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究竟什么算工伤?什么不算工伤?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确实是有法可依,但是工伤的具体情况却要具体分析。
工伤认定涉及到员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仲裁和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要综合考虑法律条款没有覆盖到的具体事实,从而尽可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伤认定大致分为3类: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可认定为工伤。(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14、15、16条)
一、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产生纠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岗位上因工作纠纷造成伤亡事故的也不在少数。我司多年前曾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施工现场机械操作手汪某因为操作不当,违反了《机械操作安全条例》,被现场张主管罚款500元。于是,汪某于当日下班之前到张主管办公室将其捅伤致死。
公司认为双方发生纠纷是汪某的个人行为,冲动杀人,这应该属于私人恩怨,而并非公司导致。通过诉讼,公司应当对自己提出的“双方引起纠纷系个人恩怨”观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证据不足,法院难以采信。最后因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张某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本案关键点:1、张主管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福利;2、张主管受害是在公司,如果在公司以外受害则极大可能不予认定为工伤;3、张主管受害是在上班期间,如果是在下班后或者上班之前,也不能认定为工伤;4、公司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汪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杀害张主管,如果有证据证明汪某本身和张主管有私人恩怨,那么认定结果也会待定。如果此案换成“汪某下班后在张主管家门口将其杀害”,那么基本不会予以认定为工伤。总之认定条件缺一不可。
1、员工因处理私人问题而早退,结果路上发生车祸身亡,但事故责任并非本人,到底算不算工伤?——不算
2、上班打卡后外出办理私事,在返回公司途中车祸身亡,到底算不算工伤?——不算
首先,员工已经完成了上班打卡,且有考勤记录为证,所以应视为该员工已经完成上班,那么后续返回公司途中发生车祸就不属于“上班途中”,所以无法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其次,该员工是外出办理私事,并非因公外出,所以也无法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
【重点】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情况: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简而言之,就是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主要责任不是本人(需要提供交管部门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1、下班后先去餐厅吃饭,结束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不算
2、如果下班后,在回女朋友家里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不算
上下班往返地点是指办公场所至本人居住地,而居住地一般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除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住所都不能视为本人居住地,如果把女朋友改为妻子,此案就可视为工伤。本人居住地必须有固定选项,如果任意地点都可成为居住地,则将无限扩大工伤条款定义和赔付范畴,造成工伤保险系统紊乱。
3、下班途中顺路去菜市场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算
但是如果下班是参加休闲娱乐活动,例如逛街、看电影、聚会,那么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休闲娱乐并不是日常性必须活动,其目的也不再是返回居住地,所以即便是与回家顺路,也不能算是“合理路线”。
二、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的划分一般涉及因病死亡,或者因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伤亡的情况。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工亡,猝死、病死……
【关于工亡的案例】
三、不可认定为工伤
不可认定为工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三项以外,还有部分特殊情况。
1、用他人身份证参保,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不算
社会保险本来就是一对一的性质,一个身份信息对应一个社保关系,一个萝卜填一个坑。如果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参保,那形成的社保关系就是身份信息本人,而不是与企业实际产生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劳工关系中,只要发生了实际用工,就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是社保关系并不存在“实际发生”,只对应身份信息。一旦认可借用身份信息参保的行为,就会产生社保缴纳错乱的现象,并极容易提高骗保的风险。
2、实习生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不算
实习生的身份信息和人事关系还在学校,并不属于独立劳动力,与企业也并无劳动关系,所以企业并不能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实习只是课堂学习的一种延伸与拓展,实习生与企业的纠纷也并不归属于劳动法负责,所以实习生发生事故并不属于工伤。
企业应当为实习生购买意外险,以降低实习生用工风险,否则企业将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能不能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
部分员工为了增加月度实际收入,会选择放弃缴纳社保,而与企业商议将企业缴纳部分金额兑现成月度工资,并且签署双方协议,规避各自责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的性质,所以即便双方签署了协议,这也是无效条款,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可不履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将全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已将社保部分以工资形式返还给员工的企业,双方均有过错,所以酌情考虑,企业与员工可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可适当减少企业应当支付的金额。
工伤保险制度要兼顾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平衡,既不能无限放宽政策条款,过分解读条例,也不能死磕条款字眼,漠视人性化考虑。可以说,工伤认定是站在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延伸事实,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企业的工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