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领域,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此类事故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建筑施工事故中分包方雇员受伤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付问题。
安责险投保人一般为企业,企业为其自身的生产活动投保,以保障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个人也可以为自己的特定活动投保,比如个体工商户为自己的经营活动投保。
安责险的赔付范围通常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因事故造成的残疾或死亡的赔偿。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为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除此之外,安责险赔付范围还涉及因安全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进行紧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虽然安责险赔偿范围较广,但通常设置了一定的赔付条件和限制,如责任限额、免责条款以及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会明确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也会列明免责情况,即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和受害者的损失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赔付条件等。
二、安责险在赔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以下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从三个方面分析安责险在赔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案例:
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接了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建筑公司投保安责险,被保险人为建筑公司,保险项目为某二期建设项目,保障项目为建设工程施工行业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0000元,每人医疗费责任限额80000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9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1月16日零时起至2025年11月9日24时止,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单未约定“从业人员”的范围及身份信息。劳务公司的雇员在施工现场装卸时被塔吊搬运的钢管击倒致颈椎骨折,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条款及附表残疾赔偿比例表,附表显示十级伤残对应赔偿限额百分比为10%。保险公司认为雇员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以及应当按照残疾赔偿比例表中10%计算理赔数额。因无法协调,雇员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劳务公司诉至法院。
(一)雇员受伤是否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投保,目的是强化企业对所有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时,通过保险机制合理转移风险,减轻企业因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以及减少因工伤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也确保所有受影响的人员都能得到适当的赔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从立法原意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出发,将案例中的雇员认定为保险项目的“从业人员”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二)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劳务公司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追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且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当事人,不仅符合法律程序,更能有效厘清各方法律责任,避免多次诉讼,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法律审视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事故的责任承担与保险理赔问题涉及多方利益与复杂法律关系,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及合理配置保险资源等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