查同步打击。公安机关在侦办金融诈骗案件时同步审查洗钱行为,及时发现洗钱线索,确保上下游犯罪的同步打击。二是深挖扩线,积极梳理旧案存案中的洗钱犯罪线索并立案查办,开辟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新局面。
一是发挥推动洗钱入罪的协同联动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工作部署,人民银行统筹协同各有关部门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共识,提升洗钱入罪工作质效。二是发挥数据分析优势,提供情报支持。积极参与资金交易分析,厘清洗钱资金路径、主要洗钱方式,为案件侦办提供重要数据依据。三是积极配合协查,提升调查取证效率。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调取涉案账户ATM取现、转账记录及凭证等,提高调查取证效率。
一是准确认定洗钱手段。在佛山蔡某华洗钱案中,透过资金往来表象,从日常经营收入中识别涉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深入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认定洗钱手段。二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及时查清资金去向,在认定洗钱犯罪的同时,又判处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金融诈骗案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诱骗受害人上当,涉金融诈骗洗钱的犯罪人员经常以“不知是诈骗所得”为由否认“明知”的认定,进而否认洗钱罪。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应结合其身份背景、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情况、了解程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东莞张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珠海燕某中涉集资诈骗洗钱案中,洗钱犯罪人员均表示不知道收取和转移的资金是诈骗所得,但司法机关最终结合洗钱犯罪人员的认知能力,以及查证的主、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其协助转移并提取的资金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认定“明知”成立。
(一)保持理性谨慎投资
(二)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
不法分子可能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进行洗钱活动,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切断资金流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04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洗钱罪简介
(一)广州刘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二)广州胡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三)广州陈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四)佛山潘某荣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姚某明(已判刑)伙同他人利用“理财咖”平台虚构借贷人身份,发布大量虚假个人房产抵押债权项目,包装成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对社会公开宣传,以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项逾3.0111亿元人民币。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潘某荣提供其本人银行账号,接收姚某明控制的居间人账户,从“理财咖”平台转入集资诈骗款人民币1059.5万元,并通过大额转账的方式将上述集资诈骗款转出,其中转回到姚某明账户310万元。2022年4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荣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图1:广州刘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二)以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新型运营理念和保本保息诱骗投资者进行集资诈骗
图2:广州胡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三)承诺保本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图3:广州陈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四)包装高额回报理财产品,骗取投资款项
图4:佛山潘某荣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一)侦查部门积极落实“一案双查”
一是巩固“一案双查”机制,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侦查机关在办理洗钱罪上游犯罪时,积极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对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打击合力。二是压实办案主体责任。侦查机关对新发案件快侦快办,对存案进行回溯,强化线索跟进落实,督促立案侦查,精准打击洗钱违法犯罪。
(二)中国人民银行深入挖掘可疑线索
(三)司法部门依据证据审查引导
一是加强对洗钱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涉案财物的去向、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对于证据链条充分、违法情节明显的案件依法加快审判进度。二是发挥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如,在佛山潘某荣洗钱案中,佛山市检察院对该案梳理时,考虑嫌疑人的实际违法行为、有关证据材料等,积极同有关单位进行会商,最终决定将该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洗钱罪侦查和起诉。
(一)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理性看待高收益项目,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切忌盲目相信招商会、熟人介绍、专家推荐,警惕“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陷阱,拒绝高收益诱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导致他人借用您的名义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成为他人犯罪活动的替罪羊。保护好个人信息,对提出出租、出借身份证件要求的人员保持警惕。
(三)不要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
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易被定性为涉案资金账户,不仅账户会被冻结,甚至可能会因为“帮信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请勿使用自己的账户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
05涉贪腐洗钱罪简介
(一)广东惠州李某、伍某春两宗涉贪腐洗钱案
(二)广东惠州林某涉贪腐洗钱案
2020年7月至10月间,时任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政府征地中心资料录入员的黄某波(另案处理)在协助政府征地补偿时,为骗取政府补偿款,遂以被告人林某的名义私自虚增申报,并通过被告人林某提供的身份证、银行账户等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被告人林某明知黄某波系公职人员,且其从国土部门转出来的征收款项系贪污赃款,仍按照黄某波要求开立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贪污犯罪所得款。2022年9月22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三)广东惠州曾某纬涉贪腐洗钱案
2019年10月间,时任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打私队大队长邱某章(另案处理)利用其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从惠州市某地产公司处获得787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曾某纬明知邱某章系公职人员,且上述财物与邱某章的收入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下,通过为邱某章代为签署合同,协助处理非法获利800万元。2022年9月2日,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纬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虚构合同掩盖非法所得
惠州曾某纬洗钱案中,邱某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从惠州市某地产公司处获得好处费,但为隐瞒、掩饰非法所得的本质,邱某章将曾某纬带至惠州市某地产公司,安排曾某纬代为签署并无实质履约的《土地居间合同》,并接收非法资金800万元。
(二)利用非法资金购买固定资产
(三)利用他人资金账户转移非法所得
惠州李某、伍某春洗钱案中,李某为了掩饰赃款的去向,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300万元非法获利,并将其中的149.58万元转账给伍某春指定的他人账户。惠州林某洗钱案中,黄某波以高额报酬吸引林某等出借身份证及银行卡等,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为其转移非法所得提供便利,林某两次取得非法获利共计39.89万元,占贪污犯罪赃款总额的30.8%。
(四)资金层层分拆以躲避金融监管
惠州林某洗钱案中,林某银行账户在分别接收到黄某波从国土部门转出来的三笔征地补偿款项(42.65万元、42.57万元、44.27万元)后,随即通过取现及向黄某波关联账户转账等方式分拆所得赃款,以规避资金监测。惠州曾某纬洗钱案中,曾某纬在收到800万元非法所得后,遂向其姐姐曾某和苏某贵、王某平等三人账户转出。
一是上下游犯罪同步打击。在依法侦办贪腐案件的同时审查洗钱行为,理清非法所得从入账至出账的具体交易路径,本期案件均为贪腐案主体调查中延伸出的洗钱线索。二是追踪固定洗钱证据。通过对关联人员问讯,人证、物证调查等,发现代替签订虚假合同、借助他人账户购买房产等较为隐蔽的关键证据,锁定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适时介入指导。结合涉嫌贪污受贿案件实际,检察院和法院适时介入,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在法条允许范围内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二是审查起诉时依法改变定性。惠州曾某纬案被告人最初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批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依法改变定性,以洗钱罪进行起诉,博罗县人民法院最终也以洗钱罪成功宣判。
(一)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涉案主体往往通过他人账户接收并转移非法资金,或通过购买保险、理财、存单等金融产品或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来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司法部门在打击上游犯罪的同时,需理清非法资金清洗过程,深挖案件中涉及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及时补充侦查或追加起诉。
(二)强化跨部门合作机制
深入推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依托前期建立的各类合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加强与监察委、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洗钱罪及七类上游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提升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质效。引导金融机构综合利用客户身份识别及资金监测等手段,加强对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涉及异常交易情形的甄别,认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一)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我们要守住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坚决不能成为“洗钱”环节中的一分子。洗钱会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与恐怖活动相结合,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导致社会不公平,损害国家声誉;洗钱活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
我们要对他人提出的要求加以甄别,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碍于情面或受利益诱惑,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切勿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切勿以本人名义协助他人或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虚假担保、虚设债权债务等操作,勿当洗钱“工具人”。
(三)持续强化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四)要勇于举报洗钱违法犯罪活动
《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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