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于20xx年9月份进入厦门某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xx年1月4日,袁某在工作期间,右手臂不慎骨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经裁决,用人单位须向袁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6155元。此外,袁某还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很多企业在劳动者还未发生工伤前,都认为只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属于企业社会责任应支付的部分,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袁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仍旧还须由用人单位担当。
如今,很多企业通过购买团体意外福利保险来规避此类风险。在此特殊提示用人单位,团体意外险是给职工家属的意外福利保险,不能将企业的工伤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建议用人单位聘请专业的劳资顾问师量身定制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用工的工伤保险,方是源头化解工伤纠纷的根本要务。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篇2
魏某原系某家纺公司职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20xx年6月7日,魏某在工作中负伤,后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因工负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20xx年3月,魏某提出与家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据终局裁决的规定,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7万元。
家纺公司提出该案不应接受终局裁决,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魏某所主见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因此,对家纺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恳求,依法予以驳回。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篇3
22岁的黄某从20xx年5月到东莞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并签订了雇用协议。协议中商定,如遇工伤,雇主概不负责。半年后,黄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包工头留下20xx元给黄某便不再负责。黄某向东莞劳动保障部门求助。
黄某遇到的状况在当前并非个例。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商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其实,发生工伤事故时遇到这种状况,职工仍旧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雇主对农夫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照旧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得到工伤待遇补偿。
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雇主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假如发觉雇主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篇4
关于建设诚信社会的议案
X人民代表大会:
诚信作为一种传统的道德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诚信既是道德的基础,也是法制的基础。各类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咎其缘由就是诚信的缺失。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危害经济社会进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阻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为止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由于政府既是社会信用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持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所以,政务诚信是引导社会诚信的指南针,是第一诚信,处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位置。设立市长信箱、县长信箱、镇(乡)信箱,时时听取人民的呼声。
2、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对企业而言,诚信是一种企业经营文化和价值理念,是企业的形象呈现和声誉保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是企业应当担当的基本社会责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行政惩罚力度,让失信者无机可乘,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通过扎紧诚信法律制度的篱笆,让企业不敢冒失信的风险。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准时曝光各种失信行为,让企业失信者因自己的失信行为受到舆论的责怪和大众的唾弃。
3、加强我们个人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系统。政府应建立健全掩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通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