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保障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强化城乡一体化观念
政府应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观念,打破户籍限制,平等对待城市和农村居民,建立统一的城乡管理体制和经办操作流程,实现城乡医疗均等化和同质化。政府应根据当地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并调整适合农村消费的医疗保险形式。例如增加商业医疗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和防疫保健功能,这样既满足了医疗保障的社会福利性要求,又能够从保健、诊治、防疫等多方面、多层次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缩小城乡医疗水平的差距,尽最大可能提高医疗保障服务的综合效益。
(二)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要实行以保障大病治疗为中心,逐步向门诊、小病进一步推进的策略。一是逐步提高门诊费用的支付比例,扩大其报销范围,将常见病、多发病等普通门诊加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扩大受益面;二是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乡镇门诊等就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提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乡镇门诊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三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金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报销比例,在现阶段要重点提高农村居民的报销比例及范围,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发展,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大病重病负担。
(三)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服务水平
(四)简化报销程序,实现医保关系转移衔接简便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涉及面广,人员分类细,参保形式多,待遇保障差异大,业务流程繁杂,所需材料复杂,特别是农村地区,大部分人员知识水平有限,无法顺利完成报销。所以精简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报销程序,特别是进一步简化新农合报销程序势在必行。
(五)加大医疗保障制度知识的宣传力度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关键词: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城乡二元结构,表现为重城轻农的制度设计理念和城乡分割的管理运行体制。这种医疗保障制度既不公平也非效率,它人为地割裂日益模糊的城乡关系,明显不适应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改革,从而构建城乡间更为公平的、一体化运作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即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宪法尊严。医疗保障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其人权地位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也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现有医保制度将城乡居民分为三类人,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规定城镇居民享受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只能享受低水平合作医疗,忽视农民平等享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国民地位,违背宪法精神。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讲,需要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保障具有纠正市场失灵、减少收入差距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功能。秉承计划经济时代重城轻农设计理念的二元医疗保障制度,忽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居民面临共同的疾病风险和农民拥有经济资源不足的现实,非但没有承担起农民的医疗保障功能,反而沦为加大城乡居民收入、弱化农民经济状况的制度安排,是市场体制不完善的表现。可以说,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三、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改善民生,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民生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在现代民主政治背景下,一个在民生方面长期没有建树,或无力解决重大民生问题的政党和政府,不可能获得政治合法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看病难、看病贵”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热点和民生问题,是重要的政府治理内容。相较于城镇居民,重城轻农二元医保制度使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为突出。据统计,目前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户的33.4%。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这一民生问题,需要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这既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预见性治理机制、提高政府治理水平的要求。
四、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不利社会稳定和谐:重城轻乡、挖农补工的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加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制度不公、过于悬殊的城乡差异引发工农矛盾;新农合补偿力度不足,不能形成风险共担机制,极易导致农民贫困,城乡收入差距悬殊过大和贫困容易产生仇富情绪,不利社会稳定:城乡二元医保制度不利于农村社会底层“精英”向上流动,易导致其不满和怨恨;中间阶层和橄榄型社会结构有利于社会稳定,城乡二元医保制度不利于农业人口向非农化、市民化转变,不利于减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自然难以形成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结构;医保缺陷和待遇低下加剧了本就紧张的医患矛盾、医保部门与医疗供需矛盾等。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助形成成果共享机制、有助于形成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机制、有助于社会结构转型、有助于消除社会矛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消除二元体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已处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发展时期,必须充分发挥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村建设发展的带动作用,必须改变城镇化滞后工业化的不利局面,消除阻碍城乡间人口、要素流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目前,各地多将农民工纳入具有较高缴费门槛和连续缴存要求的城镇职工医保体系,限制了农民工参保和事实公平,城镇更缺乏对农民工家属的医保制度安排,这种医保制皮安排不利于农村人口的非农转化。另外,我国农业人口规模巨大,依靠大中城市吸纳农村人口将面临或已经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传统城市地区发展空间有限;二是欠发达农村人口老化、弱化。故此,我国不能照搬西方大城市工业化的城市化道路,必须同时依靠农村城镇化和农村生活现代化提升我国城市化水平。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和小城镇就业、发展,促进农村城镇化、农村生活现代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国内学者认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障(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优先发展成为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项目。
七、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综合发展、彼此协调的社会样态,基本现代化是比全面小康社会更为进步的社会样态,发展水平应该更高、关系应该更协调。全面小康社会和基本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在于减少城乡差异、在于社会建设。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可以从几个方面减少城乡差异、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消除二元体制对城乡经济一
体化发展的不利影响,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提高财政对农民的人均补贴能力;有助于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确保农民获得及时救治、加之收入改善,有助于农民生活质量提升:有助于形成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均等化机制。
八、城乡分治、割裂运行的二元医保管理体制弊端颇多,迫切需要变革。城乡分治、割裂运行二元医疗保障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为:①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与管理、药品与诊疗项目甄选、信息化、行政和业务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的软硬件资源是可以共享共用的。城乡分割运行体制不利于医保管理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加剧具体医保制度经办人员与业务经费紧张的局面。②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城镇居民较少、经济发达市县和撤县建区地区农民较少,难以满足医疗保险运行的大数法则,加之逆向选择效应,城乡分割管理不利于医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发展。③分割管理体制增加不必要的部门沟通和协调成本、易引发部门利益之争、加大城乡医保制度之间差异,不利于城乡医疗保障整合发展。④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给医疗机构带来不必要的负担。⑤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加大医保政策复杂性,加大群众理解难度。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界限日渐模糊,居民身份变更频繁,两部门分割管理体制不利于医保关系衔接,容易引发管理矛盾,也容易产生重复参保、漏保现象。构建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有效消除以上弊端。
九、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新农合走出发展困境的根本出路。新农合现有发展思路面临发展困境:新农合大病补偿水平极低、缺乏小病保障,不能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也难以满足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除极少地区外,集体经济对新农合扶持条款难于落实;城乡一体化发展快的地区越来越多地人们参加职工医保制度,一方面使大数法则失效,另一方面也使以户为单位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制度设计受到挑战;非农化使现有农村人口更多的是年龄大、文化水平低、没有工作技能、并注定是缺乏支付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乡村留守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需要打破城乡分治的制度设计理念:除极少数地区外,乡级财政困难是不争的事实。突破新农合发展困境在于摒弃重城轻农医保设计理念、放弃医保城乡分割管理体制,走城乡统筹发展道路。
十、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助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首先,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可以解决我国医疗保障建设最核心的公平问题和管理体制问题,必将对其他医保问题解决产生积极影响。其次,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也有积极影响。一是有助整合医疗保障力量,优化医疗供需利益格局,实现有效规范、约束供方行为,即可控制卫生费用,也可重树医生声望:二是有助于卫生部门专心做好区域规划、标准制定和监管规制等职能工作,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卫生行业形象提升,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应然之举:三是促进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改变政府卫生投入过少的不合理现状:四是激励患者到基层就医的医保制度安排对医疗卫生资源有效配置有积极影响,有助于城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促进整个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新加坡被日本占领了3年,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少数几家私营企业的雇员开始享有退休保障,尽管覆盖面窄,但总算为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开了先河。
1955年,新加坡议会通过《中央公积金法》,实行强制性的、以个人储蓄为主的中央公积金制度(CentralProvidentFund,CPF)。其最初的目的是为雇员在退休后或者不能继续工作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在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早期,很长一段时期内,医疗保障没有被纳入其中。
20世纪60~80年代。新加坡政府把工作重点放到两件大事上:一是实现充分就业,为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二是推行政府组屋政策,让人民都有房子住。
这两点为人民提供了最大和最安全的社会保障,至于其他社会福利措施,则做得不多。
在这期间,新加坡也有独立于中央公积金制度以外的医疗保障制度。
在1974年以前,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借鉴英国的福利型医疗保健制度,但在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的医疗卫生费用急剧增长,这让新加坡政府意识到,必须对过去的制度进行改革。
新加坡及时调整了国家医疗保健的指导思想,由过去国家的大包大揽,转变为强调以个人责任为基础、政府分担部分费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比如门诊费用在国家补偿的基础上个人自付,以体现个人责任。
20世纪90年代之后,新加坡新总理吴作栋上台,对以前的政策作了一些调整。尤其是在社会福利方面,许多新的措施被采取。
中央公积金制度先后推出了10余项公积金计划(见表),逐步从单一的老年经济保障功能向多功能转化。而医疗保障计划也是众多功能之一,它以模块拼装,多元化筹措资金的方式,基本实现了病有所医。
1984年,中央公积金局推出了全国性的医药储蓄计划——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设立了会员的保健储蓄账户,协助个人把收入的一部分存入保健储蓄户头,以备需要时支付会员个人或直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
除了强制性的保健储蓄计划,1990年7月,中央公积金局又实施了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的健保双全计划(Medishield),它又被称为大病保险计划,是一项重病医疗保险计划。
健保双全计划顺利推开之后,1993年,中央公积金局紧锣密鼓地推出了保健基金计划(Medisfund),它是在保健储蓄和健保双全均无法提供保障的情况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3M计划正式成组,标志着新加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必要性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20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初期的医疗合作体系是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农民集资建成的合作医疗。这一医疗体系在顶峰时期,它的覆盖面曾高达90%以上,其作用可想而知。然而,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之后,由于实行,造成集体经济的萎缩,政府也没有更进一步的介入,造成传统的合作医疗体系基本解体。据2003年卫生部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是靠自费看病,从而导致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不断发生。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社会性、公益性和公平性特征。当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相对公平的农村医疗保障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从我国当前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而言,政府的责任是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
农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产品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有两个特征:一是排他性,二是非竞争性。纯粹的公共产品一般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私人只是作为补充。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部分国家都是由政府来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德国是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占GDP11%的医疗卫生支出为99%以上的民众提供了医疗保障。而美国在这一领域实行的是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占GDP15%的医疗卫生支出为社会提供医疗保障,可依然还有4000多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可见,政府参与医疗保障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不断扩大对农村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现行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缺乏资金,致使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又由于医药费的不断上涨,高昂的医药费用成为农民就医的障碍和沉重的经济负担。(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农民看病所需费用的上升速度大于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我国在卫生保健上的投资一直偏低,且农村在这方面的投资近年来是下降的趋势。事实说明,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公共产品,所以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政府尤其如此。
在国际上,我国的卫生支出明显偏低,占GDP的6%,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都大于GDP的8%,美国一直在13%~14%之间。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卫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增加农村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同时,要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放在预防保健、人员培训以及救助贫困人员的大病补偿等方面。
(二)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可分为三个世界,即高收入的东部地区为“第一世界”,中等收入的中部地区为“第二世界”,低收入的贫困西部地区为“第三世界”。三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能实行“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1、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层次的划分。从政府和服务提供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分为三个层次,即公共卫生基本保障、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性医疗保障,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实施医疗保障的侧重点也不同。首先,公共卫生基本保障是覆盖全国农村的,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环境卫生等,这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应纳入政府行为的范围,由政府来承担并免费提供给农民。因为这一类产品和服务不是某一个地区和某一部分人可以单独完成的,它需要在高层次和大范围上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并且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有很强的外溢性。其次,基本医疗保障是针对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突发重病为农民提供所需的药品和诊疗服务。由于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对象往往是由于个人原因而引发的疾病,应当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最后,补充性医疗保障是高层次的产品和服务,比如健美、保健等,由于需求弹性比较大,而且这一层次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并不会外溢并适应于高收入的农民,应该由农民个人来承担。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强制性制度变迁/委托—关系/一致同意原则/制度选择
一、道路的选择:意识与经验
医疗保障从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起就存在了,伴随着“福利经济学”和“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它逐渐从疾病、医药保险扩展到保障健康的所有物质和服务;实践上,经济危机和战争创伤使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采取积极的干预政策,公共财政承担了医疗保险的大部分费用。1942年的贝弗里奇计划覆盖了英国全民生活各个方面,并为大多数西欧发达国家效仿,包括战后的日本。
与此同时,在两极世界的另一端,以“苏联”为首的经合组织也配合计划经济建立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国家负责劳动者全部的保障,保障水平非常高,但却缺乏活力,难以监控。苏联的社保体制直接影响了中国,从1932年苏区的《劳动法》已经得到体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覆盖了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和养老各方面,覆盖了各国有、私营、公司合营企业94%的职工。(孙光德,董克用,2000)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接近“理想国”的美好时光,同在20世纪70年代末,两个互相隔离的世界都面临了制度危机。西方直接表现为经济危机。当时欧共体各国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比重上升到40%,北欧达50%以上;当时经合组织国家外债占GDP比重则从79年的23%攀升到1992年的44%,瑞典高达80%,欧洲九国人均社保支出占GDP比重上升了10个百分点。
苏联的社会保险制度选择建立在纯粹的意识形态基础上,以解放无产者为目标,按劳分配,故1917年11月诞生的“国家保险”覆盖全、内容齐、水平高,如退休金在原有水平的70%以上,(孙光德,董克用,2000)并以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初期,社会保障制度并未考虑经济承受力,而是作为对革命支持者承诺的兑现,即更多基于政治理性而非经济理性。
可见80年代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政策,受到不同的意识形态的影响,经过一、二十年的运作,又强化了原制度的意识形态。在70年代末席卷全球的改革浪潮到来之际,各国政府和人民在承受财政赤字和生活水平下降的同时,也不得不进行痛苦的反思,以形成一套能适应新全球化经济环境的制度解释。制度供给充足、或制度均衡的国家,如两党制的英国和政策设计合理的瑞典顺利实现了过渡。而制度供给不足的国家,如苏联和东欧,以全面崩溃的代价,为改革提供空间。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没有为社保改革提供配套的经济政策,在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的环境下,改革彻底失败。
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国的经济实力是完善医疗体系的必要条件,对贫困人口占很大比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把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广泛有效的利用是最重要的,即公平性问题;而“意识形态刚性”又阻碍了一些国家,尤其是制度稳定的发达国家为改进效率而做出的努力。
中国医疗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失败,在越过了最初的经济实力障碍之后(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实力已经增长了10倍),也面临着意识形态刚性问题。改革初期中国农村从集体制向家庭农作制的顺利变迁,使“市场”一词受到了近似神化的膜拜,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改革者来说,将局部有效的意识形态扩大到改革的困难领域,是短期成本最小的。问题在于,如果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改革初期的盲目还情有可原;那么当政府亲手培育的既得利益集团膨胀到影响社会安定(如药品市场腐败等),当政府手中的再分配权减弱到不足以减少社会不平等程度,当权者的权威也将受到威胁。此时,为追求“权威最大化”,政治制度现代化、决策民主化是成本最小的选择。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市场规则的误用
根据制度变迁的形式分,有强制性和诱致性变迁。但由习惯取代规则的操作成本相对于政治家主导的“突破式”规则变化而言,操作成本低,所以规则的边际上总有习惯在起协调分工的作用,而且,制度的执行成本越高,边际越大。“正是制度在边际上的连续演变造成了制度中正式的也是可见的规则的变化”。(汪丁丁,1999)
强制性制度变迁既由政府主导,其变迁模式和方向有赖于统治者对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与预计边际费用的衡量,他“想做的一切都是在他看来足以使他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事情”。(林毅夫,1989)他会在意识形态教育方面进行投资,以使选民确信他的权威合法性,降低统治系统的费用。另一方面,统治者偏好函数会随国民财富增加而变化,从国民财富最大化,转为威望最大化。
1978年后的中国首先重新建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意识形态,借助强大的国家宣传机器,渗透到社会组织的各个层面,1979年出台的、被看作最早的医疗改革政策:《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卫生事业”的强制性变迁路径。此后20年,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在城镇中建立起统筹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在农村中试行合作医疗模式,启动了机构民营化改革。
因此,首先是规则层面的制度改革。即重新界定医疗保障中政府、个人、企业三方的责任。经历了10年探索,1988年《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标志着“医改”正式明确了市场化方向,规定了:
第一,关于激励的规则:
1)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只限于合同内。
2)下放医疗机构合同职责外的业务收入分配权。
3)鼓励医疗机构差异定价。
4)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服务企业减免税
第二,关于惩罚的规则
由卫生管理部门(为讨论问题方便,视为中央人)实施监督。但作为急于取得改革成效的一方,也是提供制度激励的一方,很难成为称职的监督者。更明确地说,在实行类似于“财政包干”的医疗服务放开后,中央人通过向医疗服务机构(下游人)索取固定剩余额,向其出让剩余索取权后,便没有意愿监督他。
【题目】广东医疗保障体制的优化探析
【绪论】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与启示绪论
【第一章】医疗保障基本概念与研究理论基础
【第二章】【第三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四章】粤港医疗保障制度差异性的根源分析
【第五章】完善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结束语/参考文献】广东与香港的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对比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二、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现状
(一)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现状。
1.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1)英国殖民制度沿袭阶段。
众所周知,香港经历过殖民时期,而其医疗制度也是在这一时期内开始兴起。最初的医疗保障制度中提出,构建制度的目标就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对基础设施进行优化,为香港市民的健康提供保证,尤其是要对需要得到医疗救助的市民提供保证。1990年,香港政府考虑地区发展实际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重新强调了政府医疗卫生政策,即:不能够使人民因不具备足够的支付资金而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导致人民的身体健康受损。
(2)回归后制度改革初期阶段。
(3)深化体制改革阶段。
香港特区政府所的自愿医疗保险计划中提出,保险公司
2.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1)香港医疗保障的供给体制。
香港特区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基本理念是:不会让市民因经济问题得不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香港公立医院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具备较强的公益性。从香港医院的总数来看,公立医院占比较高,尤其是在住院服务上占比较高。在社会保障下,病人在医院享受服务并不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只需要根据最低标准缴纳费用就能够享受高质量的服务。比如住院病人每天缴纳100元就可以享受到住院期间的所有治疗,门诊也是如此,只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固定费用,就可以享受到所有的服务。从药品费用来看,按照自付比例分配层次,根据居民享有的保障层次不同,需要自付不同的金额。
(2)香港医疗的管理体制。
一是从管理部门来看,负责药品安全等方面事物的机构为食物和卫生局,享有医药卫生决策权。卫生署负责具体的决策活动。1990年,香港政府根据法律要求成立了医院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公立医院的统一管理。该机构属于法定的非政府机构。卫生署负责对私人医疗机构的监管,主要对私立医院的注册、检查等工作负责,需要对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二是主要参考香港公立医院的筹资模式和供给模式,优化筹资方式,由政府进行购买。公立医院的大部分费用都是由政府负担,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医疗服务仅占总收入的3%左右。
(二)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现状。
1.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1)起步阶段(自90年代至1999年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广东省在90年代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92年,广东省的深圳和佛山开展职工医疗保险试点,开始改革传统的医疗模式。1996年再次扩大试点领域,将广州和珠海纳入到了试点范畴当中。1998年底,国务院决定正式全面取消公共卫生保险和劳动保险。1999年,广东省政府结合地区内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了新一轮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计划,这也标志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
(2)发展阶段(自21世纪初期至2010年)。
2001年,为适应广东省医疗保障制度的深入发展,广东省率先建立了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后,由于广东省流动人口较多,为适应就业模式的改变和人口流动的现实需求,广东开始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行转变,将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到了保障范围当中,构建了统筹模式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广东省政府了《关于加快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规划的通知》,实现了对地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统筹。
(3)改革阶段(自2011年至今)。
2012,广东省开始利用多种方式进行改革,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把全省农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13,广东省再次新的改革通知,实现了对地区内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2014,首先对顺德、东莞、中山等佛山城市进行了初步探索。2016,广东省各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各县(市、区)农业人口。2017,广东在全省6个城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把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到医疗保障范围当中,将湛江、梅州等作为试点城市。2017年,这项改革工作仍没有完全完成,广东省仍旧在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革。根据统计结果显示,当前广东省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人数超过了1350万人,参保率达到了90%,达到了政府设定的预期目标,1000万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目标,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在全国排名第一。省内基本完成了保险统筹工作,为下一步的优化改革奠定了基础。广东省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结果。根据统计结果现实,广东省内的21个城市已经实现了医疗体制改革,开始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1)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趋向完善。
近年来,随着广东省经济高速发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广东医疗改革起到重要作用。广东经过了多次变革以后,实现了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复优化,并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2002,广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管理措施,加强了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规范了农村地区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式,提升了整体的规范程度。在2007年到2010年间,广东提出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在全国率先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变革,实施新一轮的创新,将个人账户管理和门诊费用作为管理的重点。随后,广东率先制定并公布了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颁布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将五保户和低保户都纳入到了救助范围当中。有条件逐步将低收入老人,重病或重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因此,可以看出,广东省非常重视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与时俱进,适时推出新的医保政策,使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日趋完善。
(2)医保全覆盖和大病医疗保险相对全面。
关键词:罗马尼亚;中东欧;医疗保障;改革
一、罗马尼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
1989年剧变后,中东欧国家纷纷同苏联脱离政治、军事和经济的制度联系,开始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转轨初期,由于缺乏持续可行的总体战略,不但导致罗马尼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地位下降,而且还造成了包括医疗卫生在内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国家没有及时制定对传染病的管控政策,没能采取如免疫、筛查等一些疾病预范措施,再加上同期的经济衰退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贫困程度,致使慢性病数量和死亡率大幅上升。为了稳定政局,罗马尼亚政治体制转变后的最初两届左翼政府并没有立即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仍沿用普遍的医疗服务体系,以缓解转轨后经济衰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在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原有的医疗保障网难堪重负且危机重重,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罗马尼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为了改善人口的健康状况、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转变医患关系、提高患医疗双方的满意度,20世纪90年代末,在原来改革的基础上,罗马尼亚政府启动了对医疗保障制度的结构性变革。总体而言,改革内容可以用四个“转变”来概括,即“从单一的政府出资向多种筹资方式转变”、“从中央计划向放权地方转变”、“从国家垄断向私有化转变”和“从基于医院的临床治疗向初级医疗服务转变”。
(一)在筹资模式上,从单一的政府出资向多种筹资方式转变
(二)在管理模式上,从中央计划向放权地方转变
(三)在经营形式上,从国家垄断向私有化转变
作为计划经济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部门的所有活动都受中央政府的控制。政府将必要的资源和设备统一分配给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医疗单位的规模和活力。由于缺少竞争、工资偏低,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引起患者的极大不满。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1990年经济转轨之后,政府开始在医疗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对医疗体系进行私有化改造。虽然鼓励私人开办诊所、医院、实验室和医疗商业保险,但政府对在医疗制度中增加私人的成分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只是有针对性地对医疗服务的购买方和提供方进行了部分私有化。截至2000年,在全国442家综合医院中,私营医院仅有3家。私营的医疗机构主要集中在药店、乡村诊所、专科门诊和个人诊所等所需资金较少、经营方式较为灵活的小型医疗领域。政府在资金和税收上对私人医疗机构的发展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不仅向个人开业的医生和药剂师提供优惠贷款,还在税收上给予私人医药机构一定的优惠。
(四)在成本效益上,从基于医院的临床治疗向初级医疗服务转变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关键词]新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对策
一、完善我国农村新型医疗制度的几点立法建议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法律上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的基础是社会经济条件,社会的功能性是其所强调的,社会稳定、社会的公正和社会的补偿三者结合为一体。其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社会的公正。目前世界大环境给予我们启示,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需要我国的经济政策起到促进作用,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使我国的劳动力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我国农村新型医疗保障体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很多,其中的公平与效率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农民的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是我国保障的宗旨之一。同时,社会投资主要适用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健康,农民取得收入需要靠其充分的劳动,农民发挥其劳动生产效率要以拥有健康的体魄为前提的。公平与效率两者可以有效地起到互助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原则
(三)完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社会立法是必不可少的。综合的全方位的立法模式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适合我国的,可以充分发挥基本法的基石作用。作为基本法如何发挥其基石作用,统帅的功能必须发挥出来,使社会保障法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得到有力的解决,立法部门应从大局整体的角度去考虑,《社会保障法》这个最基本的法律从根本上得到完善。从立法学角度来看,母法与子法之间必须有一个先后顺序,母法必须发挥其基本法的作用,规定基本的目标、方向和原则,在这个大前提下对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得到大力的保障与保护。如果只从农村医疗保障单个方面出发,《农村医疗保障法》的基本内容还应该包括: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保障对象、立法的保障的范围,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农村医疗保障法》以后,还需要建立一些法律体系与之相配套和协调。
二、依法强化中央在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建设中的职能
中外经验表明,每个政府在再分配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需要广大的农民予以保护,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使广大农民切实享受到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所带来的便利,不然不但影响到了农民就医的主动性,同时也会使农民失去参加的主动性。现在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地增大,两极分化更加严重一些,农村合作医疗需要更多资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的投入财政对社会保证的支出法定化,财政每年都应该对社会保障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并且这种比例应该按照比例逐年提高。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的规范,加强对农村医药品的法律监督和监管。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力度,是农村药品能够准确的,安全的发放到农民手中去。要建立安全的监管体制,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医保基金的具体收支,使广大农民能够有效地了解资金的用途,也使政府能够进行比较全方位的监督。
关键词:军人医疗保障;军人保险;商业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等的一种商业团体保险。这种保险市场前景广阔,投保方式灵活,在社会上运营较为成功。我军现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在依靠国家财政基础上建立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因此保障经费有限,加之保障制度自身存在着缺陷,造成了保障水平低的现状。将商业团体健康保险引入军人医疗保障制度,通过这种商业保险机制来利用社会资源是提高军人保障水平的一种可行途径。
一、险种设置及适用范围
团体健康保险包括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和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4个主要险种。这4个险种所适用的团体大都能在军人团体中找到相应的定位,将它们引入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能丰富现有的险种,使功能分工更细,职责划分更明确,从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此险种适用于全体军人。在此团体健康保险中,当被保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肩负起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及化验费用等基本医疗费用。团体医疗费用保险的给付旨在支付或补偿被保军人因病住院的费用,它主要适用于被保军人患普通疾病或短期住院的情况。由于军人患一般疾病和短期住院的可能性较大,所以被保人获赔的次数可能较多,这就决定了获赔金额不会很高。一般部队的军人患大病的次数不会很多,所以可以考虑将大部分保险资金投保于基本医疗费用保险,作为对当前公费医疗保障水平低,经费不足的一种改善。
(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三)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四)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该保险又称为团体残疾收入保险,是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的一种团体保险。从事特殊岗位如高空、水下作业的军人,因意外或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的风险较大,所以在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之外,还可以再选择该保险。由于通常这类军人因意外导致伤残的情况比较严重,可能长期甚至终生丧失工作能力,所以应以团体长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为主,其最高给付期远超过1年,甚至达到被保险人的极限年龄。如果能参加这种保险,此类军人生活问题也能因此得到一定改善。
团体健康保险的筹资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相结合,但应以国家补助为主体,以体现“低缴费,高保障”的设计原则。个人缴费根据合理承担的原则实施,有工资收入的军人应缴纳相应的费用,没有工资收入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等可免费,其费用由单位负担;单位费用列入军费预算支出。
(一)个人缴费
(二)财政补助
首先,在对军人的退役医疗保险补助上,主体部分是等额补助,按照军人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类似的,国家对军人团体健康保险方面的补助至少要与军人缴纳的保险费等额甚至更高。由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尚未考虑在职军人的医疗消费问题,而相应的免费医疗保障体制又面临保障资金短缺等问题,无法满足当前军人的医疗保障需求,尤其是对大病医疗消费的需求。军人如患大病,高昂的医疗费用不仅对个人、家庭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对有关单位和医疗机构而言也是如此,所以国家对此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其次,国家应对参保人员提供军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一定金额最为团体健康保险的筹资额。军龄计算与军龄工资计算时方法一样,计入团体健康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中,且金额应比退役医疗保险补助中的军龄补助(每人每年60元)高,这样才能达到对军人医疗的保障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近期可选择的险种
近期可选择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由于适用范围广,承保内容基础性较强,所以应当首先考虑此险种。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主要针对目前军人大病难治的情况而设置,它是在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保障基本医疗,一个保障大病医疗,形成较为完善和合理的保障网络。
(二)中期可选择的险种
中期可选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在前两个险种运营得较为成熟时,可考虑选择发展此险种,由于这个险种对市场发展的程度、资金筹集等方面要求比前两种高,所以应当在各方面环境都发展得较为完善,有了一定经验后才能考虑选择。
(三)远期可选择的险种
远期可考虑选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由于这种保险针对性最强,且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对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要求更高,建立难度较大,所以考虑选择为远期发展的险种。
四、机构设置
(一)以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管理机构
由于军人投保商业保险主要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因此,其保费的缴纳可依托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分期缴纳。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专门机构,通过其集中收缴投保费用,符合军队的客观实际。
(二)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服务机构
为了提高军队利用商业保险资源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应对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产品服务的公司进行选择。从目前国情分析,尽管我国的保险市场已按照加入WTO的承诺,对外国保险公司全面开放,不少实力雄厚的外国大型保险公司也加入了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竞争,但是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还是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特别是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安全保密等问题。因此,军方在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时,应重点考虑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陈文辉.团体保险发展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2、郑传锋.论利用商业保险资源发展军人保险事业的可行性[J].后勤学术,2005(5).
3、叶永青,韦正芳等.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初步设想[J].后勤学术,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