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楼先生手持保险合同准备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楼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答辫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考虑到宝马车辆只有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曾经要求楼先生将车辆运回上海修理,但楼先生却私自在当地修理,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楼先生在交通事故后发给保险公司的车辆照片看,保险公司已于6月21日向车主出具了车损情况简易确认书,确认车辆损失2369.50元,与楼先生的修理支出相去甚远。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楼先生13,120元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宝马车特约维修商宝信公司的估价单,根据受损车辆的照片,宝信公司估价确认该车的各类维修费用合计为3765.75元。
【案例分析】
首先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通知和现场查勘。发生保险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现场查勘。如果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交通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本案楼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能到现场实地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给予受理意见,按照楼先生的举证,保险公司作出了受理意见,即同意楼先生就地修理,回沪理赔。
然后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责任。可以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处理,然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作为理赔依据。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
本案楼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立即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楼先生应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并由当地的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了维修费用。
接着是定损。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双方的协一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交通事故证明等。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保险单一、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公司以此确定车辆的损失情况。
最后是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赔偿限额,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总的原则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70%的责任,则保险公司在此比例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赔偿方式是修理优先于金钱赔偿,因保险交通事故发生部分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如果车辆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的,按照预先确定的赔偿公式,确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由于楼先生的车属于部分损坏,应当进行修理,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修理费。但保险公司以楼先生违反了保险公司要求其回沪修理的指示,拒绝赔付,并依据车辆受损情况的照片确定的修理费用认为楼先生扩大了损失。为此楼先生提供了两样证据予以反驳;一是当地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一是修理厂的证明,法院采信了这两样证据,作出了支持楼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律师提示】
车损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就车辆的理赔事项充分协商,以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