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有规定吗
答:《婚姻法》第六条有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结婚是否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
答: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只有办理登记领结婚证才是合法夫妻,在法律上才会受保护。
4.结婚登记需要带上哪些证件
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
5.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吗
答: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6.哪些情形是禁止结婚的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出现哪些情形可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8.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答:《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9.男方或女方受到胁迫结婚该怎么办
答:《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自愿协议离婚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吗
答: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1.结婚证丢失如何办理离婚
答: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等材料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12.返还婚前彩礼的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3.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吗
答: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存在谁吃亏的说法。
14.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有过错一方损害赔偿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5.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吗
答:《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6.精神病人离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因配偶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对精神病引起的离婚,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治疗等问题后,方准予离婚,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17.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8.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有哪些规定
答:《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9.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答: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0.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答:我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1.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答: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2.非法同居男女及所生子女纠纷如何解决
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权利,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2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区分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4.婚前购房由父母出资,出资款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5.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时房产归谁
答: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6.婚后住公婆的房,离婚时有份分房产吗
答:没有份,公婆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7.遗嘱继承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8.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吗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如果有上述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9.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共同财产吗
答:个人财产在双方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常见孳息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
30.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如何分配
答: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31.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32.已离婚夫妻财产能再次分割吗
答:夫妻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3.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34.法律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清偿。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35.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偿还债务时,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居住房屋。
36.遭遇家庭暴力能否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答:可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7.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受害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答: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8.拒绝履行亲子鉴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3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受侵害怎么办
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如父母可以依照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关系后,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40.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41.2016年广西二孩放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于二孩政策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42.二孩政策放开后还有独生子女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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