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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江苏
作者:北京银行杭州分行李智娟系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成员
审核: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王栋涛系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联合发起人
日期:2014年12月1日
案例:
境内出口企业A向境外出口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为降低收汇风险,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由于进口商的违约,A公司向中信保公司索赔后收到货物贸易项下理赔款一笔。后经中信保的追讨,A公司又从境外进口商处收回了该笔货款。根据约定,A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向中信保公司摊回了部分理赔款资金。
请问:A公司分别应如何办理收到信保公司的理赔款、收到境外进口商的货款,以及向信保公司摊回理赔款资金等业务?
解答:
政策依据: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文件规定:
1.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赔款的支付:
2.被保险人归还已获赔款后追回款: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10】162号)文件规定:
自2010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第一条中有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备案的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无需将保险合同在各自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备案,外汇指定银行无需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
三、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账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支付理赔款,持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分析结论:
一、A公司收到中信保公司的理赔款
A公司应凭出口合同、赔款通知书等办理入账手续。因该理赔款属于出口货物贸易项下,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将此笔款项视同货款处理,先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再根据A公司的名录状态和分类情况进行处理。同时还需进行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入数据报送,交易编码121010,附言需注明“出口货物理赔款收入”。
二、A公司收到境外进口商汇回的货款
中信保公司根据A公司出具的《委托追讨协议》向境外进口商追讨,实际操作中,追讨协议可以约定追回的货款直接划至信保公司账户,也可以约定划至出口企业账户。本案例中,当A公司收到境外进口商汇回的出口货款时,应按正常的出口收汇流程进行操作:先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再根据A公司的名录状态和分类情况进行处理。数据报送方面需进行涉外收入申报,交易编码121010,附言为“一般贸易出口货款收入”。
至此,A公司的这一笔出口对应了两笔资金流入(中信保支付的理赔款和境外进口商支付的货款),因此建议A公司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差额报告,以免造成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较大偏离。
三、A公司向中信保支付摊回款
A公司可持中信保出具的“赔款通知书”和“理赔款摊回计算书”等证明材料,向中信保公司支付摊回款。对于该笔业务的数据报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笔摊回款属于货物贸易理赔款的退回,所以应做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汇款数据报送,统计在一般贸易货款项下,附言中注明“出口货物理赔款的退回”;
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考虑到理赔款和摊回款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收入和退款的关系:摊回款是根据追回的金额和追讨所产生的成本等计算得出,与理赔款可能存在较大差额,且退款应遵循“原路原回”的规定,将摊回款理解为货物贸易项下理赔款的退款不是很恰当。因此,我们更偏向于第二种观点的数据报送方式。
提醒:
以上分析和结论仅代表我们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如存在争议,请以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