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考主观题答题模板和观点展示
很多同学在做案例分析题的时候,最大的痛苦是:不是写得太多,就是写得太少。其实案例分析题只要答到点上,简单阐释即可得满分。何谓简单阐释,那就是回答出该知识点的精髓和本质。以下给同学们总结一下各重要知识点的精髓。回答出要点,只要进行下面这些阐释就可以了。当然,所有的定性后面都要跟着法律后果。再次提醒,无需引用法条,也无需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答题。只要答到要点,简单阐释即可。切忌长篇大论。
一、基本答题模板:主客观相统一
例1: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例2:(入户)抢劫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同时有入户情节,所以应当在抢劫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例3:抢劫致人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例4:诈骗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获取财物。例5:绑架主观上有勒索的目的,客观上绑架了他人。
二、常见要点(注意下列内容也系考试重点)
(一)构成要件1.单位犯罪
(二)未完成罪
1.犯罪未遂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既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宽处理。2.犯罪中止答:自动放弃犯罪,能达目的而不欲。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例:张三购买迷奸药品试图迷奸同学,后来看了某老师法律讲座,非常害怕,把迷奸药扔了,被狗(价值250)吃了,狗被毒死。答:张三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而且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应当免除处罚。※注意:1.放弃可重复加害和犯罪未遂的区别,看行为是否结束,如果已经结束,则不能再成立中止。甲乙杀丙,以为丙死亡,两小时后乙回到原处,发现丙未死,将其送医。甲乙在故意杀人的未遂中成立共犯。乙不成立犯罪中止。2.造成损害结果的认定:中止前的行为符合了一个轻罪的构成要件。张三实施强奸,女方求饶,张三放弃,但之前的已经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张三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不能再和强制猥亵罪想象竞合)
(三)共同犯罪1.从犯
(四)刑罚论
1.自首答:成立自首,因为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注意:形迹可疑型自首。2.立功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协助抓捕他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注意:控告他人对自己的强奸也可以成立立功。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主观上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故成立放火罪。2.妨害安全驾驶罪答:张三争夺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3.交通肇事罪答: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客观上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系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幅度量刑。※注意:连环肇事案甲开车撞上乙,逃逸,后车碾压乙,致乙死亡,如果在非常快速的路上,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普通道路上,甲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在普通道路上,判断不出是甲撞死的还是后车碾死的,应当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甲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属于肇事致人死亡。
(六)经济犯罪
(七)人身犯罪
(八)财产犯罪
(九)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贪腐渎职
三、常见的观点展示
四、万金油的观点展示方法(不想得高分可以忽略)
五、笼统式考查的对策及模板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对于本题,因为涉及共同犯罪,所以应该将甲乙分开分析,然后再进行综合。
分析思路如下:
一、甲的罪刑
第一步:罪
1.构成要件
(1)基本犯罪构成:甲成立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2)加重犯罪构成: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违法阻却事由:不存在。
3.责任阻却事由:不存在
4.未完成罪: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5.共同犯罪: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主犯,不涉及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问题。
6.罪数理论:掩饰犯罪所得罪属于盗窃罪中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再另定。甲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第二步:刑
甲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甲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本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但由于他成立犯罪中止,故无需考虑。
二、乙的罪责刑
(1)基本犯罪构成:乙成立抢劫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3.责任阻却事由:不存在。
4.未完成罪:甲成立抢劫中止,这对乙而言是一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乙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5.共同犯罪:(1)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乙是从犯。(2)另外,甲所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实行过限,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乙对此不承担责任。(3)乙的行为还涉及共犯与形态问题,甲为抢劫罪的中止,乙为抢劫罪的未遂。
6.罪数理论:乙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从其主观来看,其销赃行为属于掩饰抢劫犯罪所得之行为,这属于抢劫罪中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再另定掩饰犯罪所得罪。乙应当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乙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故属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应当在加重刑罚幅度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综合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故应当免除处罚。
3.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乙属于入户抢劫的未遂,可以在加重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6.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7.甲指示乙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另外,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犯罪所得罪,因为他主观上并不知道此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他误认为系共同实施的抢劫所得,故此销赃行为是抢劫罪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再另行定罪。