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伤亡,投保安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否均可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赔偿?
二、案例
【死亡原因】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民申1637号裁定认为,本保险单投保范围为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员人身伤亡。且案涉保险合同以手写形式特别约定“人员死亡理赔时提供安监证明。”正通公司未依约提供安监证明,以证实该事故系生产安全事故,即保险事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武某仁井下作业时突然跌倒,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死,应视为非案涉安全事故责任险的投保范围。人保白银分公司主张本案事故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施工区域】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4021号裁定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王某成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明显不属于福兴煤业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不属于从业人员责任险范围内。
8.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民申10952号裁定认为,案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中已明确载明,工程地址为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路**街以北。原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事发地点为文化大街以南的生活区,并不在案涉保险单载明的工程地址以内,即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故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三、分析
(一)安全责任保险
1.合同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构成要件:
(1)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
安全责任保险中将保险责任区域限定在“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也就是,工伤保险责任中常见的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伤害,并不符合保险责任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2020)湘民申239号、(2020)川民申4021号、(2023)冀民申10952号案例,伤者均非在保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伤亡。该保险责任区域与建工责任保险类似,详细分析可参考《建工雇主责任保险纠纷分析(二)施工区域》一文。
(2)从事生产、经营等工作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保险人赔偿责任限定为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所以,职业病和上下班途中伤亡,并非因生产、经营等伤亡,不构成保险责任事故。尤其安全责任保险强调意外,意外需要具备突发、外来、非本意因素,所以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疾病48小时内死亡,也非保险责任。
(2022)甘民申1637号、(2020)赣民申1573号、(2019)京02民终400号案例,从业人员均因突发疾病死亡,法院认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补充责任范围
安全责任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存储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对于从业人员职业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48小时因疾病死亡等工伤情形无法涵盖。正因为安全责任保险有上述不足,为扩大责任范围,有附加合同约定:
该约定将从业人员遭生产安全事故以外大部分情形列为保险责任范围,从而有效扩大了安全责任保险范围,但仍未将职业病引发的工伤包含在保险范围中,保险条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可注意选择投保类似附加险。
四、总结
高危行业、领域因法律规定有投保安全责任保险的义务,但安全责任保险责任范围较为严格,需满足特定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且满足生产安全事故,保险人方负保险责任。笔者认为,安全责任保险并不能有效分散企业工伤赔偿风险,应考虑同时投保附加险或雇主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