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2)规定单据,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凭证。
(3)当事人。
申请人、受益人
开证行、通知行、付款行、议付行
第二点:信用证本质是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具有有如下几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liabilitiesforpayment)。
(2)信用证是独立契约,独立于买卖合同,是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instrument)。
因此在实际贸易中我们只要达到信用证的一系列要求,就可以要求开证行付款,而无需征得买方同意,本案例中卖方就是熟悉信用证规则,最终以智慧拿到了全额货款。
第三点:信用证规则。
(1)UCP600。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第一,议付、兑付。
第二,不可撤销。
第三,审单期:5个工作日。
(2)DOCDEX。
第二,小问题。
第四点:信用证风险。
(1)出口方风险。
软条款、不符点、开证行倒闭。
(2)进口方风险。
开证行倒闭、收不到货。
(3)银行风险。
进口方违约(对开证行而言)。
开证行倒闭(对议付行而言)。
欺诈。
(4)出口商风险防范。
第一,出口商认真订立贸易合同。并预先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具体证内容。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内容开证导致日后发生争议。第二,出口方认真了解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
第三,出口方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开证行付首要付款责任,一旦进口商无力付款,开证行必须实现付款承诺,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要防止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出口商可以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作为保兑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
第四,出口方要认真审查信用证。一点要避免信用证中“软条款”的问题。审查内容主分为两方面:一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之前订立的合同有差异,对出口商缮制单据是否造成困难,主动权是否被对方完全掌握。若发现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进口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二是:需要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尽量选择信用好的开证行和保兑信用证降低出口风险。
第六,必要时,可以和进口商斗智周旋,充分利用信用证是独立契约,独立于买卖合同,是自足文件的特点来保卫自己的利益,在进口商恶意刁难的情况下,假装妥协,趁机拿到填制信用证的正确信息后,直接向开证行请求付款,只要信用证没有问题银行就没有理由拒付,出口商也能拿到自己全额货款,全身而退。
我国的中小企业一直有参保率低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2)参保门槛高,机构网点少。
案例分析:
索赔的两个前提条件:
(1)索赔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被保险方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在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赔条件不够,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FOB、CFR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在装运港船舷,由买方负责投保,保险单上被保险人为买方,货物发生意外时是在起始仓库到装运港运输途中,那么此时卖方拥有着货物的控制权也就是享有可保利益,但问题出在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合法的受让人不是卖方而是买方,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与此同时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持有人是买方,符合前提条件一即索赔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就是买方是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当时货物并未越过装运港船舷,仍然是由卖方承担风险责任,从而买方对该货物还尚未拥有控制权,也就是对装船前的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没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
(1)在FOB、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以和买方商量协议由自己帮买方代办保险,由于保险单的可转让性,双方风险都能降低,利益也得到保障,如果协议不成卖方一定要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运输仓库至装运港这一距离的“路运险”,来降低自身风险,以免发生损失。
(2)FOB、CFR贸易术语条件下,买方负责投保,风险的划分是在装运港船舷,所以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无法将保单转让给卖方,但如果由卖方代办,可以货物装上船后,风险责任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候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因此整个路途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买卖双方都有权索赔从而获得赔偿。
(3)在采用FOB、CFR两种贸易术语下,如果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可投保出口信用险,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