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计划于2015年开展试点。
2014.10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税收优惠额度过高(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个人工资收入的30%),未能与税务部门有效协调,试行两个月后被叫停。
2017.06
国务院常务会议
2017.07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1)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业务运作规范性。3)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
2020.01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有助于实现养老金融产品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相衔接的保险产品。
2020.12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一项整体工程,要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小步慢跑、总体渐进”的思路,加快推进顶层制度设计。
银保监会
2018.04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
2018.05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07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从业务条件、大类资产配置、运作规范、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提出了专门要求。
2021.05
《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
财政部、人社部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日期
2008.06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08.12
《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第16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2010.06
2010陆家嘴论坛
保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施红表示,个人税延型产品目前已经形成初步的方案。
2011.05
2011陆家嘴论坛
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从明表示国税总局正在拟定上海进行个税延递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
2013.1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新“国十条”:《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完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完善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2016.0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持续扩大覆盖面;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同时在税延养老保险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信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
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一年的试点工作;规定了针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详细税收优惠政策。
对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业务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个人税收递延型产品开发指引》
明确了产品设计原则、要素及收费管理模式
结合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全球财富管理首季峰会
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表示将结合试点情况推广税延养老险。
2020.05
《关于促进本市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积极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继续优化产品设计和服务,探索简化办理流程。
2021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期限暂定一年。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和新华保险六家头部险企成为试点公司。
业务方案
具体情况
产品目的
养老保障
产品类型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领取年龄
60周岁及以上
账户式管理
交费方式
产品设计
积累期
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领取期
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以下简称转换表),可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
保险责任
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退保规则
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
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
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
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75%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
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
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
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领取期退
权益类资产配置
保险公司运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比例,可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要求上浮一档执行。
其他
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其经营长期性的特征和风险实际,在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上体现监管支持。
积极影响
具体分析
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现有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同,丰富了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种类。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通过退保惩罚机制约束短期退保行为,具有长期养老的特性。中国三支柱养老体系严重失衡,第一支柱不堪重负,替代率进入下行周期;第二支柱覆盖率低,发展缓慢;养老第三支柱占比极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产品补充,有利于第三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市场份额,缓解一、二支柱压力。
账户制管理,满足消费者差异化养老需求,带动保险公司康养业务发展。
专属商业养老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具有鲜明的储蓄性质,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1)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消费者拥有转换投资组合的权利,满足投保人不同生命周期的养老需求。2)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即养老金领取可与养老、照护服务相衔接,真正实现专属养老保险的养老特性。
保险公司面临新机遇和挑战,利于保险公司内含价值增长。
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专属性”对险企定价、销售、运营和投资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专属养老保险产品适用于新兴态人群,要求产品定价应适应新兴态人群的收入水平。产品极具灵活性,在积累期具有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在领取期,投资者可有多种领取方式选择。另外,专属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障为目标,要求统筹安全与收益。目前开展此类产品试点的六家保险公司均为大型险企,在精算、投资、运营与服务能力方面都较为领先,我承保此类产品将对保险公司内含价值增长有确定性贡献。
根据政策,税延性养老险投保时,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此外,在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时,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7.5%。而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12月又推出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社会个税负担下降,进一步降低了税延型养老险对低收入人群的吸引力。最新个税政策下,以每月64000元应税工资计算,购买税延养老险的税优额度仅为320元,而对于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普通居民,税延养老险则不会产生任何优惠效果。
应税工资
(元)
适用税率
税优限额(元)
未购税延养老保险应纳税额
购买税延养老保险应纳税额
当期税优额度(元)
64000
35%
1000
20650
20330
320
48000
30%
12900
12640
260
32000
25%
6750
6550
200
12500
10%
750
920
820
100
12000
720
700
620
80
10000
600
500
450
50
7000
3%
420
60
40
20
5000
-
0
3500
类型
A
B
C
B1
B2
全残责任、身故责任、养老金给付
收益类型
收益确定
收益保底
收益浮动
投资风险
保证年利率
保证利率≤结算利率
保单分红+保证利率
收益浮动,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结算频率
月结
季结
周结
初始费
不超过2%
不超过1%
资产管理费
不收取资产管理费,不设立投资账户
产品转换费
若在公司内部进行产品转换,则单次收取0.5%以下的转换费;若跨公司进行产品转换,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前三年分别收取不超过3%、2%、1%的转换费,此后不再收取
投保限制
第一,投保人购买C类产品前,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协助该投保人选择适宜的保险产品;
第二,当投保人年龄大于50岁时,保险公司仅能向其出售A、B两类产品;
第三,投保人进行保险缴费时,C类产品每次缴费额度不得超过其当次保险缴费的50%;
第四,投保人进行产品转换时,C类产品账户价值不得超过其全部账户价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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