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其公众号“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其中有个案例是涉及到“恋爱保险”是否有效,以及是否理赔的问题。法院给出了答案:应当予以理赔。
基本案情介绍
综合某一份一审判决[1],以及典型案例[2]认定的基本事实,笔者整理后摘录部分主要事实(有省略和进行化名):当事人张三与财险公司签订一份《恋爱保险》的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9995元,保险费495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31年3月6日止,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满三年之日起的十年期间,被保险人与心上人初次在民政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的,对于您筹备婚礼的花费,我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将赔付婚礼祝贺金人民币9995元。
两审法院对合同是否有效,看法不同
《恋爱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意味着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结果天差地别: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理赔金额,支付9995元;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需按照合同约定理赔,仅需退还保险费495元。这相差了将近1万元。
笔者是赞同二审法院的观点的。
签订合同的目的:筹备婚礼的花费
在民事法律领域里,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会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其他情况下,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是相对谨慎。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的无效的思路: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是“恋爱关系”,而非财产,从而认为违背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并没有确切认可“保险人将赔付婚礼祝贺金人民币9995元”这个内容。合同约定了“赔付婚礼祝贺金”,那么对于婚礼祝贺金的理解,就相对重要。如果仅仅是在3年后有了“结婚证”就需要支付,这当然可能违背婚姻自由的嫌疑。
从一而终,违背公序良俗?
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抛开法律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3年后才和自己的心上人登记结婚。这到底是鼓励当事人,还是限制了当事人呢?从谈恋爱的角度来说,我想,这可以说是鼓励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恋爱对象从一而终。一旦出现“三心二意”的情况时——和非填写的心上人结婚,保险公司将不理赔。所以,相对来说,这个是有鼓励向善、相对正能量的内容,怎么会违背公序良俗呢?
读者们,对这个约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有什么看法呢?请留言讨论哈。
参考资料:
1、一审判决书:(2022)京0119民初4948号。
2、北京金融法院“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案例编号:4号,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应综合考虑关联保险产品辐射范围,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信赖利益——刘某某诉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