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园林绿化工作汇报,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以增绿添景为主题,大力开展园林绿化建设
1、**连接线绿化提档升级工程
在**连接线道路两侧在原有基础上替换了部分造型不佳及生长情况较差的香樟行道树,将近300平方米的金森女贞,红叶石楠等绿篱进行了替换,对重点景观点进行了打造。极大地美化了环境,提升了**形象。目前,正在进行河坡背阴处绿化提档打造。
2、**村特色经济林苗圃建设工程
为响应政府对三化树种的要求,同时提升自身苗木的市场竞争力,打造更加适合当地使用和销售的树种,我绿化公司在**苗圃栽植广玉兰,紫玉兰,红枫等彩叶树种4000余棵,也为**增加了一片彩色苗圃基地。
3、安息堂移树工程
为配合迁坟工作,我绿化公司负责将安息堂内原有绿化树种香樟,龙柏等移除。该工程开工以来,施工单位动用各种大型机械6台,出动人力30多人,加班加点施工,已经完成。
4、五一苗圃建设
五一苗圃位于**路西延段北侧,东西长760米,南北宽220—240米,总占地16万平方米。为将光明苗圃苗木移植,目前正在组织工人及大型机械每天加班加点进行场地平整挖孔栽植及修建运输,已经累计栽植红叶石楠,紫薇,香樟,七叶树等乔灌木13000余棵,平整土地13万平方米,还有约5000余棵树木等待移植工程预计6月20号前完工,为保证成活率我们采取了加大土球,一律按照7到10倍土球,加大枝叶修剪量,栽植时候使用细土促进生根,水分及时补充,对难活树种及大树进行涂抹伤口及裹干处理等。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突破制约瓶颈,全力以赴推进苗圃建设,确保顺利完成苗圃建设任务。
5、**路行道树旱埂路绿篱修剪瘦身工作
工程主要包括:对现有绿化带进行改造,降低高度,缩减宽度,确保交通安全。目前道路两侧绿化带和原有中心绿化带“瘦身”工程已经完成。该工程开工以来,施工单位动用各种大型机械4台,出动人力20多人,加班加点施工,已经完成工程。下一步将在绿化带整形修剪,栽植层次感强、错落有致的观赏花卉,进一步提升**路的景观效果。
6、中心路永久性苗木移植工作
为配合中心路扩建工程,需要对中心路部分苗木进行永久性移除部分临时性移除,现已经移植永久性部分苗木2000余棵其中大乔木800余棵,
二,存在问题
1,近年来随着街道及各村对绿化事业的重视,园林绿化面积及绿化苗圃面积越来越大,管理任务和要求越来越重,而技术人员相对短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跟不上,导致顾此失彼,有些地方管理不及时。
2,由于近年来各地均大力发展苗圃,而我们苗圃栽植品种较为普通,与市场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竞争力不强,短期内收益率不高。
3,各村及相对应绿化职能部门对各自负责的绿化区域重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通过这半年多的考核发现,一些村绿化始终存在不重视,不及时修剪,整形,清除杂草的情况,导致**整体上绿化效果没有显著变化及提高。
三,下半年工作要点
1进一步加强各处绿地和苗圃苗木的养护管理工作,最近2个月的工作重点是苗圃抗旱,抹除部分萌蘖芽,确保新栽植苗木较高成活率。
2.根据最近高温少雨的天气情况,结合绿化苗木病虫害发生情况,最近在重点修剪的情况下需有效防治,炭疽病,褐斑病,白蜡蚧危害。
3要积极进行各村绿化考核工作,推动各村绿化建设
一、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1.成立领导小组。自3月29日市城管局召开全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动员会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财政局、城管局、交管大队、城建局、国土局、房管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水利局、教育局、食药监局、城司、爱卫办、工商局、公路分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水公司、供电公司、镇、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切实做到领导高位推进,部门协同联动。
(二)加大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活动有内容,报纸有文字,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1.开辟专栏宣传,在电视台设立“整治交通拥堵,共创美好家园”专栏,围绕城市管理年活动进行深入报道。
2.制作城市管理漫画展板,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工地“五进”宣传。
3.举办文艺宣传晚会,在东源剧院举办“同呼吸,共奋进”为主题环保专场文艺晚会。
4.开展街头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宣传。
(三)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精心实施,扎实推进,效果明显。
1.道路交通整治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行动,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核心要求,以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安全问题、防范管理的关键性环节为检点,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改善道路通行秩序,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
(2)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一是对交通标志牌模糊不清或破损及交通护栏损坏的进行了及时修复或更换。二是完成新建成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和停车泊位线的设置、安装、施划工作。三是对交通信号灯进行合理配时,实现同一区域、同一路段交通“绿波带”控制。在城市道路上新增标志牌6个,更换标志牌2个;调校鉴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3个,更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3个;整改不符合标准信号灯1个。整改标志标线与信号灯一致性1个。
(4)规范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经营行为。督促运输企业抓好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公交车和出租车按划定的停靠站点停放,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派出专人到客运车辆运行线路进行巡查,发现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公交车和出租车随意停靠或乱下客行为进行纠正,对累计发现违章三次以上车辆的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方式要求运输企业限期整改。同时,指导县公交公司进一步优化公交车的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在城区道路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设立港湾式的停靠站点。
2.占道经营整治
(1)按照“主次干道严禁,小街小巷规范”原则,对占道经营、突出店外经营的难点、乱点、热点问题进行强力整治。截至目前,共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00余份,先后处罚占道经营、突出店外经营违章行为71起,暂扣经营物品53起。
(2)重新设定摊点区,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市民出行的情况下,设定了早点、水果、夜宵摊点区,并要求做到划线、定时、定点经营,同时配备垃圾容器。
3.环境卫生整治
(2)开展全民卫生日活动。坚持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全民卫生日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对责任区内的卫生死角进行大清理,清除杂草杂物和散落垃圾,疏通沟道,不留卫生死角,做到有检查、有考核。
(4)整治建筑工地,严惩遗撒车辆。为有效治理车辆沿街抛洒行为,保持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要求城区内运输碎石、沙、土、建筑材料(垃圾)等易洒物品的运输车辆安装防洒装置,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并按指定线路行驶,对严重影响路面卫生的遗撒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5.县城出口路整治。完成了城北出口路延伸工程1000米道路的硬化、绿化、亮化及排水管的铺设;强化城南出口路汽修行业的管理,对所有的维修业户下发不得占用公共场地维修车辆的通知,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定点已许可维修点,实行每星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违章占道维修的行为,将按照规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二、工作亮点
(一)园林绿化工作全力投入
总投资90万元岸樱花广场改造工程已完成所有建设内容,进入收尾阶段;总投资150万元金茂小游园改造工程已完成施工范围土方回填,管道预埋、排水井,园路完成工程量的80%,对雨亭完成工程量的85%,绿化部分完成90%;投入50万元完成了街、岳家庄大道、宾馆门口、沙子头和东大道等16个区域行道树移植补栽工作。
(二)亮化美化工程稳步开展
1.投入16万元完成城北大桥至新罗大桥东岸增亮工程,并已正常使用;投入42万元完成新罗大桥至城北大桥一河两岸夜色景观亮化工程;高速路连接线亮化已完成基础浇筑,景观亮化全面提升。
2.完成城区重要路段主要节点增亮工程及老城区路灯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及东源大桥以上延伸至长举大桥一河两岸、市政公园环湖周边、人才公寓夜色景观亮化工程方案设计。
(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改造整体推进
1.完成了路、东路及支路排水管网工程,桥涌已开工建设,排水设施明显好转。
2.完成了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城路垃圾中转站建设并投入使用,投入200万元购置了推土机、垃圾压实机、垃圾箱、果壳箱等,环卫设施不断完善。
3.投入250万元完成纪念馆周边硬化、绿化和莆勺岌17号—25号、山嘴头—新寨坑上、岳东路二路、小水村别墅区小区通道硬化工作。目前正在实施长安大道北段道路改造及东庙路改造工程。
(四)省级园林县城创建稳步推进
严格按照创园标准和要求,组织完成了城市绿化遥感测定;收集编制了组织领导、工作汇报、管理制度、景观保护、绿化建设、园林建设、生态环境、市政设施等八套资料汇编;加大了园林绿化监察力度,保障园林绿化建设成果。5月份,省园林县城帮扶指导组来我县开展帮扶指导,通过看现场、查资料、听汇报等形式,实地考察了我县的市政建设和园林建设情况,并对进一步做好工作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认识上要再提高
我市已连续成功举办了届中国()中药材交易会、届国际()中医药博览会,应该说,水平一年比一年高,成效一年比一年好,影响一年比一年大。尤其是近几届,更加注重中医药产业的招商与对接,更加注重中医药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更加注重“诚信药都”的形象展示和“中华药都”的品牌打造,有力推动了我市药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可以说,一年一度的药博会,已经办成了我市对外开放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已经办成了我国中医药事业的一个例行展会,也已经办成了药都的一个盛大节日。
今年的药博会有不同以往的特点:第一,就是本届药博会是在党的十即将召开的时候开展的,尤其要注意安全保卫,这是最重要的工作;第二,就是各项工作必须有序进行,不能造成任何重大的负面影响;第三,就是本届药博会是在全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举办的,一些药企、药商在观望,一些本来可以确定的项目投资缩水、速度放慢。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本届药博会办出实效,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
二、工作上要更细致
细节决定成败,一定要对各个方案,对具体工作的落实,对活动之间的相互衔接,都要精细化,只有细致,才能周到。
一是各项工作要落实到位。目前,各项筹备工作已进入“倒计时”,组委会办公室要制定行事历,按照倒计时挂图作业,梳理出各项活动的具体事项,逐一落实、逐项销号。
二是来宾接待要力求满意。从迎来送往到交通、食宿、日程等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半点马虎。接待方案一定要细之又细,关键是“一对一”接待、预先告知和全程服务。“一对一”接待就是接待人员和来宾要始终保持联络畅通。预先告知就是要告知嘉宾行程、活动等具体环节,特别要注意一些小细节的预先告知。全程服务指接待中途不能换人,全过程服务。
三是招商合作要争取突破。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重点,精心组织好推介、对接、洽谈等各项工作,确保药博会取得实实在在的招商成果。
四是整体环境要明显提升。要让多次来的嘉宾看到变化,让第一次来的嘉宾留下良好印象。对各条进入的主要通道、城市主要出入口、城区主干道等,一定要开展专项整治,确保道路净化、城市亮化、园林绿化、墙体出新、垃圾清运,市容市貌有一个明显的改观。另外,北关街区、主要干道、涡河沿岸、各旅游景点、药材大市场、南部新区、康美华佗国际中药城要重点做好自身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用最美的一面迎接远道而来的嘉宾。
五是安全保障要万无一失。总的要求是:要把安全放在首位,组织充足力量,确保安保到位,确保不出现任何差错和闪失。一要加强药博会各场馆、各活动现场、宾馆住地的安保工作,不得有任何闪失。二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场所的巡查。三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四要加强节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要加强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管护维修,确保节会期间“零事故”。
六是舆论宣传要提升效果。要加强宣传工作力度,争取将开幕式主题晚会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台进行录播。
三、领导上要再加强
(一)责任要明确。药博会组委会和8个工作组要各负其责,细化工作目标,逐项逐条落实。各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推进,形成严密的责任链条,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明确。
(二)衔接要畅通。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联系沟通,对份内工作,不讲条件、不计代价,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任务,要按照分工,密切配合,相互补台,无缝对接。对工作中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组委会报告,迅速解决。
这次会议是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区首次召开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为了开好这次会议,区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刚才,会议对2010年环保工作先进单位进行了隆重表彰,环保分局张局长传达了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了全区“十一五”环保工作,对今年的环保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区政府与各镇、区级有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后面,苏区长还要做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今年的环保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正确估价成绩,科学分析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对此,大家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对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上来,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创新措施、抓好落实,推动环保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加快“六区”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营造全新的绿色生态屏障。
二、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扎实推动环保工作全面发展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环保工作对于实现未来五年规划目标至关重要,全区环保工作要紧紧围绕生态环保模范区建设目标,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切入点,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四)切实做好渭河污染治理。渭河沿线有关镇、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精神,持续推进渭河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区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区住建局要做好污水收集工作,确保污水全部进入排污管网,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区水利局要做好排污口整治规范工作。区环保分局要加强对沿渭企业的排污治理,严格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力争所有入渭排放企业全部达标排放。建立渭河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机制,对沿渭超标排污造成我区渭河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的企业、规模化养殖户,按月收取生态补偿资金。要从严控制涉水项目建设,分期分批对规模化养殖场实施限期治理,全面推行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削减排污强度,控制污染排放总量,切实让河流休养生息,实现渭河段水质持续好转。
三、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确保环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的环保重点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要抓好落实,重点是要突出管理创新,建立责任明确、措施到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现将《****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