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无证驾驶”属于除外责任,但是肇事者无证驾驶的行为不是被保险人的指定,且肇事者是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即保险车辆受损投保人没有过错,则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还是直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后,可向肇事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
【案件索引】
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汶上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0民初14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案涉车辆鲁HC5T10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2020年9月25日21时许,王*东等四名未成年人将该轿车偷开走,伙同另外两人在汶上县第四实验中学附近练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汶上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汶公(城关一)行罚决字[2020]1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东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成立。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在曲阜华源圣达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维修,共花费维修费用12204元。此外,原告因此次事故共花费拖车费用1300元。涉案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济宁分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保险金额100131.2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及保险合同均无异议,但认为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为无证驾驶等,根据合同约定应属于免赔情形,故双方产生矛盾,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险单、行驶证、维修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某某车辆损失12204元、施救费1300元,共计13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
【案例解读】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证驾驶”确实属于除外责任,但是肇事者无证驾驶的行为不是被保险人的指定,且肇事者是在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因此肇事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投保人没有过错。
进一步说,肇事者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来赔偿,《机动车保险条款》第19条规定,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既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可签发权益转让书,把向第三者的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但被保险人应给与必要的协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还是直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后,可向肇事者追偿。
承办人:徐德元
承办法官简介
徐德元,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汶上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