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一颁布,便引起卫生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有的学者提出,医疗行为本身属于对人体的干预行为,其产生的损害和传统的侵权损害是不同的,主要的表现是:第一,医疗干预行为是为保障公共的福利和患者的健康而进行的,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而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以非法的方式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私法权益,大多不具有合法性。第二,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对人体有伤害或者副作用风险的干预方式,[1]其目的是保护、改善人体健康;传统的侵权行为,除了不当的紧急避险和不当防卫等少数情况之外,目的就是损害。第三,医疗行为大多是因患方的请求而启示,即患方的请求导致医疗伤害风险的发生,这与传统侵权损害的“不请自来”的特点不符合。[2]本文认为,用《侵权责任法》解决医疗伤害纠纷既可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也可以从法理上找到一些根据或者启示。
从发展的角度看,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解决医疗伤害纠纷。还必须等到卫生法学发达到一定阶段,特殊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机制得到传统法学界的普遍认可时才可实现。就医疗伤害纠纷处理法律规则发展的阶段性看,目前,需要《侵权责任法》设立基本的私法规则,对医疗伤害纠纷的解决予以规范和阐释。
从立法借鉴的角度看,
注释:
[1]如为病人开刀、为病人开含重金属的中药、药对人体的副作用等。
[2]少数情况是依医生的职责而启始。
2009年年底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设立了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予以规制。针对条文设计的科学性,本文从以下方面予以研究。
从立法借鉴的角度看,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律规则经过30年的发展,可以为医疗伤害纠纷处理法律规则的发展提供一些启示:第一,污染排放和生态开发行为一般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而进行的,具有社会正当性的特点,这与医疗行为开展的目的正当性类似。第二,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发生的高风险性,与现代医疗伤害的高风险性具有一定的类似性。第三,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间接反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都是在传统部门法律的框架内创新民事法律规范实现的。为了体现这些创新性,各国现代民法都把环境侵权规则体系纳入特殊侵权法予以对待。基于此,医疗伤害纠纷处理法律规则的发展也可以采取这种模式,把医疗伤害作为《侵权责任法》所认可的一种特殊损害对待,把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所认可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予以调整。这种模式,是有利于医疗伤害纠纷处理法律理论和法律体系的发展的。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已经考虑了上述要求或者期望。例如,在过错方面,《侵权责任法》尽管沿袭了传统侵权法的过错原则,却为医务人员设立了系列注意义务,采取了客观过错的归责方法。例如,《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推定过错的立法确认方面,《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把推定过错和过错损害的间接反证原则结合起来了。这些创新,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则创新一样,都是在现代民法框架内进行的。基于此,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法》把医疗伤害纠纷纳入调整范围,是符合现代法治科学性、发展性和阶段性要求的。《侵权责任法》在有机会修订时,如果把第一章至第四章纳入第一编“总则”中,把“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七章纳入第二编“特殊侵权责任”中,则有利于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特殊性的理解,消除部分分歧。
二、救济渠道的拓展问题
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当事人直接和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4]其中,以当事人之间直接自行和解纠纷的案件数量最大。好处是当事人能够直接地表达观点和意见,局限在于:第一,和解的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直接接触,医患之间缺乏隔离带,患方在谈判中容易出现情绪不稳的现象,容易引发冲突,或者使冲突升级。第二,和解的目的是平息纷争,具有“和稀泥”的色彩,因此,一般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达成,无须也无法坚持法律规则。第三,部分和解是在患方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及医院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下进行的,存在很多当事方被迫接受和解协议的情况,容易为其他医疗纠纷的和解所仿效。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属于实体法,不可能对程序性的责任追究渠道作出专门规定。但从性质上看,既然《侵权责任法》把医疗纠纷作为民事性质的侵权责任来规定,说明该类案件是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因此,建议修改《仲裁法》或者制定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条例》,明确医事仲裁的法律地位,在卫生行政部门内或者专门的仲裁机构内设立医事仲裁庭。仲裁员可以由知名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等公信度高的专业人士组成。[8]
三、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该法对于医疗损害的处理,却明确设置了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或者其所属的医疗机构须承担赔偿责任。耐人寻味的是,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无过错却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责任法》既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否定其他责任的发生。也就是说,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侵权责任法》生效时失效,那么,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方将难以获得损害赔偿。[11]
如果《侵权责任法》在有机会修订时,能够针对无过错医疗损害设立相应的法律后果,则可弥补现有的立法不足。当然,《侵权责任法》由于太原则,还需要发挥条例的实施协助作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中的鉴定、赔偿标准等规定相协调。如果可能,可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改为《医疗损害处理条例》。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与否,直接影响医疗损害案件审理的公平性。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些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媒体对“举证责任倒置”采取了片面宣传的方式,医疗机构不能正确理解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广大医务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90%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为,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压力下,为了免责,有必要加强医生的自我保护,把本来无须做的检查全部做完,把没有必要做的手术做了。[12]这种“辩护性医疗手段”会增加患者的负担。[13]前几年一些医院发生的天价医疗事件,有的甚至达到550万元,就是典型的例子。[14]
只有科学地设计理赔制度,才能有效地克服上述矛盾。由于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涉及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方等各方利益,必须对保险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各方的接受度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科学预测保险限额和费率,制定一项稳妥的、社会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19]在保险政策的基本框架初步确定后,选择一个或者几个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20]制定初步的实施方案。方案运作之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力量,对初选方案进行综合评估,从保费计算合理、保障程度高、具有前期运作经验等方面综合评估。例如,《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医疗责任保险费率要按照医疗风险的大小、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进行设计和调整。
[12]《“过度手术”当止》,载《医师报》2009年10月29日。
[13]刘以宾:《分析:医生过度治疗已成全社会风气》,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9日。
[16]黄蕾:《强制医责险对决“医院风险基金”》,载《国际金融报》2004年11月12日。
[17]黄蕾:《强制医责险对决“医院风险基金”》,载《国际金融报》2004年11月12日。
[18]黄蕾:《强制医责险对决“医院风险基金”》,载《国际金融报》2004年11月12日。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业务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10%—30%左右。目前美国的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80%以上,最高赔偿额超过百万美元,而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其原因是医生都有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保险公司就会及时介入,承担纠纷处理与经济赔偿的责任。医疗责任险属于行业强制性的、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开办抱有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能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优厚的无形资产。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的观点代表医疗界普遍的想法。
1.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
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鉴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医疗事故由三级增加到四级;明确和扩大了患者的知情权,病人可以复印病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处于中立地位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独立、客观的工作,使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认为医政部门有“偏袒”嫌疑,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新法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患纠纷与事故,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今后医疗诉讼案可能会激增,而且诉讼中患者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
2.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在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心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这也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一级事故的赔偿额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万元上下。对于受害者,这一金额在当时可能还算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对于医院,觉得这一标准也还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万元的赔偿,却要多交几倍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实在划不来,因此也就没有风险及保险的压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规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医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医院特别是甲级医院认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发生也是小金额的赔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担。但凡事都有“万一”,过去无事故并不能说明未来、永久无事故,即使是三甲医院,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况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赔290万元的医疗事故(湖北龙凤胎儿脑瘫案)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人的健康、生命价值认识的改变,几千元、几万元的赔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详细罗列了11项内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但在医学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我国的医疗机构多数还是非盈利性单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可能会屡见不鲜,让肇事医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医院的经济负担也会陡增,而且判赔金额的不确定性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医院、医生恐怕以后再也不会因为赔款少、风险小而无动于衷,毕竟约束医方的法规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患方寻求权益保护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途径也越发通畅。
3.风险保障少,保险交费高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日趋增多,医疗损害索赔数额的加大,医疗机构对于自身风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化解风险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及时配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在总结了前两年的保险经营情况并结合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产品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大概而论,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此保险。医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将自动获得保障。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承担一定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明显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范畴的损失。
索赔程序: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索赔,然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1)赔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3)由法院判决确定。
除此之外,医院和医生关心的损害赔偿金额也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提高,从而使保费水平趋于合理。
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1.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2.解除后顾之忧,提高业务水平
引进国际通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开手脚去救治病人,这才是一条必由之路。在这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如果医务人员整天担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属会闹事、法院会重判,为了保护自己,他们会自然而然选择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轻治”,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患者。因此给医生吃“定心丸”,不仅可以排除其杂念,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而且可以增强患者的信心,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早日康复,毕竟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减少医患纠纷,增强公众形象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轻者它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的血液病专家王万林,被他亲手医治的患者,在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残忍地杀害了。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
据国外的保险同行介绍,他们的医生和患者也会有摩擦,但情节很轻,更达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为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寻求救治而不是寻衅滋事。目前国外保险业已经很完善,医院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患者买医疗、住院意外事故保险。一旦出现问题,彼此都有默契,如果达不成共识,就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程度分担责任。大吵大闹、拳脚相加于事无补,反而会更加耗时耗财。
二、医疗责任保险强制推行的正当性基础
(一)根据成本———收益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适合采取自愿保险的模式
(二)根据保险学理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采取强制模式方符合大数法则原理
(三)医疗侵权责任保险制度采取强制模式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
根据《医师执业法》规定,除会诊外,医生只能在注册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病,多点执业严格来说属于非法。但根据媒体调查,医生多点执业并未因涉嫌非法而消失,这种行为长期存在于灰色地带,很多医院也是采取默许态度。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关于开放医师多点执业的建议层出不穷。
多点执业和“走穴”不能等同,走穴是为他的个人利益所走,多点执业是出于为公益、为缓解基层的医疗卫生需求而执业,价值取向不一样,它的监管机制当然也是不一样的。
不少地方早就在小范围试水医师多点执业,但在法律法规上存在隐患和风险。这次新的医改方案明确使得医生的多点执业合法化出现曙光。
医师多点执业,是使患者、医生和医院三方受益的一项制度安排,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有待规范和探索。
医生待遇改善,吸引优秀生学医
多点执业合法化最直接的效应就是给医生们带来收入的提高。他们不再依赖于现有工作单位的工资和奖金,也不必依赖于向患者推销高价药品来增加收入。医生们将堂堂正正地靠自己的医术获取较高的收入。虽然多点执业出发点主要不是解决收入问题,而是解决人才的充分利用、合理流动问题,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然而,多点执业合法化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医生的身份性质将发生重大变革。在不远的将来,他们将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成为自由职业者。公立医院法人化将彻底改变医生的身份。某医生一旦同某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成为该医院的雇员。医生变得自由了,而医院也走向了规范化。
医生多点执业并非“四处兼职”,医生作为自由职业者既可以自行开业,也可以受雇于他人。一旦受雇,是否能(或有必要)到其他地方兼职,完全取决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医生也会有更强的职业意识,而不会变成乱跑的江湖游医。
能具备多点执业资格的人往往都是大医院的骨干医生,一些医疗水平不足的医院自然会期望他们到自己的医院来充实技术力量,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的交流与推广。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不仅会方便患者就医、降低看病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医生相互交流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患者可免长途奔波和起早排队
规范完善的多点执业将使患者、医生和医院三方受益,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广大人民群众、中小城市甚至是农村地区的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不必千里迢迢赶到大城市,也不必饱受排队挂号之苦,而是有望在居住地附近的医院接受大城市大医院专家的诊疗服务。
医生兼办的诊所当然不会远离社区,老百姓自然会从中受益。而且,大医院的医生们为了自己的业务下社区,其积极性会比从前显著提高;而有了大医院医生加盟诊所,老百姓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度自然会水涨船高。
对多点执业和独立开业的开放和鼓励,将有助于释放出被束缚在现有卫生行政体系和人事制度中的医生资源,通过市场流动使其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它将改善医生的激励机制,让医术高服务好的医生得到应有的报酬,从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医疗事业;同时,理顺激励机制也有助于消除制度性的医患矛盾,走出长期困扰医生和病人的道德窘境;在宏观上,它也将引导医疗资源向全科化和社区化的基层医疗机构流动,改变目前过度倾向专科化和大医院的资源配置结构。
香港医师先入广东行医
新医改明确将探索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卫生部拟将广东定为试点省份,为港澳医师在广东多点执业奠定了基础。广东预计将开放拥有内地行医资格的香港医师在广东境内多点执业,方案已进入国家卫生部审批程序。一些已在广东独资或合资开办诊所的香港医师,由于经营状况好,又看准内地市场,希望开办连锁店。
开放香港医师在粤合法多点执业,对很多患者也是利好信息。当前在内地行医的香港医生医术普遍较高,他们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进入内地,常常不会固定在一个点行医。如果可以多点执业,将实现医生的异地会诊,促进医疗资源优化利用,令不同地区的病患都能得到更好的医治。
开放香港医生合法多点执业,不是单纯的放开,政府还将严格监督、监管,以确保医生治疗水平和医疗市场秩序。港医在广东进行两点或多点执业,必须有两点或多点聘用合同之类的法律文件,以保证患者权益。
公立医院科研依然有优势
也有网友担心,现代医学对技术设备强烈依赖的状况,即便是多点执业也无法改变。大医院传统的人才垄断地位并不会因多点执业而改变,反而会因此吸收更多的挂点执业医生,导致其垄断地位更加巩固,最终距离竞争惠民的理想越来越远。
另有人担心可能会发展成国外的医疗模式,即优秀医生多流向私人诊所或民营医院,而公立医院只能提供基本医疗,或者主要提供保险条款覆盖的医疗服务。肯定会有一部分优秀医生倾向于到薪金相对较高的民营医院行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生都会做出这种选择。现在民营医院的发展还是相当有限的,如果想在科研领域有所建树,公立医院还是有很大的优势,能够提供更好的科研平台。
医生的报酬高,并不一定意味着医疗费用的升高。如果医院管理完善,医生的报酬虽然高,但是医院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降低成本,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未必会增加。
医生资质应由第三方评估
“多点行医”不是“乱行医”,医生与医院之间必须要以合同来约束。鉴于医生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对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监管。需要医生、医院之外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来监督。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医生都是自由职业者。新医改允许医生多点执业,这是走上了正确的轨道。美国的医院要聘用一位神经科主任,这个队伍就由他主持组建,不受专业以外因素干预。他跟医院之间就是个合同关系。
美国由作为第三方的医生行业协会评定医生资质,考试过一关取得一个资质。另外,在协会里,医生的每一次医疗事故都有记录,保险公司卡得特别紧,而这些记录都是联网的。美国医院要聘大夫,大夫的医疗责任险一半是由医院付,有的医院是全付。而医生的水平不由医院来评估,医院一定会向医生行业协会清楚了解医生履历及能力。
废“以药养医”,加“药事服务费”
一、协商所达成的共识
截止2017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14.127万人,人口老龄化率达16.95%。养老资源方面,现有医养结合机构(临清市颐养中心)1家,养老机构9家,其中公办4家养老院,民办养老机构5家,全市共有养老床位5020张。医疗资源方面,我市现有三级医疗机构1家、二级医疗机构3家、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个基层卫生院和二、三、四人民医院。
(一)医养结合。注重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积极引导、培育、扶持市场资源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产业结合,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我市新建的市医院颐养中心是一家集养老、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为一体的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是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也是我市唯一一家省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60亩,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建成养老床位1140张,一期工程已投入运营。另外,我市华美医院养老项目已通过前期论证,正式向市民政局提交建设申请,规划占地197亩,医护型养老床位1000张,一般性老年生活床位800张,康复、疗养、卫生保健床位200张,病房床位1000张,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前期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三)签约服务。注重开展多项签约服务,探索适合老年人看病就医便捷高效的新途径。市人民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和老年病床,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救治、中医保健等多项服务;19所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康复科,配备专业人员为老年人健康进行科学管理与评判。市辖区23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均开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和“双向转诊”服务。目前我市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1.57万人,签约率71.7%,健康管理率72.2%,稳步构建“小病就地诊治,急危重病到医院,经医院治疗好转或痊愈回家”的新模式。
(四)定期巡诊。注重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服务,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定期开展巡诊和接诊,部分解决了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身体活动不方便的问题。没有条件建立医疗站点的敬老院,指导建立与二级以上医院协作对接,协作医院定期组织全科医生对入住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老人进行巡诊和接诊服务。目前我市4处中心敬老院、5处民办养老院已同市医院、华美医院、安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分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使老年人足不出户也可享受到医疗服务。
二、协商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
医养结合是构建健康养老服务体系的必由之路,也是积极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的长久之策。要放眼长远、务求实效,稳步推进这项工作有序开展。但从工作实际看,由于社会认知、投入不够、政策保障、专业人才匮乏等多重问题,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之路并不顺利,面临诸多困难和矛盾。
(四)从政府部门看“医养结合”。主要表现为“两个不完备”:一是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卫计部门是国家卫计委指定的医养结合牵头部门,而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具体管理部门,二者能否实现紧密结合至关重要。另外,据初步估算,医养结合项目从立项到正常运营至少涉及17个职能部门。在运营过程中,至少需要民政、卫计、人社、财政四个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交叉重叠的部门管理直接导致医养结合机构处于“九龙治水”的困境中,部门之间职责界定模糊,容易出现利益纷争、责任推诿等问题,这些是医养结合工作推进缓慢的关键原因之一。二是政策保障体制不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是试点性、创新型工作,政策先行是保证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很多配套政策需要提前研究制定。但从实践看,这项工作做得并不到位。比如说,养老机构内设医院或诊所能否纳入医保定点的问题,长期护理险扩面的问题,老人意外险试行的问题,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机融合的问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的问题,“12349”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何时开通的问题,等等还有很多。
三、对策建议
我市是山东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医养结合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需要进一步调高任务目标,结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新旧动能转换的部署要求,以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根本,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配套体系,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少走弯路,务求实效,及时化解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健康养老事业稳步持续发展。为此,建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