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社保中心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84038437东城社保84038437,东城医保84038472、84039261西城区社保中心西直门南小街20号66206069崇文区社保中心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67074643、67074649宣武区社保中心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83975643朝阳区社保中心朝阳区十里堡北区一号楼85820091、85823090海淀区社保中心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82071188丰台区社保中心北京西站南路168号(丽泽雅园小区北面)63258051石景山区社保中心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已更改为68872666门头沟区社保中心新桥南大街13号69836447房山区社保中心良乡西路5号89367034通州区社保中心通州区运河东大街85号81537046平谷区社保中心平谷镇府前西街9号69964901昌平区社保中心东环路南段退休职工活动站院内69723166怀柔区社保中心怀柔区开放路86号总机89686060转2002顺义区社保中心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社保局院内89446599延庆县社保中心高塔路60号新城服务楼东一楼69172590密云县社保中心密云新西路32号甲69044210大兴区社保中心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69224507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中心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万源商务中心302室6788145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
(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
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3、上述1、2款中的中药饮片,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合理使用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以下药品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肿瘤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西药的“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三种药物外,其他59种肿瘤用药。
2、促白细胞生成药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生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4种药品。
3、抗感染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第一类抗感染用药”中的“抗生素”(45种)及“抗真菌药”(5种)。共50种药品。
(五)肾移植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
环孢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硫唑嘌呤共5种。
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床位费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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