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为基础确定,既不能提前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也不能延后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存货市场价格变化的考虑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导致存货市场价格变化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即已经存在。
4、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大宗商品,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应予以考虑。
3、根据证监会《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上市公司持有的原材料须用于投入生产加工生产产成品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该原材料生产产出的产成品销售毛利率已大幅下降且为负数,表明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很可能已低于其成本,上市公司不应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不计提跌价准备。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1.关于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判断
就重大影响的判断,与《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的原则一致。
1、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不应仅以撤回或新委派董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但是,通知指出,在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驻董事的情形下,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董事能够代表投资方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并综合考虑其他所有事实和情况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进行判断。另外,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集团内不同主体分别持有同一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并分别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如某一主体按照权益法核算,另一主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应统一按权益法核算(除非是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部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
5、可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案例1-04重大影响的判断。
2.关于权益法核算
(三)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对于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1)若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2)若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即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若均不能单独出售,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因此,同一集团中,若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子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将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合并报表层面改为成本模式计量。
(四)关于固定资产
对于税法上“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设备、器具等,在会计处理方面,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即“测试”通常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如良品率)是否达标,而非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如预定的利润水平)。因此,在达到管理层预期的财务业绩表现之前,资产可能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须开始计提折旧。
(五)关于生物资产
1、此项要求系年报通知新增的内容。通知强调应当按照生物资产准则进行后续计量,通常是按照成本计量,但如果满足生物资产准则第二十二条以及应用指南里面明确规定条件的,才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六)关于无形资产
(七)关于资产减值
1.关于减值的判断和计量
如果企业对于高价值的设备为避免因设备毁损面临重大损失,为设备办理了全额的财产保险,当设备发生毁损时产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资产减值和保险赔偿是两个独立交易,应该分别予以考虑。保险赔偿的现金流入并不属于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在资产减值测试时考虑。
2、根据2021年07月10日财政部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问答》,被投资单位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且在年末远低于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投资方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而不应直接采用被投资单位股价计算得出。
2.关于商誉减值
此部分为年报通知新增的内容。
(八)关于收入
1.关于时段法和时点法
2.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为便于准则实施,企业在判断时通常也可以参考如下三个迹象: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上述三个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应予以综合考虑。
(九)关于政府补助
1.关于政府补助的判断
2.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4、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集》“案例4-1政府补助的分类判断与会计处理”“案例4-2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类型的判断”
3.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十)关于借款费用
4、根据《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的建造成本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十一)关于企业合并
1.关于业务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有实际产出并不是判断其构成业务的必要条件。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也可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进行集中度测试时,如果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应判断为不构成业务。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购买方仍应按照“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进行判断。
2.关于企业合并的类型
3、根据《企业合并准则实施问答》,若集团公司新设一家子公司,将现有其他子公司或业务注入该新设公司,假定在新设公司层面该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设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新设公司应当追溯至自比较期最早期初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使比较期最早期初早于该新设公司的成立日,但应不早于被注入的其他子公司或业务处于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点。该新设公司的个别报表期初日为其成立日。
(十二)关于租赁
1.关于重新评估租赁的分类
通知明确,在租赁开始日后,承租人按照原合同条款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不属于租赁变更。
2.关于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
(1)企业在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时,应当在各潜在单独租赁部分(如可单独使用的资产)的层面评估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评估时,企业应考虑资产供应方是否在整个使用期间都具有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并能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如果合同仅赋予资产供应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日或之后拥有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
通知明确,在评估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时,应当在各潜在单独租赁部分(如可单独使用的资产)的层面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仅赋予资产供应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日或之后拥有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考虑到资产供应方没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
(十三)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关于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确认
2、《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不得以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或信用卡年费未逾期等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
4、北京证监局《非金融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执行问题分析及应对建议》(-《财务与会计》2023.16)一文指出,即使确属低风险组合,以零比例计提减值准备也不具有合理性。低风险并不等于无减值,无历史损失经验不等于无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均存在违约风险。
2.关于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2、证监会《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应收账款保理后能否终止确认,应综合考虑转移的应收账款结构(如单笔转让、批量转让、部分转让或循环额度转让等)、转让形式(如转让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或现金流量过手安排)、保理应收账款的基础特征(如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及提前偿还风险特征)等因素,以判断应收账款的所有重大风险是否已经转移。
3、证监会《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以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和次级份额,上市公司认购全部次级份额,但未合理判断是否应将该ABS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其在该ABS中承担的风险,以及其与管理人各自享有可变回报的情况等,恰当判断是否应将该ABS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判断是否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可变回报风险时,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基础资产应收账款未来的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审慎分析次级份额是否实际承担了所有的下行风险,如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
(十四)关于保险合同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企业应当将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扣除投资成分并对重大融资成分进行调整后分摊至当期的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企业确认的当期保险服务收入由下列部分组成:
关于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日期,财会〔2020〕20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十五)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实务问与答”第21问指出,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一般地,对会计确认、计量基础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确认、计量基础的变更一般会引起列报项目的变更,对列报项目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其中,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十六)关于持续经营的判断
3、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有限寿命本身并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十七)关于合并财务报表
1.关于控制的判断
1、与《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的原则一致: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外收购子公司,本年度出现子公司拒绝向上市公司提交财务报表、账簿等关键资料,或阻挠上市公司进入办公现场进行审计等“失控”情形。对此,上市公司未充分考虑其是否依然享有对子公司施加控制的实质性权利,如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权利机构,或者外部司法途径等方式,继续行使控股股东权力,仅依据形式上的“失控”认为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未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5、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REITs),是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投资于不动产,并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公募REITs,是指依法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金财产,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动管理运营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并将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基金管理人虽然拥有广泛的权力,但由于公募REITs是封闭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不持有份额,且基金管理人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管理费,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都不大,因此通常不控制REITs。如果原始权益人持有的REITs份额足够大,例如可以在持有人大会上更换管理人,或者原始权益人作为REITs的运营管理机构实质上不能被替换(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并且在REITs基金的其他份额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可能拥有权力。
2.关于抵销内部交易的原则
(十八)关于报表格式
2、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二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
(一)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升2023年年报质量。
企业应当对近年来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核力度,确保年报数据真实准确,严防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调节会计信息规避退市。
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充分识别的管理力度,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利用会计准则和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
企业应当强化内部财会监督作用,将财会监督纳入公司治理内容,强化公司治理层面财会监督力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财会监督体系;企业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落实财会监督要求,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合规、风险充分识别计量、财务报表真实完整、信息披露充分透明。同时,要强化企业内部财会工作对业务发展和风险评估的监督作用,推动提升业务真实合规和风险充分识别。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细化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完整、准确、真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舞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调节会计信息规避退市;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利用会计准则和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重点提升资金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件、财务报告编制等领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科学、客观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另外,根据《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提升审计质量。
有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规定,做好年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披露、轮换等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年报审计质量。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审议程序,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应当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履职、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轮换要求,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年底前完成并披露变更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利用专家工作成果或外部评估机构结果并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因此,应准确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准确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发表恰当审计意见,充分揭示金融机构真实风险,有效维护公众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应准确识别金融机构业务真实性,纠正不规范实施会计准则行为以及利用会计准则调节利润和监管套利行为,不得协助金融机构滥用会计准则,不得协助金融机构掩盖金融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应准确识别金融机构业务真实性,纠正不规范实施会计准则行为以及利用会计准则调节利润和监管套利行为,不得协助金融机构滥用会计准则,不得协助金融机构掩盖金融风险。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持续强化监管,有效促进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各地方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宣传贯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建议等,及时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