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描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要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我们以某大型保险集团为例,探讨如何针对行业廉政特色风险,探索建立健全企业的监审联动制,最终提升企业舞弊预防与惩治能力。
一、背景情况介绍
内部审计和保险监管的目标具有共同性,是监审联动的基础。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是促使保险公司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并改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保险价值,维护股东乃至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而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正是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
近年来,多地保险监管部门开始探索监审联动机制的建立。如河北银保监局与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审计部门三方对接构建五项监审联动工作机制、重庆银保监局发布《重庆银保监局监审联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构建监控审核联动监管机制、宁夏银保监局搭建保险中介机构监审联动机制取得实效、嘉兴银保监分局下发《关于开展“指定式”监审联动检查的通知》等等。多地监管部门已对此做出有益探索,旨在通过有效整合审计资源,对不同领域的风险防控水平、不同机构的内审工作质量等维度做出综合判定,不断加强对审计信息的综合分析运用,形成监管合力,提升行业风险防范整体水平。以内蒙古银保监局为例,在印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机构监审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后,又于2022年4月召集辖内各保险公司召开监审联动工作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将《内蒙古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保险业“三虚”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中要求的工作重点,即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中介“三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嵌入到监审联动现场检查工作中,监审联动工作机制逐步进入实质进程。
二、基于SWOT模型进行内外部分析
(一)S—集团在推动试点工作中的优势
保险集团公司经过多年稽核工作的发展,已基本能够建成一支集中统一领导、覆盖范围广、权威高效的审计队伍,同时,内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及工作质量也大幅提升,为积极参与推动监审联动工作机制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内部审计层面已积累出较为成型的风险监控模型,能够为监审联动提出的重点工作要求提供科技支撑。
(二)W—目前发展中存在的劣势
1.部分“三虚”问题行业内普遍存在
(三)O—可能为公司发展带来的机遇
1.有利于优化外部发展环境
集团内审机构可与监管部门在具体检查项目、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在机构经营管理薄弱环节的理解和把握上尽可能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深层次的合作,持续优化外部监管及竞争环境,为集团业务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保障。
2.有利于锻炼内审队伍并完善机制
通过监管部门与内审部门工作的有机结合,有效促进内审工作机制的完善,通过工作中的交流学习,持续贯彻问题导向,及时把握监管重点,在实践中锻炼内审队伍,切实提升内审人员素质能力,不断整合优化审计资源,有效促进保险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四)T—可能为公司发展带来的风险
1.“三虚”问题普遍存在的现状易引发监管处罚风险
此次整治保险业“三虚”问题专项行动中涉及的重点工作也是以往监管处罚的高发领域,从数据统计看,部分问题也是集团系统内普遍存在、屡查屡犯、难以根治的“顽疾”问题,若进行普遍揭示,易为金融机构内部带来较大的处罚风险。
2.内审部门易面临监管职能发挥不力的风险
按照目前工作机制要求,监管部门将实时跟进审计工作进展,将内审情况作为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在现场检查立项安排时,将综合评估被监管机构内审工作情况,对于内审工作未覆盖到的领域和薄弱环节,将提高检查频次或加大检查力度;对于内审独立性、有效性及工作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机构,将加大现场检查、调查的力度。可以说,在监审联动机制下,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质量及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内审机构提高业务水平,促进监管力度的提升。若内审部门监管职能发挥不力、风险揭示不到位、整改跟踪不到位或风险处置不当,也将为公司带来较大的监管风险。
三、工作建议
基于以上SWOT分析,内部审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优势,统一部署、多层面推进、提早安排、积极应对,直面集团系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风险摸排,通过沟通协作,为系统内风险排查及问题整改争取良好的外部条件,夯实合作基础,逐步优化监管环境及市场竞争环境。
(一)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二)加强日常管理,健全问题整治长效机制
保险集团公司应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就敏感问题及早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明确整改重点及方向。同时,内审部门组成专项持续监督小组,分析“三虚”问题,归纳特征,结合现有风险数据模型,初步形成“三虚”问题监控风险模块,将具体问题归类、整理并下发至辖区分公司,督促分公司持续监督整改,对“三虚”问题持续监控。
(三)建立评估机制,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将金融机构内审工作作为内控评价的重点内容之一,定期或不定期对评估内审工作,有利于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一是促进管理层完善内审体系建设。监管机构应结合业务管理状况,从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人员配备、部门协作等方面对内审工作是否符合监管当局要求做出评价和判断,并促进董事会等管理层进一步完善内审体制和机制的建设,重点是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体系。二是督促内审建立问责机制。促进内审部门建立对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和监督问责机制,有效解决“屡查屡犯”问题。(作者单位:人保集团审计中心北部分中心)
(责任编辑:潘思琪;栏目负责人:刘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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