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
准备金”科目。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1、保险企业按保险精算提取准备金时: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2、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注: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因此,新制度规定的一般计量方法对它并不适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保险会计所具有的显著特色之一。
(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之一。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履行其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案例1】某保险公司2019年已提终身寿险责任准备金560000元,年末经精算部门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提终身寿险责任准备金750000元。该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终身寿险190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终身寿险190000
【案例2】某保险公司年末根据清算结果,本年应提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准备金750000元。该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