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沪人社养发【2009】38号文将于今年8月15日后终止,不再延续,企业如何应对?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取消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改居住证,是福是祸?
Background/背景介绍
课程大纲
(一)原沪人社养发【2009】38号文将于今年8月15日后终止,不再延续
上海的外籍包括台港澳员工的社保缴费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企业如何应对?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1、《暂行办法》适用哪些人员?都要参加五险一金吗?
2、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让处理?
3、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4、港澳台居民享受社保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5、来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果已在原居住地参加了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可能出现双重参保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外籍员工的法律适用
1.取消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许证法规解读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取代就业证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是否与内地(大陆)居民享有相同的劳动保障权益?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什么是外国人就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规定只适用于外籍员工?
凡外国人都要适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里的这套办法吗?
各地放宽外国人永久居留和工作许可范围,便利外国优秀人才来华工作
4.外国专家证与就业证两证合一
为什么政府部门要将“就业”修改为“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是否等于适用劳动法?
5.合法就业与非法就业——非法用工法律责任
6.直接雇佣与境外派遣
问题:持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未办理就业证,都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于2017年3月13日公布实施。修改前后对比分析。
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用人单位的资格:办事处是否具备用人单位资格
外籍员工的资格:外籍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丧失主体资格?
2.与外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应具备的何种形式?
境外派遣有何风险?
3.与外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
持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能否与其约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中国劳动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于外籍员工?
港澳台员工就业证取消后,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与外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外国人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流程图
境外派遣该如何办理就业手续?提交备案登记时,能否用派遣函替代劳动合同?
5.如何防范双重劳动关系?
判断适用法律的五步检查标准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与外籍员工约定薪酬中包括了全部可能产生的加班工资,该条款是否有效?
2.休息休假:
外籍员工能享受哪些休假?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标准?
港澳台员工是否能享受计划生育的政策?
3.安全卫生
4.社会保险(单独讲解)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用人单位如何与外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外籍员工在劳动法保护上与中国员工有哪些差别?
双方能否约定解除、终止条件?
2.外籍员工解除北京、上海、广东的不同理解
3.外籍员工解除在上海地区的实践处理
同案不同判?——上海一中院与二中院的分歧
4.解除与终止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构成非法解除,外籍员工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外籍员工能否要求双倍赔偿?
赔偿如何计算?赔偿金一定比补偿金高吗?
五、外籍员工社会保险及配套政策分析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十大变化
一、社会保险范围
1.社保有哪些种类
2.各类社保的覆盖范围及缴费对象
外国人在上海等不同地区就业,是否需要参保?
3.双边协定:中日社保协定于2019年9月1日生效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保是否会产生国际冲突?
我国与他国签署的双边社保协定
二、社会保险缴费
1.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减费降税”——部分地区缴费标准的变化
3.外籍员工社保缴纳的最新口径
解读《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外国人社保方面,在广深地区有哪些区域政策?为何上海与其他城市实行不同的政策?
三、社会保险待遇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及标准?
外籍员工在退休前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养老金可否境外领取?
2.医疗保险
外籍员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
参加了中国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是否支付?
3.工伤保险
外籍员工工伤认定程序
伤残待遇标准;工亡待遇标准
发生工伤事故的外国人,如果劳动合同签订地与参保所在地不一致怎么处理?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的各地标准
外籍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否要满足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外籍男员工未就业配偶在中国生育,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监管
1.社保欠缴的处理
2.社保争议的处理
课程主讲
董保华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
董保华先生作为首批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律师执业年限已达30年,先后被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专业评审机构评选为2012年及2014年亚洲劳动法领先律师,在钱伯斯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2015》、《亚太法律指南2016》、《亚太法律指南2017》中,被评选为中国区劳动法专业律师第一人,获得“业界贤达”的殊荣。在钱伯斯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2018》、《亚太法律指南2019》、《亚太法律指南2020》中,被评选为中国区劳动法专业律师第一人,获得“业界元老”的殊荣。董保华律师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各类疑难案件,执业以来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达数百起,同时协助公司处理众多大型人员安置项目并收获颇多好评。董保华先生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论证和起草工作。是劳动合同法大讨论中南方观点的主要代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