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党建理论

沅江市处在洞庭湖腹地的湘中偏北位置,是湘中连接湘北及鄂西南地区的必经之地。行政区域面积2177平方公里,辖16个乡、镇、芦苇场、街道,总人口75万,呈“三分水面三分洲、三分垸田一分丘”的地貌特征,洞庭湖水系将辖区分割成4大片块,地形特殊,不便于交通管理。截至2012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73950台,机动车驾驶人保有量76455人;道路通车总里程2338公里,其中省道65公里,县(市)道295公里,乡镇公路410公里,村级公路1180公里,城市道路108公里,其他道路(防洪大堤等)280公里。根据测试分析,主干道日平机动车流量约40000车次,最高峰(节日)突破100000车次。

(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警力

处理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处理机构,在职民警只有11人,交通协管员3人。而且,民警年龄结构严重老化,50岁以上的4人,55岁以上的3人,平均年龄48.5岁,其中有3人患有职业性慢性疾病,长期服药。根据编委的“三定”方案和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事故处理部门已更名为事故预防与处理中队,工作职能由原来只处理事故增加了事故预防职能,要将大部分警力和精力倾注于事故预防工作方面。

(四)矛盾的焦点

一是目前事故处理警力与事故处理工作量形成了很大的反差,警力严重不足。二是事故处理队伍年龄结构和身体状况很难适应艰巨的事故处理工作任务,几乎要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三是点多、面广、线长,出警处警不便,影响事故处理效率。

二、事故处理要求与工作条件的矛盾

(一)检验监定难

(二)“快处快赔”难

交通事故处理“快处快赔”模式虽然推行了多年,但在基层大队难以落实。其主要原因是县(市)一级保险机构的理赔权限受到制约,省、市一级保险机构赋予县(市)一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权限十分有限。保险机构不能积极配合,“快处快赔”就难以进行。

(三)“勘调分离”难

勘调分离难落实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警力因素的制约。二是事故当事人的观念难以改变,沅江交警大队曾试图进行勘调分离,但事故当事人盲目要求最先受理案件(现场勘查)的民警“一竿子到底”,不管怎么说明解释都没有用。三是对勘调分离的认识还不太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四位一体”难

为提高事故处理效能,减轻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压力,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上级有关部门推出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司法审判“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而且,各级政法委已将此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有些地区还纳入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范畴。但是,到了县(市)一级就很难落实。就沅江而言,虽然按要求设立了交通事故处理联调联动中心,司法部门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仲裁委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事故仲裁室,人民法院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法庭,均是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应付了事,实际上“联调联动”并没有调、没有动。最关键的原因是人员和经费没有保障,另一个方面就是有关部门并没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

三、事故处理的主要难点问题

(一)对肇事车辆财产保全难

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在对车辆的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时,对扣留事故车辆放行后,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无法保障。一般情况下,民警在放车前通知受害者家属及时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而法院往往要伤者家属支付巨额诉前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上一些受伤的事故受害者根本无力支付抢救治疗费用,更难筹措支付诉前保全费。导致了交警部门处理这类事故非常被动,车放也不行,不放也不行,不放车违法,放车后被受害者家属指责、投诉,进一步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二)保险机构垫付费用难

(三)事故责任者赔付难

在以往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例中,尤其是发生在农村的交通事故,80%与摩托车有关。而绝大部分摩托车属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很多肇事者连丧葬费都难以支付;如果发生伤人事故,就难以垫付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基于这种情况,肇事者根本就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这类事故发生后,动辄就堵车堵路、甚至有的将灵堂设在事故地点或公路上,一些发生在边远农村地区的事故,肇事责任者一时难以支付费用,受害者家属拒不将尸体运离现场,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四)损害赔偿调解难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部分群众基本上不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仅仅凭感觉判断。许多受害者不懂、不愿、不敢打官司,一味的要求交警部门来解决赔偿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事故处理民警常常陷入整日接等群众的工作中,无法正常的工作。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民警即使是有理有据,讲得口干舌燥,当事各方也未必能够接受,常常是费力不讨好。而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关于赔偿问题时,事故处理民警更是累上加累,难上加难。根据有关规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必须当事人各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交警部门调解,交警部门才能组织调解,协商调解不好就终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大部分都不愿意起诉,调解不好也不起诉,只找办案民警,给事故处理带来一种无形的压力。

四、社会环境的对事故处理的影响

(一)事故当事人思维定势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人、车、路的事就是交警部门的事。如出租车驾驶人超标准收费怪交警,客车甩客怪交警,非法营运怪交警,道路不好行车找交警等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也是如此,在事故当事人心目中,事故处理应由交警负责到底,有的案件调解不好还是只找交警,不愿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案件法院判决了执行不到位又来找交警,有的人甚至胡搅蛮缠,严重影响交警正常工作。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影响

随着交通事故的增长,逃逸事故也越来越多,事故处理部门面临的侦破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难度大,一起逃逸事故花费的警力、财力、物力和精力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应对高发态势的逃逸事故,势必给处理正常交通事故带来一定影响,尤其是在警力和精力方面耗费大。

(三)交通肇事打击力度小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处有期徒刑4-7年。但是,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来看,法院审判结果令人费解,判处结果可以归纳为“五多五少”,即: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达不到惩处标准的多,依法量刑的少;逃逸事故按普通交通肇事案判处的多,按交通肇事逃逸判处的少;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多,满意的少;责怪公安交警部门的多,提出抗诉或异议的少。公安交警部门一直希望能够通过严厉打击交通肇事者和打击交通肇事逃逸来威慑交通肇事犯罪,花费巨大的精力办理刑事案件,结果很多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

(四)网络负面舆情的影响

如果处理交通事故以当事人满意为衡量标准,绝大部分人是很难满意的,这是人性的本能,也是不争的事实。有的事故当事人欲望是无止境的,如果达不到个人的要求,就会产生与对方或交警部门的对立情情绪,将个人的私愤向网络发泄。如2011年4月11日的一起事故:事故当事人彭某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双黄实线)左转弯时与一台直行车相撞,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分析,集体研究后,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了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的结果未变。损害赔偿调解未达成协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其对判决结果又不满。此案经过了益阳、沅江两级政法委多次协调,而且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而当事人彭某在各官方网站发帖数十上百条,并公开侮辱、诽谤办案人员、交警部门、人民法院和上级领导机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交警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五)来自领导层面的影响

事故处理工作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以权代法”。2010年2月8日,事故当事人毛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妻和女儿在沅江市县道008线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摔倒在路边导水沟,导致其妻受伤,事故发生后4小时才报案,声称是一起逃逸事故,有另一台车与其相撞,号牌没看清楚。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立即到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并委托刑事技术部门对摩托车进行了痕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没有与其他车辆碰撞或刮擦的痕迹,通过反复调查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证实有其他车辆与之相撞,纯属一起超座、操作不当引起的单方事故。但当事人到处上访,找领导诉求,要求交警部门破案。根据领导批示,交警部门成立专案组,展开为期两个多月的调查,根据当前人提供的信息,派员先后三次往深圳、江西等地取证,均没有人证实当事人自己的证词。最后,上级领导以平息事端为由,要求交警部门以不作为为由赔偿其医疗等费用50000元了事。这种现象影响了正常的事故处理工作,给交警部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五、对策思考

(一)加大事故预防力度

事故预防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核心,只有加强事故预防对策研究,采取过硬的措施,把事故降下来,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事故处理工作量和压力。因此,要在源头管理、路面管控、隐患治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狠下功夫,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尤其是要建立健全逃逸事故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如完善公路电子卡口和电子视频监控,建立多警协同作战的快速联动机制。

(二)加大警力保障力度

一是要充实事故处理部门的警力,处理事故的警力应与面临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二是要加强事故处理队伍业务建设,增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总队、支队定期举办事故处理民警轮训班,提高工作能力。同时,要注重事故处于是队伍的年龄结构和身体素质,确保工作的适应性。三是将事故处理所需交通装备、勘查装备配置齐全,办案经费向事故处理方面倾斜,确保事故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是在各级政法机关的统一协调下,加快推进事故处理“四位一体”。司法、仲裁、法院应按照创新社会管理和“四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实现事故处理联调联动的目标。二是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省交警总队应与省保监会就“快处快赔”的有关具体问题,出台规范的政策性文件,便于基层操作。三是与基层组织建立事故处理协调机制。发生重特大事故应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村民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党委、政府参与事故协调处理,做好维稳工作。四是强化农村派出所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能,明确其具体职责、任务和权限。

(四)加强鉴定机构建设

(五)规范救助基金运行

拓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增加救助基金。并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救助基金在处理事故、维护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完善事故处理法律政策体系

针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和疑难问题,尤其是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建议对一些法律条款作适当修改或明确。如事故车辆处理的问题、事故费用支付垫付或担保的问题,损害赔偿中关于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员确定的具体问题等等,使事故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增强可操作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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