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在国外也称为保险公估行、保险公证行、保险理算人或保险理算局等。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对保险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险公估人的特征
(一)保险公估人地位的独立性
(二)保险公估人立场的中立性
(三)保险公估人业务的广泛性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
(四)保险公估人专业的技术性
(五)保险公估人结论的客观性
(六)保险公估人结果的经济性
三、保险公估人的产生
(一)国外保险公估人的产生
保险公估业是伴随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财产估价公司起初是由从事建筑、测量、估价、买卖、商业及专业的职业人士发展而来,主要从事简单的定量工作。
1961年该协会成为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
(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产生
中国最早的民族保险公估人可以追溯到1927年上海商人创办的上海益中公证行。
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一次性批复19家公估公司筹建。
四、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是指保险公估人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公估人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一)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的评估职能包括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
(二)公证职能
保险公估人之所以具有公证职能,原因在于:第一,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具有权威性。第二,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偏向保险人,也不偏向被保险人,而是站在中间的立场上对保险案件进行评审,因而能够作出符合双方利益的公正的评估结论。
(三)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的中介职能表现在: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四)调整职能
保险商品经济活动导致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保险公估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
五、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一)保险公估人的宏观作用
1.有利于建立健全保险市场体系。
2.有利于化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保险理赔而产生的矛盾。
3.有利于形成合理水平的保险费率。
4.有利于促使保险理赔技术的提升。
5.有利于实现保险的集约化经营。
6.有利于促进再保险的发展。
7.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如果把保险公估业务分成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分别考察,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1.承保公估的作用。
(1)承保公估的存在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2)承保公估有助于解决保险承保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承保公估促使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费用节约化。
(4)承保公估有利于逐步形成合理的保险费率。
(5)承保公估有助于保险财产化使用。
2.理赔公估的作用。
(1)理赔公估有助于克服保险理赔领域技术性要求较强对理陪工作的制约。
理赔公估正好能够满足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中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的需要。
(2)理赔公估有利于化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3)理赔公估有利于推进保险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4)理赔公估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六、保险公估人的现状
到2003年末,我国保险公估人猛增到120家,比2002年增长5倍多。截至2004年12月底,我国保险公估人已经发展到180多家。
七、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选择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委托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民事活动。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法调整。
保险公估合同是“委托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第二节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
一、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
从国际上来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和合作制等几种。
(一)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包括:投资者风险较小,易于筹集资金;设立手续简易,组织机构简单,便于管理运作;股东人数较少,容易达到相互了解、信任,公司内部关系密切;资本金数额确定,公司员工稳定,对外易保持良好信用。
(二)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包括:属于完全的合资公司,即资本的集合体,实行股份等额化和转让自由化,对股东身份、股东资格和人数都没有限制,易于广泛集聚资金,便于保持公估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永存性。在国际保险公估市场上,大型保险公估集团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三)合伙制保险公估行
合伙制是国内外众多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伙制保险公估行的优点包括: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低廉;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员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对外信用。但是,合伙制保险公估行也存在着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缺点: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很大;合伙协议引起买卖份额的法定程序复杂化。
合伙制保险公估行是一种“人合”中介机构,最重要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聚集,而不是资金的膨胀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四)合作制保险公估行
合作企业是法人企业,有独立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企业的合作双方仅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无须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公估人执业顺序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顺序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承保公估人和理赔公估人。
1.承保公估人。在投保人投保后,保险人承保前,从事保险标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的保险公估人称为承保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依据他们勘验所得的标的价值、风险因素、风险程度以及风险单位等多方面的资料,编制查勘报告并出具给保险人。查勘报告构成保险人评估标的风险、审核承保能力、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是否需要分保、分保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2.理赔公估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保险标的检验、估损和理算的专业保险公估人被称为理赔公估人。根据执业性质和范围分类,理赔公估人的种类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
(1)损失理算师(LossAdiuster)。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损失分担赔偿责任的理赔公估人。
(2)损失鉴定人(LossSurveyor)。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判断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理赔公估人。
(3)损失评估人(LossAsse8sor)。在英、美等国家,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损失查勘和计算的人。损失评估人区别于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的主要特点是:损失评估人不需要经过专业考试获得资格认证,便可以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二)按照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海上保险公估人、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和责任保险公估人。
从国际保险公估实践来看,保险公估人一般不参与人寿保险业务。
(三)按照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分类
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保险型”保险公估人、“技术型”保险公估人和“综合型”保险公估人。
1.“保险型”保险公估人。
2.“技术型”保险公估人。
3.“综合型”保险公估人。
(四)按照公估业务委托方分类
保险公估人可以划分为:只接受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和既接受保险人委托又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三类。
在日本和韩国,保险公估人一般只能受聘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公估工作,不可以为被保险人服务。在法国,则明文规定保险公估人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英国的损失鉴定人和美国的公共损失理算人只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理算;美国的独立损失理算人则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德国和意大利,各类保险公估人都可以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公估服务,我国的保险公估人也属于这种类型。
(五)按照委托方与保险公估人的关系分类
根据委托方和保险公估人的关系,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独立保险公估人和雇用保险公估人两类。
1.独立保险公估人。这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委托来处理理赔事务的保险公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