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工资薪金个税实务45条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4)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号

3.误餐补助不征个税

也就是说,人人都有的误餐补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税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规定

5.福利费、困难性补助是否免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因生病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8〕155号。

6、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免征个税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关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其中托儿补助费不需要取得发票报销。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

7、不超过标准出差补助免征个税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行应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四是税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089号

8、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税〔2012〕40号

9、“五险一金”(含提取)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6〕10号

10、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发[1999]58号

11.“特殊党费”允许在个税税前扣除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60号

1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是“税后”书

(2)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x2%)。

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13、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如何缴个税!(政策依据、实务分析、例子)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述第一项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5.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实务分析: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自行申报的关键点

(1)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2)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例】小李2017年2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6000元,在B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

1.小李在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在B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3.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4000-3500)×20%-555=745(元);

应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745-145-15=585(元);

4.纳税地点: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4、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由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105)/(1-10%)=2661.11(元);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661.11×10%-105=161.11(元);即相当于公司实际给了员工6161.11元。”

15、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

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555×30%)/(1-20%×30%)=7482.4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82.45×20%-555=941.49(元);其中30%,即282.45元由单位负担,即相当于公司给了员工12282.45元,其他70%个税由员工自己承担。”

16、年终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张某就职于境内某公司,每月缴纳“五险一金”2000元。

2018年3月公司拟对其发放当月工资1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则应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12=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是555元;

当月工资10000-2000-3500=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60000×20%-555)+(4500×10%-105)=11790(元);

节税建议: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工资160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12=54000/12=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16000-2000-3500=105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是1005元;

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可节约个人所得税:11790-6915=4875元。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9号

17、年终奖金计算公式一年使用一次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税法分析

该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例5】某单位员工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某单位员工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某单位员工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18、年终奖金计算的“坑”

并举出例子,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那么要缴纳540元的税,如果按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

54001元的年终奖比54000元多纳4950.2元;

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4390.25元;

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19250.3元;

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30250.35元;

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例5】某公司2016年7月辞退甲、乙、丙三名员工:

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元;

乙员工已经工作10年,月收入1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0元;

丙员工已经工作了18年,月收入2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0元;

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万元/年。

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40000×3=120000(元)

(1)甲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30000元,小于120000元,因此,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150000-120000=3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30000÷10=30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因此,乙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300000-120000=18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180000÷12=150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丙的个人所得税=[(15000-3500)×25%-1005]×12=22440(元)。

政策依据:财税〔2001〕157号

20、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6】老A2016年7月因身体原因提前20个月退休,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给杨某一次性补贴120000元。

则老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0-3500)×10%-105]×20=2900(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1、企业为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应按“工资、薪金”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2、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征个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23、离、退休人员领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的补贴奖金等需缴纳个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723号

24、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收入需缴纳个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需要提醒的是,不需要合并免征个税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计算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25、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020号、财税〔2008〕7号

26、“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

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4)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税函[2001]336号,就探亲费“合理的部分”做出统一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例如外籍员工的子女学校的专车接送费不在免税范围,因此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6)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财税字〔1994〕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7〕054号。

27、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时的减除费用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8、计算工资个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9、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政策

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1300元,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202号

30、军队干部取得以下补贴、津贴免征或不征个税

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6〕14号

31、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费收入免征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符合条件的个人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案例】作家刘某2012年10月份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从中取出8000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1)向“灾区”捐赠——如果能扣,只能限额扣;(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能扣;(3)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4)捐赠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5)应纳税额﹦(24000-7200)×14%﹦2352(元)。

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160号、国税发〔2008〕55号、国税函[2004]865号。

33、个人向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三新”研发项目的捐赠支出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

3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7〕39号

3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3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38、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有优惠政策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减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2)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39、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用车补贴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245号、国税发〔1999〕58号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3)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4)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低价出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政策规定:财税〔2007〕13号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政策依据:财税〔2013〕10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4、单位为员工报销因公需要发生的通讯费涉及个税

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当地无特殊政策,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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