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热点案例及分析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刑事诉讼法热点案例及分析,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2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3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改革途径

3.1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原则

3.2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式的完善

3.3开拓专业视野

关键词:立案监督;特征;内容;一般程序;存在问题;对策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特征

1.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2.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3.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4.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四、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1.立案监督的范围不明确。从主体上说,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他具有一定刑事立案权的主体都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从范围上讲,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而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以及立案后又撤销或者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都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3.立案监督缺乏保障机制,效果不好。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或人员存在抵触情绪,从而不愿意配合甚至消极抵触,导致存在着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的现象。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威性和不可违反性,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实际上是一种“软权”,法律对如何保障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因此很难达到监督效果。

4.监督职能分离。规则第373条规定了立案监督职能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行使,使得将本该由一个专门部门行使的独立职能人为地割裂开来,混淆了立案监督与这两种监督的界限,抹煞了立案监督的独立性,降低了立案监督的法律地位,既不利于刑事立案活动的开展,又分散了刑事侦查监督和控申监督的力量。工作实践中往往出现控申部门人力不够、调查权力不强、立案条件把握不准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些此项业务的开展。

六、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对策

1.要牢固树立全面监督的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应当是全面的监督,而不应有留有空白地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三种立案监督情形,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符合规定规定条件的案件以规定的方式进行监督。此外,从立案监督的领域和范围上,还应向行政执法领域拓展。将行政执领域引人检察监督,以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总之,只有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法律规定。针对现有刑诉法中监督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消极立案行为的规定,应修改法律将立案监督的对象扩大为所有具有一定立案权的机关,而监督的内容具体扩大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两个方面。只有将对积极立案行为的监督同对消极立案行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制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研究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处置、结案、提请逮捕、移送等各种环节都应当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宣传。要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宣传方式,如广泛宣传一些立案监督成功的典型案例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及操作规程,可将立案监督作为公安不立案或立案时对被害人或被告人的告知义务,从而使当事人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5.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一)法学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

(二)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

(三)案例教学简单化、形式化

(四)缺乏对学生崇尚法治的法学精神的培养

二、对完善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将民事法律作为公安院校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

众所周知,民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理解,作为普通公民都要了解民事法律,公安院校的学生竟然没有学过,或仅是一般性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直接造成学生法学基础不完整、不系统,也影响到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建立,进而对公安实践工作带来不利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将民法、民事诉讼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并适当增加课时,调整学科课程设置的失衡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民事法律的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较强的权利意识。公安工作运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面对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归根到底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在建立法治国家背景之下,运用行政权、刑事侦查权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当前公安实践中,反映出不尊重权利,粗暴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警察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等,归根到底,与警察没有尊重权利、保障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关。

第三,公安工作也需要民事法律知识。例如,对于案件性质的识别和认定上,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需要懂得民事法律。而当前公安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民事调解类工作,例如,轻微伤害引起的纠纷、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懂得民事法律也是工作所必需。

(二)教学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供需稳定、明确。所谓“教、学、练、战一体化”,即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突出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从而促进法学教育与公安实际需要相适应。这就要求其教学内容应围绕公安实践,突出公安特色,具体包括:

第一,转变观念,明确公安院校的办学宗旨是职业教育。公安院校着重培养应用型的公安专业人才,而不是培养研究型的法学人才。对于公安实务部门来说,最关心的是输送来的人才是否能满足公安工作需要,是否具备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使学生接受完整系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公安工作的实际,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致力于编写一批真正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材。从目前看,虽然公安院校编写了一批法学教材,但是并没有突出公安特色。笔者认为,编写者要深入公安实战部门进行调研,或者直接吸收公安实战部门中既富有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公安民警参与编写,提供公安法学面临的问题等实际素材。

(三)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

“知识就是力量,方法就是智慧”。这就要求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具体包括:

第一,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模式,转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案例教学就是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作为引导者,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旨在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这恰好与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目标相契合。

(四)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教育过程首先是一种精神成长的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过程的一部分。”高校学生直接来自高中毕业生,对社会缺乏了解,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法律启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养需要在大学阶段完成。因此,必须改变当前将法律视为职业工具的倾向,应重视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这是因为:

第一,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培养,是培养完整法律人所必须的。公安院校培养的警察,作为执法者,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精神素养,技能和人文两方面必须同时兼备。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重视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功能性教育的同时,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使学校不仅仅是传授法学知识的场所,教会学生做事,更要培养学生强烈的规则意识与正义感,教会学生做法律人。

(五)建立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经历法学实践的教师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如前所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定条件下均与缺少一支既懂理论、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有关。教学内容贴近实践,要求教师首先要了解实践。为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根据新课标的教学基本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程的教学,要以大学生在成长路上遇到的问题为切入点,以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为主线,来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建设人才和党事业的接班人才为主要目标。所以,要打破长期以来该学科课程授课形式单一、内容僵化,远离大学生生活实际、难以呈现其实用性而导致该学科受到了大学生普遍冷遇的现状。因此,需要老师在进行授课中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创新来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趣味性、时代感、实用性,来构建生活课堂,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回顾

纵观1997年物证技术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拓宽物证技术研究领域。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对为法律服务的物证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暴力化、技巧化、智能化趋势明显,有组织的犯罪增多,犯罪手段的现代化程度提高”,〔1〕对物证技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民事诉讼案件中,要保证准确地执法,也越来越多的要求对案件中的各种物证进行科学鉴定。鉴于“常规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在现场上的提取率越来越低。”〔2〕因此,广泛发现、提取、鉴定其他微量物证就显得格外重要。如爆炸残留物、纤维、毛发、油脂、泥土、涂料以及塑料、金属屑等。

2.物证技术鉴定制度的完善。随着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在诉讼中占重要地位的物证技术鉴定,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紧迫。有的学者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存在问题及鉴定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作了调研,写出有关论文数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还组织力量对以往物证鉴定有关条例进行研讨,业已着手制定物证鉴定工作条例。为了确保物证鉴定的准确性,有的学者对某些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质量控制提出了措施。有的学者从法理角度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对立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条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还有的学者就我国现实中物证鉴定主体、鉴定资格与涉围鉴定证人、鉴定权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分析和论述。

3.物证摄影技术。本年度该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如对玻璃横断面痕迹的拍照;变压器矽钢片油渍指印的拍照;蜡表面指印的拍摄方法;利用定向反射镜进行暗视场照相的方法;利用偏振光灯拍照灰尘印痕;以及对相对平行区颅面、颜面上对应特征水平摄影位置关系的研究;刑事录像与计算机图像处理等方面的研究。

4.痕迹技术。痕迹物证技术方面学者们完成了“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DFO合成及其显现潜在指纹技术研究”;

“定向反射显理潜在指印技术系统研究”:“加湿502胶重显方法及器材研究”;

7.生物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方面,97年10月份召开了首届全国法医物证新技术、新进展研讨会。与会专家对“八。五”期间的科研成就进行了回顾。这一领域内的DNA分析技术仍是研究的重点。

“八。五”期间在“非同位素标记探针的DNA指纹图技术、复合扩冲STR位点的DNA分型技术、人类线粒体DNA测序技术、DNA扩冲片段长度多态性和DNA探针研制等多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跃居国际领先地位,其中有四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997年学者们继续开拓前进,研究的热点是:”多聚酶链反应(PCR)技术“和”短串联重复序列(STR)的扩冲技术“。

有的学者提出“这两项技术将取代”DNA“指纹图技术”,〔3〕发挥其对微量、陈旧、污染人体检材进行个人识别的优越性。

(二)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展望

在新的一年里,研究的主要内容除继续深化物证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物证鉴定制度的改革外,还将对以下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物证技术中计算机的应用方面,在原来指纹档案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已发展到在鉴定中应用指纹印的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在法医物证的DNA分析中,有的已将分析结果用计算机扫描保存,克服了不同检材必须同步分析的缺点;学者们更着眼于物证技术鉴定中自动识别系统的应用;物证技术鉴定中信息、数据为的建立以及物证技术与国际互联网络等的研究。在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微量化学物证等其他各领域中,将进一步研究新技术、新方法。对国外物证技术研究新成果的引进和国内外其他自然科学先进技术的借鉴,使物证技术鉴定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另外,目前学者们对物证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鉴定擀量控制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将在这方面加深研究,进一步提高物证鉴定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法律服务。

二、1997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1997年的回顾

1997年是我国侦查学研究深入开拓和稳步前进的一年。年初,在杭州召开了“现代刑侦工作方针专家座谈会”,对侦查工作方针进行了研讨。此外,专家学者们还就侦查体制改革、侦查措施、方法等有关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1997年我国侦查学研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工作方针。现行的侦查工作方针是公安部于1978年制定的《刑事侦察工作细则》中确定的。有的学者在分析该方针不足与过时的基础上,从制订侦查方针的依据、内容方面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专群结合、破防并举、科学办案、狠抓战机”的新方针建议。在杭州会议上,更多学者则围绕《公安学刊》1996年第三期发表的斯大孝、蔡杨蒙的《论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一文,展开了热烈讨论。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充分肯定了“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认为它应作为新时期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有的学者还由此提出了对传统侦查工作的反思,主张将侦查工作置于大治安之中,强调公安机关要把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作为侦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的学者认为,争取把更多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是侦查工作走出低效益的关键环节,强调以此为突破口转变思想深化公安侦查改革。还有学者进行了配套论证,认为贯彻落实“争取把更多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应树立服务观、效率观、全局观、群众观、科学观五大新观念。围绕侦查工作方针的讨论,其参与人员之众多,研究态度之务实,影响之深远广泛,无疑构成了该年度侦查学研究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2.侦查体制改革。我国现行侦查体制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学者们总结认为,其存在着管辖分工不科学、机构设置重叠和不合理、职责不明、缺乏竞争机制、协作不力、效率低下、程序不顺等诸多问题。有的学者建议,继续完善和推广侦查人员责任制,改革侦查工作考核标准,大胆实行竞争机制。还有学者对市局刑警队和分局刑警队建制提出了改良意见,认为应将市局刑警队与分局刑警队重复的一线侦查力量进行合并,把这些侦查力量放置在基层,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效率。有的学者对派出所侦查职能改革进行评析,认为派出所虽然不再承担侦查破案的主要任务,但也不能完全不管案件侦查,而要积极配合协助侦查部门调查取证,抓好侦查基础工作。有的学者进而提出了派遣刑警人员入驻派出所的设想与方案。有的学者还剖析了我国公安机关内部现行的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别专门设置及其工作互相交叉的现象与不良后果,主张实行侦查预审合一的制度,以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还有学者从条块关系出发,提出建立自上而下大刑侦机制的改革设想,主张加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协作。

3.侦查措施和方法。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种措施和方法的运用上,且多结合实际案例或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加以论述。有的从缉捕对象、缉捕人员、缉捕行动的主客观因素、缉捕保障方面探讨了缉捕行动的决策依据;有的探讨了侦查中推断犯罪分子职业的方法;有的分析了串并案侦查的前提、基础及成功保障;有的学者对新时期如何开展布控、协查进行了研究;还有学者对开设侦查TV(或警察TV)、利用电视通缉令等方式的必要性和实行办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此外,还有学者研究了侦查措施现代化与合法化的问题。

4.侦查协作与侦查信息。加强侦查协作一直是近几年研究的热点问题。有的学者探讨了各部门、各警种协同作战体制建立的可能性。有的学者对现行三级破案制度进行了剖析,主张建立与各地犯罪形势相适应的侦查机构层次。在具体协作方式上,交流侦查信息是学者们议论的重点。有的学者认为,派出所应将重心放在搞好基础情报工作上。一些学者则提出要实行情报信息的计算机化管理。还有学者提出应扩大情报信息库的种类等。

5.侦查谋略。关于侦查谋略的研究相对有所降温。少数学者从兵法谋略的宏观角度探讨了“孙子兵法”与现代侦查相结合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见解。

7.涉外联合侦查制度和外国侦查制度。涉外联合侦查制度和外国侦查制度是我国侦查学的薄弱地带。有些学者从涉外联合侦查的形式与范围、原则、基本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有的学者则继续深入研究了西方主要国家犯罪侦查制度,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

(二)今后的展望

1998年我国侦查学领域内主要研究的课题应当包括:侦查学基础理论及其框架;大刑侦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侦查程序及方法的科学化与合法化;侦查基本观念与功能转换;外国犯罪侦查制度;反侦查理论;暴力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犯罪案件侦查对策;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对策;新刑法确定的新型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注释:

〔1〕张新威、杨明辉:《关于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事业建设与发展的几点思路和设想》,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首届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第21页。

(三)法务会计研究对象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信息。该信息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而且每时每刻处于变化之中。财务信息在实时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的同时,也将经济欺诈与舞弊的犯罪痕迹留在了其中,这便为法务会计人员监控经济犯罪提供了依据。法务会计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分析这样的财务信息或数据,监控欺诈舞弊的发生和发展,及早发现欺诈舞弊的征兆,减少欺诈舞弊带来的损失。对那些已经发生的欺诈舞弊,法务会计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取得能够证明欺诈舞弊与经济犯罪的有利证据,将欺诈者送上法庭,尽可能多地挽回损失与影响。

二、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二)法务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素质法务会计的特点决定了法务会计人才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首先在专业技能方面,法务会计人员要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必须具有会计技能、辨别舞弊能力、法律知识、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良好的沟通技巧、一定的计算机技能和搜集信息的能力;其次还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开拓精神。

三、高校法务会计教学现状

(一)信息闭塞,学生在法务会计专业领域深造的机会不多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考研已成为大多数本科学生的选择,考研热持续升温,考研人数逐年递增。我校也不例外,尤其是法学专业就业要求高、财会专业就业压力大,因此近几年以来,我校每年都有很多同学积极参加研究生考试。在学生考研热情逐渐高涨的背景下,我校曾积极引导学生报考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一来希望能为法务会计学科发展培养更多的后备力量;二来希望能为学生考研提供多一些可选择的研究方向。但学生报考时很难找到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招生学校,如考生被视作跨专业考研,复试时还必须加试一些课程,使许多学生望而却步,心中无底,不敢轻易报考。

(三)考试导向功能不强,学生学习动力不足考试的导向功能和“指挥棒”效应是无容置疑的,出题考点往往体现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热点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知识点。然而,据笔者统计,历次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均未涉及到法务会计的知识点,更何况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师考试,这对提高本学科或本行业的知名度,体现其重要性和获取社会认可度极为不利。

(四)实习基地难建,案例资料缺乏,实践能力难提高法务会计是实践性极强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要求有极强的动手操作能力,特别是对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更是如此。目前我校法务会计课程教学实践中仅利用有限的条件为学生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如在模拟实验室进行会计、审计知识强化训练,请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讲座,以了解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操作程序和方法等,但这些离实践能力目标还相差甚远。因为诸多原因的影响,建立实习基地、获取案例资料等有效的实践方式还没办法实现,这需要社会和学校共同努力解决。

(五)教材稀缺难觅近年来,国内开展法务会计专业教育的高校不断增加,职业培训机构也不断出现,但法务会计方面的教材却非常缺乏,纵观现在所能见到的教材中,有些因内容陈旧过时而不能采用;有些是直接翻译国外教材的原文,其内容、体例、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不合适我国习惯;有些则是内容割裂为会计和法律两个独立的部分,未能把两者融为一体;还有些虽名为法务会计,但其实就是审计教材的翻版,所举案例基本源自审计案例,不符合法务会计检查的特点和要求;能够包含法务会计鉴定和检查实务的业务流程及综合案例的教材更加稀少。合适的教材是教学必不可少的工具,如何尽快编写融理论性与实务操作性为一体的适用教材是整个行业和专业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高校与用人单位缺少沟通,供需之间缺乏桥梁高校以培养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为己任,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成为分内之事,以尽可能低的社会成本招录到合适的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则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应尽的社会责任。而高校也应积极主动向这些实务部门咨询,获取法务会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结构。但目前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缺少沟通,缺乏交流供需信息的渠道,茫然和盲目必然产生人才资源浪费、社会成本增加等负面效应。

四、高校法务会计教学改革对策

(一)建立校际联盟,实现专业与方向的对接针对信息闭塞,学生进一步深造的上升渠道不畅的现状,应尽快建立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各高校间的校际联盟,建立信息交流的平台和日常机制,利于法务会计硕士研究生专业录取到合适的生源,为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本科院校学生提升学历和学位开辟一条新的通道。这种“生源培养基地建设”和近似“订单式培养”模式对整个专业的发展壮大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其效果不仅是节约成本的问题。

(二)多管齐下,提高专业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力为克服法务会计专业的知名度不高、社会影响力不大、学生学习的动力不足等问题,应该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如:尽快建立法务会计师协会,发挥集体优势和协会的影响力;尽快申请并出版发行行业内的权威性专业刊物,可以定名为《法务会计研究》,利用自己的“喉舌”宣传自己;协调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关系,求大同,存小异,形成合力,避免内耗,实现和谐发展,共同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改革考试办法,强化考试导向功能,呼吁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的大纲,增加法务会计的考试内容,最终实现单独的法务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这种“以考促学”的作用将会非常显著。

(四)调整教学计划,充实与健全核心课程体系鉴于法务会计学科的交叉性和综合性特征,必须充实和健全其核心课程体系。目前国内各高校开设的核心课程不一,还没有体现本学科的教育特色,各高校应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形成《法务会计教学规范》。可以利用规范统一法务会计学科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结构和主要课程的内容及要求。本学科的核心课程至少应包括: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审计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鉴定法、侦查学、调查学、犯罪心理学、法务会计原理与实务及计算机技术学。

(五)集思广益,尽快编写适合专业要求的教材编写适合专业要求、突出专业特色、融理论性与实际操作为一体的教材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整个行业内人士集思广益,资源共享,特别需要教育界与实务界通力合作。从这一要求出发,建立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的组织已属迫切之需,当务之急。

(六)建立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与录用对接机制为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人才培养与录用断层带来的社会成本,应建立包括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高校与需求单位的信息在内的信息库,根据实际变化随时更新内容;根据信息库提供的信息,供需双方直接交流、交换意见和建议。上述信息可由建立起来的法务会计协会来负责建立和维护。

(七)改革现行教育体制,加快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要落实这一设想,应改革现行的教育体制,由目前已经开设和拟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国内高校共同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报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申报成功后在研究生层次培养师资力量,并采取“双导师”制培养模式,两位导师分别来自高校和实务部门,从而培养出一批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优秀师资力量。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对法务会计教学实践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缺乏已成共识,高等教育是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方式,因此也就承担着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重任。当然高校也要在和实务界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培养真正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笔者希望法务会计职业在中国蓬勃发展,为现阶段中国经济建设重要时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文系广西新世纪教改工程“独立学院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编号:2011JGA13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会计研究》2003年第5期。

[2]左占卫:《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探讨》,《财会通讯》(综合·下)2009年第12期。

[3]郑琼、周志平:《构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江汉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关键词:高职教育;应用型人才;司法信息安全;人才培养

Discussiononappliedtalentcultivationofjudicialinformationsecurity

HuangShaorong

(GuangdongJusticePoliceVocationalCollege,Guangzhou,Guangdong510520,China)

Abstract:Basedonanalysisofthesocialdemandsforinformationsecuritytalents,theimportanceoftrainingappliedinformationsecuritytalentispointedout.Accordingtothecharacteristicsofthejudicialinformationsecuritytalentsofvocationaleducation,someadviceispresentedincurriculumsystem,constructionofteachersandprofessionalcertifications.Itsculturedgoalistotrainhighertechnologyappliedtalentsthatareneeded,goodattheoryandapplication.

Keywords: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appliedtalent;judicialinformationsecurity;talentcultivation

0引言

1司法信息安全专业特点

“七分管理,三分技术”,信息安全不仅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法律、管理和技术等问题相结合的产物,法律和管理在司法信息安全专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对社会需求、行业需要、就业市场进行广泛调查,明确了人才需求情况的基础上,浙江警官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等警察类高职院校先后开设了司法信息安全专业。

司法信息安全专业主要面向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各类经济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网络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和信息安全部门,培养能够从事计算机信息管理与维护、网络管理与维护、信息安全设备维护和数据库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等技术工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才。该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有信息安全技术专业知识,而且要有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素养,毕业后能够在政府部门、商业、军事等信息安全防范工程应用领域及信息安全防范工程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司法信息安全专业的学生通过三年学习,必须具备如下三方面的能力。

⑴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作和公共关系协调能力;具备一般军事队列指挥、擒拿格斗、防身自卫及机动车驾驶等警体技能;具有较高的英语应用能力。

⑵信息安全处理能力①计算机操作能力:具有较好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计算机安全意识,能够操作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②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维护能力:掌握网络的基本原理,熟练应用网络安全防范技术、信息处理技术,能进行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局域网络的设计实施和网络安全的监测及防范工作。③数据处理等能力:具有一定的数学推理和编程能力,能够用数据库解决基层部门的数据统计、管理等问题。

⑶法律与警察岗位基本能力掌握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执法能力;掌握计算机与计算机安全犯罪的特点,能够主动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2课程体系建设

司法信息安全专业培养的是法律与信息安全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围绕司法信息安全专业的核心目标以及毕业生的能力要求,课程体系设置必须以“强化能力,突出应用”为思想,以就业为导向,以岗位职业能力为主线[2]。我们根据社会需求设计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及时引入行业的最新技术,突出职业教育的应用实践性。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突出信息安全技术的专业性。

司法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群建设可以从法律和信息安全技术专业的课程上进行外延和拓展,课程体系的设置可分为基本素质课程、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和拓展课程等。

⑴基本素质课程包括大学生健康教育、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形式逻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与理论体系概论、廉政教育、大学生就业指导、形势与政策、普通体育、警用枪械。

⑵职业核心能力课程包括职业沟通、司法口才、礼仪训练、毕业项目设计与论文。

⑶专业基础课包括法理、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网络信息安全法规、高等数学、计算机导论、数据结构、操作系统、多媒体技术及应用、计算机组装与维护、程序设计、数据库技术与应用、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动态网页设计。

⑷专业核心课程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网络监控、电子取证、加密技术。

⑸拓展课程包括软件工程、网站建设与维护、信息检索技术、警察业务、应用文写作。

3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司法信息安全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许多安全技术和方法必须在实践过程中才能认识和掌握,实验、实训、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三个重要环节。在课程体系建设中,为了突出高职教育的应用性,我们开设了大量的实践类课程,包括计算机组装C语言程序设计实践、数据结构实验及课程设计、操作系统课程设计、数据库实验及课程设计、计算机网络技术实验、网络课程设计、网络安全技术仿真实验、网站建设综合实训等[4]。

高职院校的实训中心是组织实践教学、强化技能培养、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为切实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给信息化人才提供先进的实践场所,必须完善专业核心能力培养所需场地与设施,积极推进实训基地建设,建立信息安全综合实训中心(包括信息安全综合实训室、网络安全攻防实验室、网络应用实训室、数据分析综合实训室、电子物证鉴定设备、电子商务实训室、计算机基础实训室、电子数据取证实训室等)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实训环境(如三维模拟监控实训室、模拟监所现场、亚伟速录室、模拟法庭、安全监控实训室、刑事照相实验室等),形成系统的实训环境。

加强校内实训的同时还要进行校外实践,学校应积极与企业合作,建设稳固校价企合作关系,联系定点的对口实习机构,或者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实习机构或实训基地进行专业实践,配备校外指导人员,对学生实训、实习进行指导和考核,把实践性教学落到实处。同时引导建立司法行政单位、公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实习的制度,为学生实现教学与实习结合提供条件,实行“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的实习模式,为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4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资源是学校办学资源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建设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高职教育发展必不可缺的重要条件[6]。信息安全技术快速更新,这就要求专业教师要掌握信息学科的多个领域及物理等学科的知识,而且还要不断跟踪信息安全的最新动态。学校应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司法信息安全教学团队,促进校内司法信息安全专业建设,为专业教师提供技术培训和进修学习的机会,及时派送教师进行行业培训以及参加各种学术交流会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更新知识结构和内容,同时要求教师积极参与科研,倡导教师之间互相学习、集体备课、讨论交流,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为了提高教师的动手能力,学校还要有计划地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或顶岗实践。此外,也可邀请企事业单位一线专家、技术人员到学校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实践操作,定期为学生开设讲座或座谈会,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5引入职业资格认证

由于专业设置的特殊性,要求本专业的毕业生除了掌握信息安全防范技术的专业技能,还需要具有相应的IT行业从业资格。在国家职业大典中,网络信息安全行业的职业资格有网络技术人员、网络管理员、网络工程师、安全防范评估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恢复工程师等,国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职院校应结合专业,引入适合的职业资格认证,同时跟企业合作,完成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通过职业资格认证+订单培养,充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7]。

此外,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还必须在以下几方面继续改进:

⑴改革教学方法,以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教学等方法推动项目驱动教学法、分层教学法、任务实训法、案例教学法和研究性教学法广泛采用,建立视频网站和教学资源库,进行交互教学,与课堂教学形成互补。

⑵以工作流导向的实训课程教学体系为基础,建立课程配套教学资源库,并以课程改革推动教材建设,编写基于工作流导向的任务式实训模式教材[8]。

⑶鼓励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突出学生的面向应用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⑷改进课程考核方式,实现无纸化考试,重点测试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以职业资格认证代替学科考试。

6结束语

[1]刘任熊,李畅.高职院校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初探[J].江苏经贸职

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79-81

[2]于璐.高职信息安全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太原城市职业

技术学院学报,2011.6:26-27

[3]陈晓明.信息类技术专业课程设置分析与实现―以“司法信息技术”

专业建设为例[J].计算机教育,2010.14:56-60

[4]蒋文保,李忱.高校信息安全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型探讨[J].信息

安全与通信保密,2007.9:172-175

[5]郑洪英,廖晓峰,李传冬等.设置信息安全专业教学体系的探讨[J].教

育教学论坛,2012.9:114-115

[6]李振汕.高职信息安全技术专业课程体系的开发和设计[J].职业时

空,2011.7(6):33-35

[7]沈洋.高职院校信息安全人才能力培养的研究与实践[J].厦门城市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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