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来看,国务院层面三次召开的关于保险业的重要会议,对保险业发展奠定长远基调。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十条”出台,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等。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出台。“新国十条”指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下发的《意见》,又迭新了保险行业的顶层设计,明确下阶段要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
“从严”一直是金融监管工作的主基调,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是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意见》围绕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市场准入,是风险防范的一道关键“闸门”。《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审批保险机构;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严格审查股东资质。
针对股东,明确要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
对于保险机构的持续监管,《意见》从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在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意见》明确,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坚决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依法建立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搞利益输送的关键人员,从严实施取消任职资格、薪酬追索、行业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以及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
提升服务民生保障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首要,是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具体包括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健全普惠保险体系。
在对外开放方面,支持优质境外保险机构来华设立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入股境内保险机构。鼓励中资保险机构稳步拓展海外业务,持续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高质量发展,必然伴随着可持续发展,针对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意见》从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提高数智化水平;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三个方面给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