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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首次参保人员需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
首次参保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的非在校生、没有参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非服役和服刑人员。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缴费档次?
目前我县共设置了15个缴费档次,供城乡居民选择,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等15个档次,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每个缴费年度可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按鄂人社发[2021]28号文件精神,原100元缴费档次从2021年起,原则上只适应其他已脱贫人口及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3.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作了哪些调整?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起,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分为六档:
一档45元,二档81元,三档138元,四档180元,五档285元,六档402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将跟随缴费区间的变化动态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公布。
2023年度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分别为:
一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400元,
二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
三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800元、900元,
四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000元,
五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500元,
六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
4.社会保险帮扶:地方政府为哪些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乡村振兴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8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起我县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人)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其中,具有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保留现行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5.村主职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才能享受其任职缴费补贴?
根据鄂人社发[2019]45号文件规定,在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即:鄂政办发[2011]90号文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在任村主职干部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直接记入个人参保账户),从2021年起改为个人缴费报销制,补贴部分不再记入个人参保账户,直接打入个人社保卡内。
任职期内的村主职干部可自由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均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缴费补贴。其任职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支付一次”的方式,凭当年缴费凭证及任职文书领取。实际缴费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实际缴费金额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补贴。
6.参保人员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能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吗?
不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应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鼓励缴费适龄人员适时缴费,最大限度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7.哪些人需要办理参保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其中,一是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三个月内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
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服务窗口,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二是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办理办法与死亡注销一样。
8.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如何查询?
9.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根据省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文件要求,我县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工作。
目前,我省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管理平台支持三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式:
三是通过省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管理平台,由业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流程面对面地对待遇领取人员直接进行人工认证。
10.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跨地区转移?
分两种情况:
(1)已享受待遇人员不能。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再跨地区转移。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人员流动”手续。
(2)未到龄人员可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变更后的户口簿,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变更后的户口簿到转入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转入地县社保机构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转出地县社保机构转移系统收到《接收函》并进行核实后,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同时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在两种制度间相互转移衔接,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2.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3)在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0年10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可以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做了哪些调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我省依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作了相应的调整。
一是自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以来,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经过八次正常性调整,由最初2010年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当前每人每月154元;
二是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
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2元;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4.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当您年满60周岁就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154元)+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帐户储存额÷139
比如:
①姜某某每年选择5000元的档次进行缴费,刚好缴满45年后60周岁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其领取城居保养老金待遇标准为154元+(15+20+60)元+[(5000+402)x45/139]元=1998元(注:以上按最低缴费45年计算,均未计算利息收入)。
②李某某每年选择5000元的档次进行缴费,刚好缴满25年后60周岁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其领取城居保养老金待遇标准为154元+(15+20)元+[(5000+402)x25/139]元=1161元(注:以上按最低缴费25年计算,均未计算利息收入)。
③黄某某每年选择5000元的档次进行缴费,刚好缴满15年后60周岁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其领取城居保养老金待遇标准为154元+15元+[(5000+402)x15/139]元=752元(注:以上按最低缴费15年计算,均未计算利息收入)。
15.参保人员身故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银行利息)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或退还;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次月停发养老金,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16.如何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需要哪些条件?
凡大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正常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申领丧葬补助金时务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在三个月内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并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到服务窗口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丧葬费:(1)死亡后未及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者;(2)违反县政府殡葬管理政策的;(3)从事非法活动致死的;(4)服刑期间死亡的;(5)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17.参保人员违规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等该如何处理?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其亲属应当及时办理终止领取待遇手续。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假冒身份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对拒不返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涉案金额超过5000元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立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