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广西外贸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进口商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出口木衣架销售订单。订单中规定:进口商B公司必须于2012年12月10日前开立信用证,A公司于2013年4月21日前装运货物。A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收到美国C银行用SWIFTMT700报文格式开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该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为B公司,受益人(出口商)为A公司,金额为USD68,000.00,贸易术语为FOBANYCHINESEPORTASPERINCOTERMS2010,装运港为ANYCHINESEPORT,卸货港为PORTLANDPORTUSA,信用证效期为2013年5月6日,到期地点为开证行所在地,装运期限为2013年4月6日到2013年4月21日,规定交单期限为提单日后15天,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信用证规定托运人为受益人,收货人为TOORDER。信用证规定每个不符点费用为USD80.00,通讯费为USD75.00。
二、对本案例的分析
(一)耽误船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虽然损失应该由B公司承担,但是该订单的结算方式是信用证。信用证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订单是相互独立的交易。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风险和损失虽然由B公司承担。但是因为提单存在迟装运这个不符点,会导致开证行拒付,出口商A公司也就无法凭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为了避免单据被拒付,A公司应该据理力争,坚持让B公司修改信用证,将信用证的效期和最迟装运期延后。而不是听信于B公司贸然发货,陷入被动。
(二)开证行所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其一,提单显示装运港为香港,非信用证规定的中国任何港口,这个不符点不成立。
众所周知早在1997年香港就已经回归大陆,属于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海内外对于规定装卸港为中国任一港口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一直是标准模糊,争议不断。在装运港为中国任一港口的信用证项下,我国出口商因装运港为香港的交单,常常遭到开证行拒付。为了避免信用证单据审核中出现纠纷,如果的确需从香港装运,直接在信用证中予以明确,可避免争议。2013年4月17日在ICC银行委员会里斯本春季会议上已经通过了官方意见TA770REV2,明确规定了如果信用证规定装货港或卸货港为中国港口(ANYCHINESEPORT,ANYPORTINCHINA)或交货地点为中国,对显示实际装卸港口或交货地为香港的相符交单不能进行拒付,按照此意见,拒付无效,国际商会将不予支持。由此看出,这个不符点不成立。
其二,提单的卸货港为PORTLAND(波特兰)未注明国名,此不符点不成立。
ICCBankingCommission于2009年11月底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年会上讨论并通过的意见TA701rev中规定:“运输单据上显示的收货地、装运港、卸货港等地点后无需加注国别名称。”如果显示国别,可以显示国别的ISO代码,使用ISO代码来代替国别并不导致矛盾或冲突。
但在现实中,世界上不同国家有相同名称的港口,这些重名的港口如果不写国别会引起混淆。比如,全球有4个波特兰港口,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有同名港口。其中美国有两个,美国东海岸的PORTLAND(MAINE洲),美国西海岸的PORTLAND(OREGON洲)。
本案例中填写卸货港时未注明国别,而提单为指示提单,收货人为“TOORDER”的,也没有详细的收货人信息,无法从此项判断卸货港为美国哪个洲的PORTLAND。从提单内容上的也无法判断在哪个国家或是哪个洲卸货。这样就可能出现南辕北辙的情况。而且在实务中,美国海关方面规定:如果由于收货人资料不详细导致货物不能装船,或在卸货港不能卸货、清关等一切后果及由此引起的罚金将由托运人自行承担。美国港口规定运到美国的货物,卸货港和最后交货地除具体地点外还必须加上洲名。由于案例中信用证卸货港为PORTLANDPORTUSA,但未规定是美国东海岸还是西海岸的PORTLANDPORT,根据ISBP745第V段的规定,开证申请人应承担其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模糊不清所带来的风险。
三、本案例的几点启示
(一)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二)进口国贸易环境调查
(三)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后金融危机时期,一些国家受到债务危机的困扰,尤其是希腊、意大利等国内经济状况不佳的国家,这些国家某些银行不遵循国际惯例行事,较以往更容易出现违规操作。出口商应注意防范此类开证行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尽可能地选择规模较大、历史悠久的、较熟悉国际惯例且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应向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信用评级机构调查开证银行的信用评级。对于资信较差或信用等级较低的开证行,可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保兑信用证,由另一家资信较高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这样可以避免来自开证行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