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在您撰写诈骗案例及分析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以其流动性强、收益较稳定、具有信贷和资金的双重属性等特点,深受广大商业银行的青睐。票据创新模式也层出不穷,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这其中的利益,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面包的香味”,票据诈骗案件日益增多,已经遍布整个金融行业。
2012年2月9日,龙湾一位坐拥3家贸易公司的女老板管某利用伪造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并贴现使用。之后管某还清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要求该银行给予续贷。为了顺利办理贷款,管某利用与浙江某金属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时留存的已盖好该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填报虚假的购销合同,送交银行。银行顺利为她办出共计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半年。后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败,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的借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该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资信情况等进行深入的调查,没有了解申请人在所属的行业中的口碑及资信情况,不确定其是否有良好的还款意愿,也没有对其交易背景和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该银行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该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尽职调查的义务,忽视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信贷审批部门也没有做到尽职审核复查的义务。也许各部门是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但决不能为了任务指标而损害银行的利益。当然,这当中也不排除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可能。
2013年9月10日,朱某伙同李某预谋用变造银行承兑汇票后质押借款的方式诈骗。朱某将3张小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李某,李某在广州将3张小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变造成一张金额为4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随后李某指示陈某从广州将变造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朱某。2013年9月22日,朱某将其中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老何等人,老何等人在明知银行承兑汇票是变造的情况下,通过银行的熟客小翠到银行办理贴现业务,骗得赃款4321520元。
案例中,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票据的查询查复,票据鉴别过程也流于形式,银行也许是操作不慎,也许是审查不严,也许是新手上柜业务不熟悉,也许是对熟客的过于信任,不管是哪种原因,该银行最终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管是伪造的票据、变造的票据还是克隆的票据,依靠现代先进的票据鉴别仪器,按照鉴别要求,该类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近年来,不法分子的票据诈骗行为愈演愈烈,涉案金额甚为巨大,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跨省跨地区作案,链条非常复杂,再加上一些案件内外勾结,使其隐藏很深,不易被发现。2016年以来,票据风险案件集体爆发,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天津银行均出现重大风险案件,3家银行涉案金额合计超过50亿元,最近又爆出工商银行的票据被骗案,涉案金额以亿元为单位。不法分子的猖獗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经济运行的基础,给商业银行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商业银行票据诈骗案件的发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迫切任务。笔者结合银行工作经验,提出几点建议。
二、建议
(三)承兑解付环节。办理票据解付手续时,要重点审查票据纸张、油墨、水印、花纹、防伪暗记、金额等,降低票据解付风险。加强对每一张票据的审核,无论其金额大小。某些工作人员容易犯经验主义错误,自认为在银行工作这么多年,经手的票据无数,出现风险的都是大金额的票据,从而忽视了对小金额票据的审核,或者自认为经验丰富,凭借眼力来辨别真伪,视票据鉴别仪为摆设。一定要牢记票据之事无大小。有些银行票据的签发和解付都是在同一部门进行的,工作人员在签发票据时会在票面上做一些暗记,解付时作为辨别票据的依据,这当中就会出现一些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或者为减少工作量或者太过自信,而省去辨别票据这一项,大大加大了票据的解付风险。这些银行应当尽快完善票据处理流程,将其签发和解付这两个环节分开分别由不同部门不同工作人员来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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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诈骗形式新颖、易得手
(二)诈骗手段先进、侦破难
(三)诈骗团伙隐蔽、组织性强
电信诈骗组织者承租居民住宅房作为行骗地点,隐蔽性较强大,不易被外界发现。同时,诈骗团伙成员有五到十人甚至更多,他们分工明确细致。所有的诈骗行为都由组织者掌控全局,事先拟定好诈骗台词,对诈骗人员进行培训,诈骗得手后,按照诈骗金额给成员提成工资,内部组织结构紧密、关系稳定。
(四)诈骗后果严重、涉众广
电信诈骗团伙是针对全国范围实施诈骗,犯罪波及面非常广,诈骗对象宽泛且非特定,诈骗数额大,被告人退赔能力差,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银行和通信行业的监管,打破作案平台
(二)开展打击电信诈骗专项活动,遏制犯罪势头
针对电信诈骗日益猖獗的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治安整治的力度,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宣传、发动形成良好的、严厉的打击氛围,震慑犯罪。在专项行动中综合利用各种侦查手段,主动发现和打击犯罪的黑窝点,加强治理犯罪突出的原籍地,派工作组进村入户,注意发现高危人员。同时,通过专项行动的方式,提出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有关部门加强重视,推进社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从根本上遏制电信诈骗发展蔓延的势头。
(三)拓宽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四)加大惩处力度,威慑犯罪分子
关键词:高校电信诈骗安全教育
一、高校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一)犯案手段多样化
犯罪分子以电信和网络为载体设下花样百出的诈骗陷阱,令人防不胜防。比价常见的有如下形式:1、“恐吓式”,冒充银行、邮政、公检法等官方机构通过“恐吓”的方式诱骗其转移金钱到所谓的“安全账户”;2、“熟人型”,假扮校领导、老师获得学生的信任,再进一步骗取金钱;3、“中奖型”,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网络平台谎称学生中了大奖,以手续费为名骗取金钱;4、“赚钱型”,利用学生想兼职赚钱的心理,向受害者收取中介费、费、押金、进货费;5、“病毒型”,犯罪分子通过改号器等技术手段扮演银行客服、支付宝等商家,向学生发送带有病毒的链接,进而盗取银行卡信息。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社会经验不足的学生极易上当受骗,落入陷阱。
(二)破案难度大
(三)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使得未雨绸缪,让学生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就更加重要。要想减少校园诈骗案的发生,除了依靠公安部门的重拳出击以及银行、电信等行业的通力合作之外,更需要发挥高校传道授业的重要作用,在校园中做好防诈骗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如何开展校园防诈骗安全教育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类需求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感情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1]。安全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同时也是追求更高层次需求的基础[2]。频频发生的诈骗案件不仅侵害了师生的财产安全,更破坏了受害人的安全需求,只有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才能够有效地防患于未然,减少校园诈骗案的发生,而大力加强校园安全教育至关重要。
(一)多方面统筹教育
提高学生的防诈骗意识是减少校园诈骗案发生的基础。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学校应当在学生入校的各个阶段加强培养学生的防诈骗意识,可以通过充分利用新生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课程以及专题安全活动等机会将防诈骗意识传递给学生,真正做到将安全意识内化于心。
(二)多部门联动教育
(三)多平台整合教育
高校电信网络诈骗案是建设平安校园不容忽视的隐患,控制案件的蔓延,维护校园稳定刻不容缓,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对于高校来说,在外依托公安部门,对内大力推进安全教育,强化师生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思想防线,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减少校园诈骗案的发生,为师生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志沛.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在学校管理中的运用[J].教育与职业,2007{20}:37-38.
[2]程诗敏.风险社会视域下大学生安全素质提升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14.
[3]安春元.新时期增强高校安全教育实效性的几个关键点[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02):44-46.
【关键词】高等学校盗窃诈骗分析对策
一盗窃案件分析
在大学校园发生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占到了其中的60%~70%,且还有不断蔓延上升的趋势,其中,入室盗窃是盗窃的一种,而且又是大学校园中最为普遍的盗窃形式之一。它报案率之高、牵扯的学生数量之多、影响范围之大,历来都是高校广大师生诟病的焦点。为什么在大学的象牙塔中偷盗案件会如此猖獗?这些偷盗案件又有什么共同的规律呢?大学生们又该怎么样去防范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探讨大学校园盗窃案件的规律和特点:
犯罪分子一般选择在白天作案。大学生的生活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一般学生白天上课,晚上上网。这就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正是利用白天学生都去上课宿舍空无一人的机会下手,轻松得手。
2.作案手段呈现规律性
3.盗窃财物对象集中
犯罪分子盗窃财物对象主要集中在金钱、衣物、手机、MP3等,同时也对价格贵重的财物如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电子学习用具等物品十分垂涎。
4.盗窃案件多为内盗
作案者多为本校大学生所为,他们深受社会不良风气的毒害,虚荣、攀比心理滋生。他们利用自己熟悉地形、出入方便和学生的身份作掩护,大肆作案。
二盗窃案件的防范手段
三诈骗案件分析
第三,利用对大学生基本情况、生活动向的了解实施诈骗。这样的诈骗手段虚实相结合易使学生陷入圈套,从而放松警惕,上当受骗,让人防不胜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等现象逐渐增多。虽然国家加大了对金融欺诈的打击力度,商业银行也提高了自身的防御能力,但是,金融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屡屡得手。这不仅使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妨碍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发展,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银行的经营环境恶化。防范金融诈骗,需要国家政法部门对金融犯罪的严厉打击,更加需要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制度,特别需要基层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这起制药厂诈骗案,最终是银行承担了资金的损失。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地产公司的刘某采用了高息诱饵、拉拢腐蚀银行职员、伪造企业印鉴、快速转移资金等手段诈骗了金融资金。起因可能是为了投资项目,最后的结果是个人挥霍并潜逃。虽然案件性质已经属于刑事,但是刑事不影响企业追究银行的民事责任,银行只得赔偿企业的600万元存款。
金融诈骗特点
在金融诈骗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手段不同,但是金融诈骗案件具有共同特点:
犯罪分子采取伪造手段作案。犯罪分子采用伪造企业印鉴、伪造涂改银行票据等手段直接骗取银行或企业的资金;采用伪造、骗取的银行存款证实书、收款凭证等,间接骗取银行资金,或者骗取企业的资金和物资。
以高额利息、大额存款为诱饵。犯罪分子与资金掮客、用资人相互勾结,用高息、介绍费引诱企业、单位将款项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伺机转移。如案例中刘某即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熟人做工作,将企业资金转到不熟悉的银行。许多时候犯罪分子还利用商业银行重视存款吸收的特点,对银行的基层网点许诺可以组织大额存款,要求银行违规划转资金。
团伙和内外勾结作案。金融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与资金掮客、企业财务人员、银行工作人内外勾结作案。他们通过拉拢腐蚀银行的工作人员,使其从银行内部违规操作,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共同实施金融诈骗。
坏人作案手段智能化,银行防范手段相对落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也更加多样化。他们采用高清晰度扫描设备、彩色喷涂等技术伪造印章、票据和银行文件,人工难以辨识。有些诈骗团伙,计划周密,收买银行工作人员,控制银行的票据查询渠道,实施有组织诈骗。
一旦得手,迅速转移资金。犯罪分子往往先准备了临时资金帐户,诈骗的资金一到手,就通过提取现金、大额交易等方式转移资金,大肆挥霍,给案件侦破和银行追款带来困难。
金融诈骗成因
造成金融诈骗案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银行自身来看,管理薄弱是造成诈骗案件的重要原因。
金融机构经营指导思想不明确。在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进程中,有些银行的领导注重短期效益,盲目追求业务规模,片面宣传“存款立行”,导致一些银行基层机构将存款任务压到个人,一些员工为了吸引资金大户,不讲结算、账户、信贷等制度,往往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落实。有些基层商业银行有章不循,常常以人少为借口,一人多岗,缺乏内部约束机制,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处理,听之任之,使本来可以控制的风险酿成恶性案件。
对员工教育管理工作薄弱。一是忽视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得有些基层银行网点员工整体思想素质不高,少数员工缺乏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甚至违法违纪。例如,近些年在沈阳发生的10起金融诈骗案件中有5起是银行内部人员参与作案的。二是忽视对员工的行为安全教育,使得员工对于按章操作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员工防范金融犯罪的警惕性不高。三是缺乏对员工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新技术、高科技手段的知识普及。
关键词:集资诈骗犯罪原因防控
2007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殷某以做茶油生意需大量资金为名,许诺月息2%到20%,向120余人非法集资2800余万元。2010年4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笔者拟以刘某、殷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为蓝本,分析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并对如何有效防控该类案件,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损失一般难以挽回。集资诈骗的涉案金额往往比一般的经济犯罪要大的多,并且犯罪嫌疑人将集资诈骗得来的款项大部分或者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导致涉案款物难以追缴。如本案中涉案金额高达2800多万元,相当于当时案发所在国家级贫困县财政收入的1/5。其中除了返还给集资人部分本息及购买库存茶油外,大部分都被两被告人用于购买住房、高档轿车和其他个人开支,导致1400多万元难以归还给受害人。
2.受害人数众多,中老年人受骗突出。由于集资诈骗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一件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受害人。如本案中两被告人先后向120余人非法集资,共打出了200多张借条。另外,从集资诈骗对象的年龄来看,以45岁左右中老年人居多,其中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少数党政干部。这类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积蓄和经济能力,防骗意识薄弱,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易被表面假象所迷惑,基本上没有考虑投资风险,从而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二、集资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1.受害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具有贪财和盲目的心理。部分受害群众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都希望寻找到一种投资快、成效大的投资模式,在求富心理的驱动下,一见到高利率的诱惑就盲目产生投机行为。有的受害人为贪财,明知是骗局也故意参与,充当非法集资活动的“帮凶”。
三、防控集资诈骗犯罪的对策
1.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学习新进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准确认定集资诈骗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能力。特别是要注意准确界定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认真分析借款人无法返还的原因,避免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将集资诈骗罪简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相对较轻的罪名,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从重打击那些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无法挽回、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集资诈骗案件,提高刑罚威慑力,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2.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做好打击该类犯罪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结合集资诈骗典型案例,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预防集资诈骗犯罪公告,加强舆论宣传,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防范犯罪能力,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关键词:电信诈骗;侦查;难点;对策
一、当前重庆市电信诈骗发案基本情况
(一)总体态势
2010年以来,电信诈骗案发案地主要集中于主城九区,其中沙坪坝区(206起)、渝中区(180起)、渝北区(154起)、江北区(148起)、南岸区(117起)、九龙坡区(113起)是持续高发地区,万州(80起)、永川(70起)、合川(53起)等地的发案情况也较为突出。
(三)受害人特征
1.上述电信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总数为1887人,其中男性918人,女性969人。性别结构特征不明显,男性和女性被侵害的几率基本相当。
2.受害人年龄段高度集中于18至48岁,数量占总人数的85%以上。
2010年以来,肆虐于重庆市的电信诈骗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作案手法翻新速度快
其四,还应当注意到,由于电信诈骗的屡禁不止,造成了内地不法人员抄袭和模仿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与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狼狈为奸、里应外合,从而极大地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本土化和猖獗泛滥,加剧了电信诈骗的危害性程度。2010年3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警务情报信息中心会同巫山县公安局在湖北破获的一个电信诈骗案,便是湖北籍犯罪人员效仿境外诈骗集团犯罪手法,冒充重庆市巫山、铜梁“煤监局长”向当地煤矿业主批量发送“索贿”短信实施诈骗,虽技术含量较低,但犯罪分子也频频得手,这一案例证明了电信诈骗确实存在本土化和普及化的不良趋势。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
(三)集团作案,组织严密,职业化水平较高
电信诈骗呈现典型的集团化和职业化特征。团伙成员之间按照公司化运作,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谋面。一般有五个层次的人员:
一是境外核心人员。多为台湾籍等境外人员,此类人员负责:编制诈骗模板;准备作案所需的器材设备、银行卡和场所等;通过各种常规渠道,从内地物色、招募“接线员”团伙成员,并将“接线员”带到诈骗场所培训和管理。
三是专业拆账人员。在核心人员指挥下,将全部赃款拆分――若在境内取款,则拆解为单笔2万元以下;若在境外取款,则拆解为单笔1万元以下――转入若干张银行卡里,以确保能在一天内转移全部赃款。
四是取款人员,也称为“车手”、“取款负责人”。车手一般事先潜入各地待命,拆账完成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银行卡去银行网点、ATM机取钱,最后再将赃款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每名车手均持多张银行卡,分散到几个城市;多名车手组成一个“车手组”,听命于一个小头目;小头目则负责从核心人员处接收银行卡和取款指令,再将银行卡分发到每个车手,并向车手发送具体的取款、存款指令。每个“车手组”可能承揽多个诈骗团伙的取款、存款业务。
五是关联作案人员。大量的不以团伙成员真实身份注册、与犯罪团伙毫无身份关联的银行卡是诈骗成功的保障,也是每个电信诈骗团伙必备的犯罪工具。电信诈骗团伙这一“刚性需求”,近年来逐渐催生了专门提供银行卡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获得大量银行卡,通过地下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2]。三、电信诈骗的侦查瓶颈
从2010年公安部牵头侦办“1011”、“810”、“1130”、“128”等系列电信诈骗案,以及各地历年来侦办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往往同时面临五难: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因此,造成目前打击工作的实际状况是高成本、低产出、重复劳动甚至徒劳无功[3]。
(二)警银缺乏深度合作
电信诈骗案中,银行卡是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部门的部分管理规定和运营模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有助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滋长,也成为公安机关快速打击的掣肘。
1.犯罪分子批量开立银行卡、网上快速拆账、ATM取现畅通无阻
同时,还需注意到的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各大商业银行都加快了“国际化战略”的步伐,陆续设立了海外分支机构,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犯罪组织也开始利用这些境外银行网点办卡、取现,那么警方极可能连“车手”等犯罪团伙低端成员也很难查证和捕获。
2.部分银行管理规定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
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出手迅速是关键。但目前,银行管理规定中,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其一,金融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限制异地司法查询、冻结;其二,电子银行信息的司法查询,需到发卡银行所归属的地市级分行电子银行数据中心,且查询结果不能实现即到即得;其三,各家银行基本不向公安机关开放其本行银行卡活动监控数据;在各类银行卡的活动数据中,公安机关仅能通过中国银联公司获取银联卡的跨行活动数据,此数据的运用,仍然需要到开户银行或交易发生银行落地查证。
(三)取证繁琐、定性困难、证据链条易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罪,加之电信诈骗面对的是不特定区域和不特定对象,犯罪行为、犯罪工具和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侦查、抓捕、取证、定性都带来重重障碍,如:公安部牵头侦办的“1130”案件,因所在国司法体系原因,专案组经多方斡旋,突破重重困难,才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从菲律宾押送回国。真正的诈骗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犯罪团伙的底层人员,这些底层人员一般会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规定报捕;如果证据仍不足的,为打击和震慑犯罪,还会选择报批劳动教养。但是,一旦涉及外国人时,就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只能释放。侦办案件往往是投入大、产出小,形成了对侦查资源的极大牵制。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措施
(一)探索打击电信诈骗的新方法和新机制
2.落实“落地侦查”协作机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设想,尽快搭建全国性的网络平台,建立跨区域协作共享和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同时落实各涉案地侦查、抓捕和取证工作,以集约化作战来应对电信诈骗的多发、普发态势,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劳动。
(二)寻求银行、电信行业的最大支持,堵塞可资犯罪利用的漏洞
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服务,是电信诈骗高度依赖的“两个支点”,对该两个支点任选其一进行打击,即可斩断其资金链或技术链,扼杀电信诈骗。因此,警方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的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的治本之策。其具体操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搭建制度化、常态化沟通机制或平台,合力打击非法营运的VoIP服务器、贩卖银行卡、非法营运短信群发、违规租用通信线路等违法犯罪行为,剪除电信诈骗犯罪的周围支撑。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被害免疫力
多管齐下,充分发动各级各类宣传媒体,对各阶层人民群众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开展电信诈骗预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自身的防范意识。
1.依靠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以滚动、连载、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手法特点,犯罪动向,保证宣传的宽度和广度。
2.充分利用网络、短信等现代通讯技术,策动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以群发手机短信、群拨语音提示、群发警示网页等方式,加强宣传的密度。
4.筑牢柜面警示防线,增强宣传的针对性,警方在银监部门和银行网点的配合下,对全市银行的柜面员工开展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培训,使每名员工都熟知电信诈骗,从而引导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提醒有可能受骗的汇款人员,或是及时将人员和资金的异动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尽可能及时发现案件苗头,防止被骗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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