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学概论论文

试论“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救助的渐变

社会救助作为社会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着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然而,它正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标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和应用创新,催生新型业态的快速发展,中国正在进入的“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变革。社会救助所面对的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改变,无论是环境改变向社会救助渗透,还是政府这一主体的主动融合,都在促使社会救助发生着一系列渐变。因此,为了保证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救助依然能够有效运行,需要对“互联网+社会救助”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目前我国直接对“互联网+社会救助”进行研究的不多。有的只是将其作为公共服务的子部分进行简略的阐述。本文将梳理有关“互联网+”与“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文献,分析社会救助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以期对后续的研究提供微薄之力。

一、“互联网+”潮流不可逆转

2015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标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渗透率越来越高,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加快推进资源配置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经济发展模式的深刻变革,使“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互联网+”及其引领的新业态是其主要特征。对于“互联网+”,既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界定其内涵。阿里巴巴提出,所谓“互联网+”就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应用过程,“互联网+”包含了一系列信息技术的应用,着重于说明其如何实现。而2015年“两会”期间马化腾的人大提案对“互联网+”概括则更加全面:“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同时提出了“互联网+”实现的前提与要达到的目标。对于这两点,阿里巴巴与马化腾表现出了“巧合的一致”。

在阿里巴巴看来,“互联网+”的前提是互联网作为一种基础设施的广泛安装,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内涵根本上区隔于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化”。这种前提与目标的实现,是通过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和扩散,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通信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与“互联网+”两个阶段,而两个阶段又存在本质的区别。“+互联网”实现的是数据的互联与互通,表现为传统行业的在线化、数据化。而“互联网+”则是由这些互联与互通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借助互联网这一技术工具、传输管道,“互联网+”演变成一种能力,而产生这种能力的能源是什么是因为“+”而激活的“信息能源”。基于这种能力,“互联网+”将突破“+互联网”时利用互联网主要实现信息沟通和传播功能的限制,打破信息在不同企业、不同产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域自由流动的界限。

虽然信息的获取、开发和利用是“互联网+”的核心或本质,但随之而来的变化已将这些核心深入人心,日益变成人们与生俱来的意识。现实中,企业组织“+互联网”基本实现,政府网站的数量与拥有率,互联网在居民中的普及率,预示着“+互联网”的全面实现。伴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智能手机、智能芯片等在企业、人群和物体中的广泛应用,为下一阶段的“互联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互联网+”已成为一个趋势,加的是传统的各行各业,它可以连接一切,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

二、社会救助环境的改变

(一)一系列传统边界的模糊

(二)大数据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具有高度数字化的传播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领域实现在线化、数据化,都产生了海量的数据,毫无疑问,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所谓大数据,描述了一个技术和体系的新时代,被设计于从大规模、多样化的数据中通过高速捕获、发现和分析技术提取数据的价值。这个定义刻画了大数据四个显著的特点,即容量、多样性、速度和价值。大数据的战略意义也在这一定义中被提出,不在于掌握海量的数据,而是通过捕捉、分析发现数据的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大数据俨然成为一种资源存在,甚至被誉为信息时代的“石油”。这种潜在资源特性,也被人称为大数据社会性,不仅是指企业重视的新型资产,而且还指其有助于在社会公共领域解决大量问题。大数据无论在失业、教育还是医疗保健方面,将带来无穷无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强大的沟通即时性与互动性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具有三个传播特性:其一,高度数字化,其二,分众化的传播方式,其三,强大的互动性[11](P119)。高度数字化与分众化的传播方式共同作用,要求社会组织保持较高的沟通即时性。高度数字化提高了传播的速度,使虚拟与现实中的各主体沟通更为快速且直接,让即时性成为可能。而分众化的传播方式则使得同样的数据可表现出不同样的信息。因为受众可以选择性地接受信息,甚至能改变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极大地提高了受众的媒介接近权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的误传与失真,这就迫使公共组织在提供服务或发布信息时,保持沟通的即时性。即时性的实现也给互动性提供了方便,从固定主机互联时代到移动互联时代,实现了信息单向传播、搜索到个人创造和群体互动的转型,互动已突破时空,实现多向。

(四)新弱势群体的出现

三、社会救助的渐变

已有学者通过对社会救助体系自身问题的分析,得出社会救助的变革方向。而“互联网+”在社会中的不断渗透,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印证了学者观点的同时,也在迫使社会救助朝着这些方向改变。

(一)大部门化

学者林闽钢有感于社会救助政出多头、制度分割等问题,指出了社会救助要实现统一的经办机构,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16](P58)。这些整合也正是“互联网+”发展迫使社会救护乃至公共服务体系必须实现的。从“互联网+”发展需求看,迫切要求部门整合。因为“互联网+”的第一层含义是在线、连接、互联,在线形成的活的数据连接起来,信息资源的价值才能得到有效释放。而现实是,在民生领域,由各部门分别主导的信息系统对于开放共享与协作考虑不足,加上条块管理的体制原因,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现象较为普遍。

对于政府和医疗、社保、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部门而言,信息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遇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困难。为了维护部门利益、单位利益,被要求资源共享的单位往往把计算模式、信息系统、标准规范乃至信息安全作为不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借口,并尽力发展纵向的“信息烟囱”和“信息孤岛”,以增加统筹协调和互通共享的难度。这种发展需要与部门分割阻隔的矛盾在“互联网+”已成不可逆转潮流的情况下必然给部门分割施加反向巨大的作用力,促使其整合。在此形势下,必然要求改变社会救助体系中所呈现出的“多龙治水”局面,改为同一部门管理不同救助业务。

(二)多元化

2014年5月1日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文提出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越来越多的社会型组织与个人的引入,使得社会救助的主体更加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趋向在“互联网+”时代有其深刻的原因。一方面,政府需要引入其他主体参与。传统的社区、组织边界逐渐模糊,使得社会救助所面对的群体大为扩展,从“线下”到“线上”,不仅使现实中治理对象规模越来越大,虚拟中网络社区的线下融合打破了传统的区域界限,管理越来越复杂,政府面临人手不足、应对不足、资源不够等问题,需要社会中合适的组织和个人来合作应付治理的困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中心社会服务供给模式就是其中多元合作策略的代表:一是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激发各种社会服务组织的迅速发展,使社会服务组织从有到多,从而成为社会服务提供的主体之一;二是通过大规模的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使公益组织重新定位于公益服务,成为社会服务的主力军。另一方面,其他主体越发有活力,显示出相应的能力与热情。

大数据弱化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激发了社会组织和市民潜能,如王国华,骆毅所言:市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高涨,在发现城市问题、提供城市治理策略和建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网民发现、网络传播、社会多方捐赠,再到政府的救助体系接管,类似不胜枚举的事例显示了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救助的优越性。特别是在面对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如何能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体现着政府社会救助体系的效率。政府需要逐渐分权,将一部分资源的分配与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主体,激发其他主体的积极性,让政府从具体的物质与服务提供中解放出来,更多地专注于资源提供者、规则制定者与监督者的角色,从而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各种组织的优势,形成社会管理协商共治的模式。

“互联网+”在促进多元化发展的同时,虚拟主体的重要性在凸显,成为“互联网+”时代多元化发展的显著特点。虚拟与现实边界的模糊,网络社区在沟通即时性与互动性上所表现出来的高效率,以及网络社区直接供给公共服务和产品的实现,都已成为潜在的多元主体之一,甚至互联网本身作为重新分配社会利益或资源不可抗拒的力量在多元主体中也占据一席之地。

浅谈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

一、失地农民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

有关资料显示,农用地征用收入的分配大致是:政府及其机构得六至七成,集体得二至三成,农民仅得10%~15%[4]。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础。现阶段,广大农民缺乏比较完善的基本社会保障,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无疑是其抵御各种生活和生产风险的最后保障。虽然失地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征地补偿费或安置,但许多地区都采取用“货币安置”来补偿农民,补偿标准较低,只能维持短期的生活所需。因此,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人员。“根据对无锡、苏州、宁波等城市征地中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再次就业率仅达25%左右。”[5]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除了《社会保险法》、《物权法》以外,还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我国各地区都很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如200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对失地农民在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办法。但各地的立法实践差异较大,而且保障单一、保障水平比较低。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全面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且立法较为原则

(二)失地农民未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

(三)农村土地产权、土地征用以及法定安置途径方面存在的问题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何为“公共利益”,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阶段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易发生公私不分明的情况,进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此外,在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在事实上不平等,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而是征地者将其单方的意愿强加给农民――征用者只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就可以置农民的意志于不顾。实际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被征地农民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

此外,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并不科学,水平较低。现行征地制度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测算的,这种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到土地实际上也是农民的保障手段,并且把农民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

三、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公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据世界银行统计,2007年我国城市化率为44.9%;据估算,2020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将达到55.9%[11](p.93)。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数量愈来愈多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非常突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虽然各地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北京、上海、浙江嘉兴等地),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全国性法律。失地农民问题是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中都曾经遇到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英国、美国、日本等国都建立了严格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和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起完善的再就业培训制度。因此,当务之急应根据法律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以下五方面来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

(一)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由于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了基本的生产资料,单纯依靠这种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因而需要从根本上消除被征地农民对养老问题的顾虑。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本着以“以土地换保障”为总体构想。在这方面《社会保险法》已经进行了规定,其第96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同时,应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做出足额安排。但是,“足额”具体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施起来各地标准有所不同,导致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完善的保障。这就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来明确保障标准,还应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保障后,虽然受新农合制度的保障,但并未全部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因此,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之一。目前这种依靠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通过行政手段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做法,只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最好的做法是通过立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使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的原则、性质和组织结构等。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因此,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三)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可逆性发展的特点,而且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因而现阶段应当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标准,地区之间可以有所差别。既要考虑满足当地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做到“差距合理、底线公平”。

(四)建立就业和社会服务保障法律制度

(五)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土地征用法律制度

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应充分重视农民的权利。征地过程应是建立在平等前提下的物权交易过程。建议对现行有关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国家制定交易规则,以此来制衡某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使过度征地,杜绝征地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公私不分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通过法律,明确被征地农民权利主体的地位。此外,还要重视土地征用程序,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质正义。

试谈路跑运动热的社会学原因

关键词:路跑运动;符号互动理论;马拉松

1.1路跑采用现在被学者们广泛引用的定义,路跑顾名思义就是在路上进行跑步,以健身强体为主题,并将其他文化融入到跑步活动中。

1.2符号互动理论符号互动理论一词最早见于美国社会学家赫伯特•布鲁墨1973年所著的《人与社会》一书,作为一种社会学流派,它创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盛行于六七十年代。符号互动论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从社会上时时刻刻互动着的个体的角度来阐述人与社会的关系,解释人的发展与社会生活的生成与变迁。符号互动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人类创造与运用符号;人类通过识别他人使用的符号,运用符号进行自我认识,以及对情境进行理解并作出反应,发生人际之间的行动以及这些行动的稳定模式与结构。其基本观点包括:互动是人类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符号是人际互动的媒介,个体是自身行为的建构者;个体的心灵与自我是互动的产物;社会的形成与变化是互动的结果等。

2路跑热的宏观原因分析

2.1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路跑运动,树立良好城市形象在国外,马拉松运动因为入门门槛低、不受场地限制等特点,在多年前早已是一项十分受大众热爱的体育项目。1897年,城市马拉松赛从美国波士顿萌芽,如今城市马拉松赛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滋生了许许多多世界著名的马拉松赛事,例如伦敦马拉松赛、纽约马拉松赛、日本东京马拉松赛等等。随后在国内也涌现了一批成功的马拉松赛事,例如北京、上海、厦门、大连马拉松赛等等,其中上海国际马拉松赛至今已举办了20届。

据第20届上海国际马拉松官方网站上提供的数据,2015上海国际马拉松赛预报名总数126789人,其中全程马拉松48399人、半程马拉松45073人、10公里20927人、健身跑12390人。由于跑步名额供不应求,组委会也首次采用了抽签报名的国际通用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城市马拉松路跑运动的发展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路跑运动作为一项城市文化活动将体育与城市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展示健康积极向上的城市精神以及城市综合竞争力、城市影响力,有利于在大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建立城市品牌。因此各大城市争相举办路跑赛事。

2.2蓬勃发展的全民健身运动,增强路跑群体的认同感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全民健身运动,并且由国务院制定了《全民健身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8月30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后,效果十分显著,这一点在由上海体育学院作为第三方评估团体承担的、上海市体育局制定的《2014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300指数评估办法》(简称“300指数”)中就可以得到佐证。

数据显示,2014年,本市共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6573场(次),参与人数超过171万人,2014年上海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为40.4%,有四成左右市民表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2011年,《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指出要大力促进体育产业化,该规划将体育产业发展目标逐一细化,并且提出了主要任务和措施。体育文化产业从原来的禁止外商进入成为了鼓励外商进入的一个领域。也就是在这一年,智美通过竞标拿下了广州马拉松的承办权,接下来2012年拿下了杭州马拉松,在第三年拿下了一些世界其他的路跑项目在中国的运营权。

著名社会学家唐纳利和扬将符号互动理论应用于体育中得出结论:成为一名严格的运动员所需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决定或事件,也不仅仅是某一特定的人或一群人的影响,相反,它包括一个扩展了的互动的过程,人们由此逐渐认同自己是运动员。随着他们所了解的知识的增加,同时被特定体育群体或亚文化的成员所接受,这种认同逐渐形成。同样的,路跑运动的蔚然成风也不仅仅是某一特定跑团的影响,相反,它包括了一个扩展了的互动的过程,即全民健身运动的不断发展与推动,人们由此逐渐认同健身运动的必要性和路跑运动的益处。随着他们所了解的知识的增加,同时被特定的路跑群体的成员所接受,这种认同逐渐形成。

2.3各种利好政策的不断出台,推动路跑产业快速发展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即46号文件)颁布,2014年12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体育产业,转变政府职能,清理有关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定,取消繁杂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赛事,培育多元主体。体育赛事资源大力开放,社会大众举办体育赛事的热情空前高涨,各大城市争相举办马拉松赛事,从而也进一步带动了路跑运动的发展。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政策作为一种传播符号,迅速被周围的人所感知,人们对当前的社会情境自动地进行理解并作出反应,积极举办路跑赛事,推动路跑产业发展。这些互动是人类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然而要使得人际间的这种互动与行为变成稳定的模式与结构,直至路跑赛事成为众所周知、老少皆宜的具有国际化影响力的完美现代体育竞赛,则还需要有关政策的不断推动与支持、引导。

3路跑热的中观原因分析

4路跑热的微观原因分析

5结束语

参考文献:

[1]朱伟.“路跑”运动的城市体育文化探析[J].福建体育科技,2015(6):27-28.

[2]陈林华,王跃,李荣日.城市国际体育赛事网络联系度研究———以上海六大品牌赛事为样本[J].中国体育科技,2015(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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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刚.对厦门马拉松赛成功打造城市名片的研究[J].三峡大学学年报,2012(6):178-179.

[5]李停停.重庆国际马拉松赛事研究[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3(4):37-39.

[6]李铁.基于PDCA模型的马拉松运动医疗救护工作实践[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2(4):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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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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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互联网保险监管管理办法(精选6篇)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经营 原则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r67tmu7.html
12.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样例十一篇“互联网+”制造与无锡路径 互联网思维:创新商业模式提升传统企业竞争力 制造业的互联网 互联网改变传统发行模式 互联网企业微创新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万达、顺丰等传统行业大佬互联网转型升级困难重重,互联网独角兽公司烧钱加快离泡沫破裂不远财富中文网:《互联网独角兽公司烧钱加快离泡沫破裂不远矣》,...https://www.sfabiao.com/haowen/46769.html
13.互联网保险,是机会还是陷阱?2013年,余额宝将历史带入了互联网金融的时代;同年,P2P同样将历史带入了互联网信贷的时代;再紧接着,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征信、互联网理财等,各种“互联网+”的模式遍地开花……可就在这样一个风云突变的小时代,保险,作为金融产业中重要的支柱之一,却一直表现的不温不火。难道可以将各种猪吹上天的互联网的风,却...https://www.36kr.com/p/219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